地下水污染正在整体恶化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0 08:54:01 浏览次数:次
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因此,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障美国公众饮水安全的主要法规——《安全饮用水法案》,要求美国环保署制定地下灌注控制计划,以确保地下饮用水源的安全。
1980年,美国环保署颁布了《地下灌注控制法规》,指出炼油、金属制造业、化学品生产、制药、商业污水处理、市政污水处理以及食品加工等领域的危险废物,其他工业和市政废液、放射性废物可以灌注到所有地下可饮用水源之下,但原先灌注液所通过的三层安全保护管道必须提高到六层。
按照注入液体类型和注入地层的不同,环保署将灌注井分为I—V类5种不同类型。在大湖地区典型的灌注井深1700英尺至6000英尺(518米—1829米),在海湾沿岸深度为2200英尺至12000英尺(671米—3658米)甚至更深。
2007年,中国地质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学院的陈宏坤等人在《地下灌注技术及其在美国的应用》一文中解析,对于风险最大的I类灌注井,美国采取的防范措施也最严格。自从1974年美国开始严格管理地下灌注井以来,没有再发生过由地下灌注引起的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1989年,美国环保署应国会要求完成的一项风险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美国环保署2009年的数据显示,处理工业危险性和无危险性废液、市政废液的I类深井总数超过500口,用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采掘过程中伴生盐水的II类深井超过14.7万口,当时全美约89%难以处理的危险工业废液均通过深井灌注方式来进行处置。
完善的法规和严密的管理让美国在地下灌注方面保持了安全运行30年的纪录。
深井灌注技术在中国是否可行?从2003年起,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同美国环保署开展了地下灌注与监控技术研究与合作;2006年中国环保部开展了地下灌注科研示范项目。但遗憾的是,我国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部门对其实施监管,这都给深井灌注的推广带来了难度。
(乐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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