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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船舶融资租赁及如何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工作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2 08:40:59   浏览次数:

摘要:船舶融资租赁是推动航运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又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投资金额大、租赁周期长、所需协调的环节多、涉及面广,并存在着登记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等诸多因素。本文简要分析船舶融资租赁有关事项,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几点建议,以有利于本项工作的开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航运业,促进船舶的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登记;风险防范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国内航运业的大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国内航运业的积极性高涨,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更加多元化,船舶融资租赁业应运而生并发展迅速。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船舶融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航运资本的不足,促进航运经济的发展,正逐渐成为船舶融资领域中的一种重要方式。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于20世纪50年代初起源于美国,50年代末扩展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60年代初扩展到北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于1981年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全球化的全面推进使我国的国际贸易量急剧增加,我国的航运业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船舶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倍受关注,融资租赁在大型固定设备、高科技产品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船舶融资已经逐渐得到航运企业普遍重视,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由于规模、资金、实力有限,所以多采用融资租赁(光租)或经营性租赁(期租,程租)进行船舶融资和运营。

2 船舶融资租赁定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按照租赁协议将船舶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占有控制船舶,并进行运营,在租期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为船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行为。

船舶融资租赁使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即在租赁期限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拥有船舶的使用权。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履行完成全部义务,优先选择留购权,否则,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界定了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具体可以归纳为“你选我付款,质量卖家管”、“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想要所有权,租金要付清”的特点。

3 船舶融资租赁特征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船租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如表1所示。首先,两者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或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船租赁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往往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船租赁往往只涉及两方,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者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船舶融资租赁本身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具有不同于光船租赁的一些特点。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信用形式,将融资和融物有机结合,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获得使用船舶的同时又达到了融资的目的。租金支付方式灵活,航运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在租金收取的时间和量的方面采取较为灵活的支付方式。其具备以下五方面特征:

(1).租赁船舶由航运企业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航运企业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航运企业负责检查验收船舶,对船舶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航运企业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航运企业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船舶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船舶灭失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航运企业一般对船舶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4 船舶融资租赁运作模式

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渠道。出租人通常是商业银行或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船舶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承担船舶灭失风险,一般禁止中途解约,租金构成主要考虑到船舶购买价款的分期摊提,承租人一般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

在现实中通常存在两种船舶融资租赁模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指船东作为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船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即“购进租出”。

航运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航运企业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是出租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船舶技术、设备、规范的要求,向船厂订造或购置船舶。承租人可以船东身份来处理与船厂的事务,以便船舶的建造技术及运营指标满足自己的要求。船舶交付给航运企业使用后,航运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所租赁船舶的权利,同时承担船舶使用期间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并承担相应风险。在船舶租赁业务费用分摊方面,由出租人承担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承担运营成本,同时,在租期内以合同约定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航运企业(即承租人)将自有船舶(自制或外购)出售后给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又将该船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习惯称之为"回租"。

5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在融资租赁制度需要完善的诸多方面中,其中一个就是船舶融资租赁登记问题。《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规范,但对融资租赁中的登记问题未作规定,《物权法》也没有对该问题做出规定,易造成承租人即租赁物的所有人的假象,善意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等许多利益方可能威胁出租人的所有权。《物权法》没有确立租赁权设立时间,存在欺诈意图的当事人倒签合同制造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因此,其有效解决方式是进行融资租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1.1 现状

在我国现行《海商法》等相关海事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具体规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亦未有明确。实践中,对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登记目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来说,目前船舶登记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船舶一般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和光船租货登记,船舶登记港根据承租人住所就近选择。融资租赁的船舶应当为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1)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

(2)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应由承租人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并在申请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协议。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同意其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上应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3)船舶建造或进口完毕,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4)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属“二资企业”的除外)购置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不必事先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船舶购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所购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船舶登记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5)对于国内非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管理参照办理。

5.1.2 建议

船舶登记是海事监管工作中唯一与财产发生密切联系的行政管理工作。在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尚未正式出台的时候,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的办法只能是加强对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的所有法律的研究,增强船舶登记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把控好源头关。

在实际船舶登记工作中,涉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租赁标的船舶的现场勘查工作,确认该登记船舶是否存在的可能风险。在以融资租赁方式(运输与非运输)船舶登记(所有权登记、租赁登记)业务中,参照《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登记工作:

(1)船籍港的确定

融资租赁船舶的船籍港,可以由租赁双方根据有关规定书面协议约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选择船籍港,并向有行政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的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根据有关规定,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应审查出租人融资租赁资格证明,具体可以让申办人提交一份银监会或商务部对融资公司(出租人)开业的批复进行存档,同时核查其是否被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并查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资质是否符合登记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经济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

(3)承租人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对国内新造或进口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类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普通货船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新增运力的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

对已完成购置具有国内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提交所购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

(4)合同重点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出租人不能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设置抵押权。出租人基于其它合同关系在融资租赁船舶上设置抵押权的,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

(5)无登记保函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买卖、船舶交接、船舶建造和船舶所有权及光船租赁登记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风险,可以要求船舶卖方(建造方)出具相应的保函,确保船舶所有权已顺利移交,标的船舶没有优先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6)烟囱标志和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由船舶所有人申办,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不一致时,可以由其协商使用其中之一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显然船舶的所有人与经营人不一致,在登记时如其双方有一方已申办烟囱标志或公司旗,则需让申办人提交一份双方签署的关于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选择的书面协议。

(7)其他

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时应让双方同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并于制作登记证书时在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附注“该船为融资租赁船舶”。

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对于船舶尚未建造完工的,为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实际登记工作中应不予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船舶融资租赁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设立抵押权的文件;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承租人书面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件;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租赁双方书面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件。

参考文献

[1] 李明亮, 刘文歌, 《船舶融资租赁浅析》, 《中国水运》2005年第11期

[2] 薛寒冰,《论我国船舶融资租赁风险分析和防范》,《总裁》2008年第

11期

[3] 付露月, 刘旭,《浅谈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下的船舶融资租赁》,《城市

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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