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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20 08:58:08   浏览次数:

【摘要】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为了激励对创新的投入,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获得知识产权法独占性权利保护的创新是创新发展的增量,更是各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它的经济贡献是日益认可的表征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重要指标。美欧知识产权的经济贡献巨大,表明他们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获得了良好的保护和广泛的应用转播。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与时俱进地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转播机制,是提高知识产权经济贡献的时代任务,亦是我们不断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社会福祉的共同担当。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创新增量  应用传播  新一轮科技革命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標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3.101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心”:激励对创新的投入与应用传播

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激励对创新的投入,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伴随着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朝着激励对创新的最大投入、推动创新的广泛应用传播的方向砥砺前行。

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证明,技术进步是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最为重要的推动力。研究进一步显示,与私有的创新知识相比,公开的创新知识更容易应用、传承和扩散,因而其社会经济价值更大。早在现代知识产权法出现之前,人类社会最初保护技术的欧洲特权制度就明确规定,任何人只要给创新成果的创造者付出一定的酬金,就可以实施受特权保护的创新成果。[1]第一次科技革命使人类迈入“机器时代”,标志性发明包括飞梭(1733年)、珍妮纺纱机(1765年)和改良型瓦特蒸汽机(1785年)等。事实表明,第一次科技革命的发生发展与以排他性独占权利为基础的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规》)存在着密切关系。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公开披露并保护技术,技术因此而得到积累和传播。历史的事实也对此提供了有力证据:瓦特并非蒸汽机的第一个发明人,实际的真相是,他在纽可门式蒸汽机的基础上不断改进蒸汽机的运行效率并取得了专利。由于拥有蒸汽机的专利,瓦特还因此得到了巴洛克、博尔顿等企业家的“风险投资”,这又助力了蒸汽机技术的市场化和广泛应用传播。[2]

19世纪60年代后期,人类社会开始走进“电气时代”第二次科技革命。从此,电器代替机器,成为补充和取代以蒸汽机为动力的新能源。引领科技革命的科技创新活动开始突破国家的界限,创新成果的开发、应用和传播也必然要在跨国范围内来实现。为了促进创新成果的跨国应用传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陆续应运而生,以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原则构筑了开放包容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有力保障和推动了第二次科技革命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迅速扩张。第二次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和政治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人类从此进入“信息时代”。第三次科技革命大大地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联系日益紧密。《WTO知识产权协议》第7条规定了WTO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对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作出贡献,对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共同利益作出贡献,并应当以一种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方式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技术,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国际和各国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制措施。[3]

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唯有二者的协调共进,创新的产出才会源源不断,创新的应用传播才会有广阔的天地。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非法垄断技术,阻碍创新的应用传播,现代反垄断法也应运而生。值得学习借鉴的有,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2007年发布的《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报告等。还有,影响广泛的欧盟《技术转让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即《第772/2004号条例》)[4]也规定了技术转让协议中不予豁免的限制,其中就包括回授许可、不争条款等,即,不允许要求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承担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授予或者转让——除非是部分转让——被许可人自己对于被许可技术可分离的改进或者新用途的独占许可或者权利的义务;根据第5条第1款(c),不能要求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承担不攻击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义务,但允许约定如果出现了这种质疑就终止合同的条款;此外,竞争企业之间协议不允许限制使用自己的技术或者限制当事人研究与开发。[5]尤其要关注的是,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2018年11月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从总体性原则、分析思路、相关市场界定到具体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方面,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与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第三次科技革命仍方兴未艾,以无人交通工具、人工智能等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却已汹涌而至,人类又开始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是一个物联网的时代,更是以开放创新和技术转移为驱动的时代,新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更需要将保护创新和促进创新的应用传播有机统一。事实上,无论是人类最初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制度,还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都包含了保护创新和推进创新的应用传播两个方面的协调统一。惟其如此,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和最大的作用,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经济的贡献也才会有效凸显。只有既能不断激励创新的涌现,又能大力推动创新的应用传播的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这也才是我们设立知识产权制度始终不应忘却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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