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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理念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6 10:39:29   浏览次数:

 环境刑法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是就我国环境刑法的建立来说,依旧处于探索与发展的初步阶段。

  当前的环境刑法处理主要是依靠单行刑法以及相关附属刑事条例来进行责任追究,构架方式研究不全面。

  随着环境保护观念的逐渐深入与发展,加强刑法中对于环境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

  而只有加强探讨环境刑法的思辨方式对传统刑法观念存在的冲击,才能明确环境刑法在刑法中的未来发展趋势,才能对传统刑法观念进行有效合理的创新与发展。

  1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是指其行管的刑罚条例和环境行政法之间存在着的相互联系。

  具体来说在该刑法的条例中明确决定环境犯罪可罚性的判断,主要是依赖于环境行政法或该法律延伸而出的相关行政条例来决定的。

  对其行政从属性的研究是该刑法研究与探讨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且我国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也对行政法的遵循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所以在探讨该刑法对传统刑法观念的冲击时,首先应当对其刑法从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

  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主要是指就环境刑法本身来说,其对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并没有进行明确地阐述,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环境犯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由行政法进行确定的[1]。

  所以是否构成环境犯罪,主要是通过其对于行政法的违反程度来进行明确的。

  例如,在行政法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并在经济财产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关刑事责任追究。

  从此列举条例中可以看出,环境刑法中关于就相关条例违反行为的规定,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具有层次衔接的关联,并不仅仅局限于依赖性的从属关系。

  从该刑法本身的行政从属性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是概念层面上的,这主要是指该刑法中所规定的刑法概念,如固26卷体废物等专业名词的实际解释应当是以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

  其次是从违反性要件的层面上来说明的,主要是指环境犯罪的行为或者程度都应当根据行政法的相关条例进行明确。

  所以,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表现于对相关环境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并且具有一定却不绝对的行政依赖性质。

  从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来看。

  该两者之间只有在对方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意义。

  在刑法修订工作中已经就环境刑法的相关条款,实现了刑法规范性。

  但是就环境行政法而言,当前只是将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化的规定,导致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旧处于传统的行政从属性质的限制中,阻碍了该刑法的刑罚作用切实实现。

  所以已经有相关的学术研究者就实现解放环境刑法、将其正式引入主刑法之中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而身处于环境中的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环境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质以及潜在性的危害能力。

  但是就要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其必将依附于行政法的相关条例。

  所以就两者关系而言,行政法在一方面为环境刑法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但同时又对该刑法的相关刑罚作用进行了有效限制。

  在对刑法的重要保护功能进行深入探究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相关附属刑法的刑罚规定较之环境刑法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效益。

  这主要是由于该行政法的规定中对于相关的犯罪名称以及法定刑事处罚都进行了明确合理地规范。

  该方式的形成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环境秩序计划的规范性开展与实现,并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重要核心限制功能,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所导致的相关聚讼问题。

  所以该方式已经被多个国家广泛接受与应用。

  虽然就以上的环境刑法规范内容来说,其价值理念并没有被明确确认,但是该种理念的提出却对传统的刑法理念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所以,该方式是实现环境刑法修正的重要手段,能合理地对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进行关系协调。

  2当前污染环境刑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刑法理念的冲击就当前的环境刑法来说,其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制定的刑法规则主要包括了重大环境污染、非法进口或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等多种形式的罪名确立。

  从根本上看,其主要是将相关的附属刑事条款进行了再次强调。

  所以就当前的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的刑法理念对其造成的严重制约。

  21主观罪过形式的重新塑造。

  就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在主观罪过形式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其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法律条款的制定上。

  从该条款的理论与实际应用两方面来看,该条例难以对可能存在的故意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制约和处理,在对该类型的犯罪进行处罚时依旧存在态度保留。

  这正是由于刑法的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影响了环境刑法的深入推进与创新发展,难以切实有效地就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处理与惩罚。

  根据相关条例的本身执法含义来说,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的相关罪过形式并不能对可能存在的故意形态进行涵盖,其仅仅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过失危害进行考虑。

  虽然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都没有就过失形态进行明确的阐述,但是其在实际理论阐述以及用法实践中都统一将该类型犯罪归为过失犯罪。

  这主要是根据该条例中事故一词存在的意义辨析进行判定的,并从心理特征以及追求结果两方面对故意犯罪形式进行排除。

  虽然该推理是在保证传统的立法观念上进行的,但是并不能表明立法中存在不足[2]。

  在传统的刑法理念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态度并不严厉,并在追究范围以及刑法强度两方面进行了限制与制约。

  但是依靠传统的过失犯罪处理态度进行当前的环境犯罪责任追究,明显难以满足当前的刑事追究要求。

  在我国,对于过失犯罪的确定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条款中没有进行明确到过失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将其归类于故意成分。

  在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都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所以要保证在实际惩处判断过程中避免由于认识不清而造成的认识分歧现象,国家在进行刑法制定时就应当对过失犯罪内容进行明确。

  就实际发生的污染环境犯罪事件来说,其并不仅仅是指过失行为,还包括了大量的故意犯罪行为。

  但是在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仅仅只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了故意犯罪的划分。

  所以,当前在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条例制定方面依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加强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内容。

  22该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

  环境刑法对于刑法理念的冲击作用还表现在污染环境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的重要冲击作用。

  当前就危险犯罪形态的探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3]。

  其一,主要是指危害环境罪本身存在着多种重大危害与影响因素,所以在立法中应当就该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规定,在其体现重大危害结果之前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理。

  其二,主要是指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明确本身是需要该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才能进行相应的刑法措施的开展。

  在该严重结果尚未明确之前,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其他形式的措施进行防治工作的展开。

  就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来说,其对于危险犯已经初步进行了讨论。

  例如刑法中的三百三十九条的第一项规定中就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表明行为人只要违反了相关条例中关于非法进行境外固体处置的相关条例就视为已经犯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表明我国的立法机构已经正式将危险犯行为或意图进行了法律层面的限制,但也仅仅限于该项犯罪中。

  在传统刑法观念中,危险犯罪直接归属于故意犯罪[4]。

  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质是十分重大而广泛的,如果仅仅在犯罪追究过程中依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来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就依旧是在传统过失犯罪观念下受到的发展制约。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行为本身就存在较大的潜在性危害,并且危害结果要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才能进行全面体现,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事件,就是在长时间下才体现出的危害性结果。

  虽然在科技发展复杂化的现代社会难以有效进行意外事件的避免,但是就传统刑法理念中关于过失犯罪的阐述并未将可能出现的该种情况进行纳入,将危险作为刑法责任确定的标准之一保证了相关刑法的威慑力提升,有助于刑法功效的全面体现。

  所以,从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造成的重大冲击效果的层面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其主要是将传统过失性犯罪中缺乏的危险状态的考虑进行明确补充,最大程度地促进现代刑法的价值实现,从提高威慑力以及加强刑事处罚等多方面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现象的有效约束。

  3环境刑法的相关保护客体环境刑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这对传统刑法所存在的基本构造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冲击,导致架构争议性的出现。

  虽然现代化的环境刑法在犯罪构成和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和传统刑法之间存在许多的相似之处,但其在价值理念的层面上却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其在法律应用手段方面所存在的创新与变革。

  传统的刑法观念中主要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对于其他生命形态或者生态系统关系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这种理论观念的支撑下是很难实现对传统刑法本质上的改革的。

  所以在进行环境刑法构建的过程中,仅仅就人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反思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在实现刑法局限性突破的方面进行切实的创新与改变[5]。

  从环境刑法本身存在的多种保护客体来说,当前所存在的不足情况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上难以摆脱传统刑法模式的限制和约束。

  在传统的刑法规定中是没有就环境破坏进行严格的规定的,所以其惩治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公共安全相关制度开展。

  但这些法律从实质上并不能对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依靠传统的刑法理念进行环境犯罪治理难以切实的进行问题处理,同时还会进一步暴露相关的实际问题。

  所以,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的刑法确立时,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考虑到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工作。

  该客体形式与传统刑法主要着眼与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形式不同,其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其他生命体以及生态环境等多种要素。

  从建立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来说,其不仅仅是对环境行政法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将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人类所处的多种生态环境中,对所处其中的人类进行间接性的健康保证。

  在已经进行的刑法典的修订工作中,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明确时已经实现了较大的突破。

  但依旧没有深入刑法理念的本体部分,引起了多种针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侵害客体的深入讨论,观点不一[6]。

  除此之外,当前建立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也不能对该类犯罪行为中存在的多种客体特征进行完全阐述,没有进行本质性的探讨深入,仅仅停留在相关犯罪行为的表面社会关系探讨中。

  所以,也必须对此进行解决。

  4结语为最大程度地对环境进行切实保护,加强我国环境刑法的建设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将其深入于传统刑法,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现代化特色环境刑法,是当前工作的重点。

  首先,应当就环境刑法对刑法观念造成的冲击进行探究思考,分别从该刑法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当前存在的部分立法缺陷以及该刑法的重要保护客体三部分对这种冲击进行分析。

  这是完善环境刑法构架,确定该刑法的发展价值取向,实现我国刑法观念的现代化更新并积极推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完善与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者李霞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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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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