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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法律论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11-22 08:06:06   浏览次数: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丁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 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 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乂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 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 建设用地的依据一一规划和 兰证”

1、 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综合安排空间布 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丁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 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 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 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

 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 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 当然确因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 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 而

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乂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 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 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 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 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二,

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 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丁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农

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 兰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 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兰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

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 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届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 建设用地的前提一一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 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届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 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届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 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 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 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三 是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 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是否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有明确规定。

2、 征用土地的公示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 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届 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 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 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宵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 规定。

4、 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出让 (如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届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或者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划拔 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建设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具体的

操作要求有明确规定。

三、建设用地的难点一一拆迁

1、 拆迁的程序要求

被拆迁房屋土地权届为国有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受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的调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届国有化是拆迁的前提。

拆迁人的资质 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法定资料, 并经审

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才具有拆迁人资格。

 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资格 证明。当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这 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 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

2、 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 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申请 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 谓的民事拆迁”。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拆迁人已对 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 裁、提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 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 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3、 拆迁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拆除违章 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给予适当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丁证照 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划制定实 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乂未办 理证照,不予补偿。

4、 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 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 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 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一诉讼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 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 讼,主要有以权力制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 讼,行政诉讼最为常见。

1、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丁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丁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 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 政案件管辂。

2、 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

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

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 10日内提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 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丁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丁解决 行政纠纷,而且会处丁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有别丁其他诉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 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视为

没有举证;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 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视。

3、 行政诉讼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种处理:

一是判决维持。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

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 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判决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将作如此判 决。

四是判变更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则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二则增加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难度; 三则容易引起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定要慎重从事, 依法进行。

行政赔偿及其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人 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 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赔

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将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标准, 判决行政机关以

赔偿金的形式支付。其中的人身损害以日计算,财产损害以直接损失计算。以建 设用地拆迁纠纷为例,如果拆迁行为违法,而这种行为使一座位丁闹市区的四间 两层楼房被拆除,那么,行政机关的赔偿金额将是这座楼房的实际价值 10余万

元甚至更多,与这座楼房的拆迁补偿费用不足 3万元相比,实在是损失惨重。

鉴丁建设用地纠纷增多,建议人民政府对城市改造、公路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 等四项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增强配齐法制办公室力量,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 全方位法律服务;提高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改善执法 态度,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伟大的时代,造就伟大的人物,产生伟大的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 是的邓小平法制思想,他提出了 “民必须制度化,法制化”这一论断,完整表述 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1982年的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了我国的 民主制度,并宣布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此一项 “在全体人民中树立

法制观念”的伟大工程开始实施。

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之 一。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 也是一 项宏大的社会政治工程,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 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 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 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 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 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 处。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条件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报告 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 国的法制建设精湛很快,但现在立法任务仍然很繁重,我们必须加快立法进程, 填补法律空白。例如,宪法的不少原则规定需要有法律、 法规使其具体化和法律 化,否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影响宪法的作用和权威。法律部门彼此 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做到对应配套、界限分明、 彼此衔接,从而达到法律结构的严谨。

社会主义法制还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 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 民主原则,实现法制的民主化。

第二,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 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 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领导 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 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 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带动群 众构建法制社会。

第三,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要树 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 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尤其是司法机要进一步健全权责 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 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四,必须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社会主义法治是

建立在人民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根本 问题是提高人的法制观念。邓小平强调: “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

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 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特别是提

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使人们 进一步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自觉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他人的言行以 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强大的思想武器, 在江泽民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将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很好地 落实,我们就一定能够坚定地沿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前进, 共筑一个 繁荣强盛的中国。

学习法律,对我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人生来就追求自由与平等。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

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 "生

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 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

 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

 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 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 关。对丁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 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 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马克思对

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 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丁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就是 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 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人们每时每刻都在做出自己的价值选择。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在走出 校园面向社会的过程中行进着。

 社会上存在着道德失范的现象,唯利是图、坑蒙 拐骗、假冒伪劣、钱权交易等社会丑恶现象对 大学生的思想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我们如何去面对,乂如何去选择呢?显然,学习法律就十分的必要了。所谓无规 矩不成方圆,作为大学生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使自己的价值

取向合理化。在心理学上来说,只有限制才会带来安全感。如果没有学习法律, 就不知道自己的底线,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做某事,因为未知而产生恐惧,不单只 会带来心理上的不安全感,还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很容易造成价值取向的偏差。

 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正值花样年华,失足是多么的可悲啊,没有人会愿意 看到这样的。因此,学习法律对自我的价值取向是有重要影响的。

人总是受某种哲学思想指导而言行的。而哲学是关丁世界观的学问,所以, 人的生活无不受世界观支配。或者受科学的世界观支配,或者受错误的世界观支 配。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错误的世界观必然乘虚而入。所以,树立科学的世界 观,是何等的重要。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学习法律正是完善自己世界观的过程。

 要掌握科学的世界观,除了勤奋实践外,还必须刻苦地学习书本知识。可以说, 学习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乃是树立科学世界观的基础。我们都知道,世界观是 对世界总的看法,科学的世界观是建立在众多的部门科学之上的, 是对社会、自 然、思维科学的高度概括,是包涵了一切特殊规律的普遍规律。

 法律这门课是众 多部门科学中的一门,我们学习这门课,其实就是在健全自己的世界观。因此, 学习法律对自我的世界观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学习法律,不单只是在精神上影响着我,还表现在我的实际生活中。

例如,在校园里,一部分学生的思想比较单纯,为了方便常常把自己的东西 留在课室或者图书馆,甚者用来占座,以图书馆的自习室最为严重。但丢失东西 的事件也就时有发生了。一些法律意识不太强的学生,发现其他学生留下来的书 本或资料对自己有用,就随手拿走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其实是在侵犯他人的财 物,如果财物金额超过500元就是犯盗窃罪了。因此,我们学习法律是十分必要 的,对自己的行为规范很有帮助。

最后,我要感谢老师、感谢学校,能开这么一个课程。我真的有了很大 的收获。希望我能不断地进步,法律意识越来越好。

渺渺红尘,茫茫人海,没有过早,也没有太晚,遇见的自然是恰逢其时。

有人说,这世间的所有相遇,都是久别重逢。惟有父母与子女,是为了别离。

父母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是百分之百的绵绵恒爱。每当看到满头如雪,弯腰驼背,步履蹒跚的父亲母亲,总会不由自主地想起,他们曾用最纯朴、最勤劳的方式为自己撑起过一片天,现 如今却是衰老伴着他们走过一年又一年。

于父母眼里,自己就像飘在天空的风筝,无论飞得多高多远,他们也舍不得松开牵挂的那根线。这种深厚的爱,若高山阔海,就算用一辈子的时间,恐怕也回馈不完 想来那句:你养我

长大,我陪你变老,应是最好的报答。

记得一首《友情》的歌,里面那段歌词格外打动人:友情,人人都需要友情,不能孤独,踏上人生的旅程 ……

听完,特别想感谢那些出现在自己不同人生阶段的朋友,感谢这一路上你们给予的支持和鼓励。此生何其幸运,能成为彼此的亲密挚友。除了家人,最熟悉我的还有你 ……

童年,一起玩耍嬉戏;少年,一起努力学习;青年,互相聆听各自的小秘密;愿中年的彼此,都能好好保重自己;愿我们老的时候还能一起喝茶、一起聊聊不太完美的却又共同参与过的 往昔。人生能有三五知己,懂得自己,足矣!

佛说,每一次相遇都是一场修行。想必爱情更是如此。

于风雨兼程的人生里,在五味杂陈的生活中,谁是谁的月下客,谁是谁的心上人 谁与谁会一见倾心,谁与谁能相伴到岁末晚景,凭的就是一份缘。

感谢即将成为自己人生中最亲爱的你,相遇是缘,相恋是爱,相守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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