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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存在的问题应予关注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0 08:39:18   浏览次数:

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的缴存、考核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是由事后监督部门按旬定期进行监督。目前需要向基层人民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法人以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居多,虽然人民银行对法定准备金存款的日常考核作了许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核算系统和相关制度上予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报送资料数据难以核对

依据原ABS《操作规程》规定报送人民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款日常考核的报表是月末日计表和旬末缴存一般性存款余额表,现行的ACS《网点业务操作规范》没有规定需报送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日常考核的报表。在实际工作中,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一般只在月初报送一次缴存一般性存款余额表、月末日日计表,并不按旬报送。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无法核对上旬、中旬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且旬末缴存一般性存款余额表为法人金融机构填报,人民银行难以核对数据的真实性。

(二)考核和处罚主体分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一项业务的管理职责分割于不同职能部门,考核主体与处罚主体分离,加大了工作协调和运作成本,削弱了缴存财政性存款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三)处罚依据难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处罚依据标准不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即“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效力,《商业银行法》应大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但由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罚款金额起点过高,基层行在处理过程中难以启用该条款,导致难以执行。

(四)操作要求与处罚依据分离

原ABS《操作规程》和总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只规定报送报表的种类,没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只有处罚条款,却无报送报表种类的规定,操作要求与处罚依据分离。

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日常管理予以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监督意识

准备金管理是现行央行职能中的重要职责,应当充分认识到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货币政策工具、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手段。要克服工作中的麻痹和懈怠,将日常的准备金管理提升到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牢固树立准备金管理无小事的思想认识,把存款准备金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在准备金管理上的分工协作

实际工作中,营业部门作为准备金的核算部门,应当把好第一道关,对于信用社报送的准备金缴存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缴存范围和金额准确;事后监督中心要加强对法定准备金存款业务处理是否正确,监督考核期内各法人金融机构每日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是否低于最低限额,把好第二道关;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定期对营业部门对准备金的核算情况进行复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把好第三道关;会计部门除了将准备金相关的文件及时转给职能部门外,还应在对营业部门、金融机构的会计指导和检查中把好准备金管理第四道关。只有加强会计营业部门、事后监督中心与货币信贷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

(三)完善人民银行ACS系统对准备金的管理功能

通过完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加强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监控,增加金融机构缴存法定存款准备不足情况的预警提示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调剂头寸的功能,保证日常支付。对经通知还出现缴存不足的情况则抄报货币信贷部门按规定程序从严处罚,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处罚与服务相结合,真正加强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服务。

(四)修订人民银行ACS系统相关制度规定

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网点业务操作规范(暂行)》中“准备金管理”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按旬报送汇总的全系统缴存一般性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便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通过日计表与旬末缴存一般性存款余额表的核对来加强数据正确性的审核。

(五)细化人民银行对准备金管理的考核处罚依据

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措施和处罚办法,明确上报资料的种类,结合基层实际分层次规定迟报、漏报、虚报资料所做的处罚,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六)适时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与检查处罚相结合,完善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监督管理。不定期的,特别是在准备金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以后,针对缴存工作较为的突出问题如准备金缴存科目范围的界定、报表信息的准确、迟交、漏交等情况对金融机构准备金管理开展现场检查,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缴存工作,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

作者简介:张南(1973-),女,甘肃陇西人,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事后监督中心监督一科科长,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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