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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0 08:44:54   浏览次数:

摘 要:对于《民法总则》而言,民事责任是其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民权利,推行公民义务的保障。在当前的《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内容进行了适当的改变,其必要性也有所调整,呈现了全新的责任、义务、权利模式,其间存在着新的逻辑关系,其规范了人们的日常行为。基于这一改变,本文将进行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必要性 内容调整 规定

如今,《民法总则》经过了两次审议,在第一次,其规定了11条内容,明文规定了公民所要履行的民事责任,还规范了民事责任,依据的是一般性规则;在第二次,征求群众意见,进行了少量的调整。总之,《民法总则》规定了义务、权利、责任,还适当改变了民事责任内容。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在《民法总则》中,提出了民事责任概念,但是该规定不太健全,依旧存有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真实存在的。为了更好的规定民事责任,在民法总则中,将其列为单独一章,在该章节中,重新声明民事责任内容。对于这一举动,部分学者认为是很新颖的,有利于划分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规范。虽然,从世界角度出发,民事责任是一项简单的规定,没有新的突破。但是从我国角度出发,其是一项创新之举,尤其是对《民法总则》而言,突破了将所有内容都融合在一起的传统范式,而是单独列出民事责任一章,这是以前从没发生过的[1]。关于这一举措的创新,是由以下两点要求决定的。第一点,符合抽取公因式方法;第二点,满足权利、义务、责任三者关系。借助这一举措的实行,首先,将债权法、民事责任分离开来,具备一定的社会意义;其次,民事责任应用比较广,在实际应用中,拥有经济性立法特征,还提供新型逻辑关系。最后,民事责任单列一章,符合国情的需要,表现了立法特色,拥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

(一)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

在《民法总则》中,针对其中的第170条做出了些许调整,提出了民事责任一般定义。但是就该规定内容而言,强调民事责任概念的力度过小,还伴有语义、语句不顺畅问题。在下次的修改中,可以考虑强调民事责任一般概念。

(二)民事责任形态与责任方式的调整

1.关于民事责任形态的調整。在《民法总则》172、173条中,规定了责任划分问题,其针对的对象是多数人责任。在该规定中存有些许问题,具体情况如下所示。第一点,针对多数人责任没有必要,应该提出单独民事责任,并给出一般性规定。第二点,在该条文中,关于分担、连带责任的概念规定的不够明确,且出现混同问题,不符合逻辑规则[2]。第三点,对于多数人责任而言,既包含连带、分担责任,也包含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这一点,草案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此,民法通则二次草案可以考虑调整以下几方面,首先,基本维持当前草案的现状;其次,对内容进行修饰、补充,清楚指出民事责任类型,包括不同类型间的关系。

2.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在《民法通则》第134条中,明确指出了十种民事责任,该项规定经过侵权法等长期使用已经定型,对此,不需要太大的调整。同时,在《民法总则》中,不存在太大异议,因而不再调整。此外,在第二次审议中,删除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3]。

(三)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调整

1.应当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民法总则》第172条中,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这是因为,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侵权法及其分则中的免责事由。此外,还可以规定自助行为免责。关于自助行为,其出现在多种权利被侵害的状态下。同时,在合同法、侵权法等中,均规定了自助行为免责,因而《民法总则》也有必要添加这一规定。

2.不宜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及对见义勇为者保护规则。在《民法总则》第162、163条中,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责任,还提出了该项内容《民法通则》中也有所规定。但是,经过这一修改暴露一个问题,即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言,其在民事责任中,不是一般性免责事由,在部分民法、合同法中是无效的[4]。对此,该项规定的声明应隶属于侵权法,不应在民法总则中声明。与此同时,在《民法总则》第164条中,规定的见义勇为者免责,也要进行同样的处理。

(四)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当调整

在《民法总则》第179、180条中,明确提出了竞争合作规则,包括冲突性、非冲突性两种。

(一)行政责任、民事、刑事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在《民法总则》第180条中,规定了非冲突性竞合规则,还有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该项调整比较有意义。同时,该条文民法通则是认可的,还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了明文规定,如今,还适用于部分民法,比如食品安全法,并取得了不错的使用效果。

(二)民事责任竞合规则有待扩充。在《民法总则》第179条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竞合原则,只是该规则涉及的内容太少,不符合一般性规则要求。对此,该条文需要适当的调整,在其原有基础上,还要增加普适性规则,以便处理各种民事竞合事件,比如违约、侵权责任竞合,不正当获利竞合等,还可以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竞合。对此,关于179条内容,可以做出如下调整,因单方违约、违法,为另一方带来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维护自身权利,行为方要承担侵权、违约等民事责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比如通过了一般性规则,为民事责任的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项法律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其内容、设计等还存有些许问题,为此,相关部门要有所注意。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 法学论坛, 2017, 32(1):11-19.

[2] 顾晓东. 关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的探讨[J]. 法制博览, 2018(33):238-238.

[3] 张梓良. 浅析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32(5):211-211.

[4] 秦玲. 关于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规定的进步[J]. 法制博览, 2018(35):239-239.

作者简介:张伟琪(1990—),性别:女,籍贯:江苏省  民族:汉,学历:研究生  专业:法硕,学校:沈阳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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