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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发展分析法律论文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9-09 09:47:23   浏览次数:
律师制度发展分析法律论文

 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 (〈〈荀 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 (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

 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 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 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如 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 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

 “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抑讼 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 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明清 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 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 时夸张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 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 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 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 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 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 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讼师之所以受到官府的严厉查禁或监视,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传统文化 始终认为“讼则凶”,而应息讼、终讼并导致无讼。而讼师的行为常常导致 兴讼,陷人心于不古[5],因此应予查禁。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与我国古 代的司法制度具有密切联系。张伟仁先生指出:“因为我国社会以家庭为单 兀,许多制度都以家庭为模式,司法制度也是如此。法官审案就像父母处理 子女间的纠纷,(事实上诉讼当事人都称地方官为’父母官’,自称为’子 民’。)在一般的情形,只要子女将事实陈述清楚,父母就可作为妥当的处 理。子女如果诉说不休,固然已无必要;假如又请了外人来帮助辩论,则更 大为荒唐。这样的不肖子女固然要严加教训,而那些离间骨肉、拨弄是非的 外人更该从重惩斥,否则父母的威严荡然,亲子间勃溪迭起,不仅家将不 家,整个社会都将崩析瓦解了 [6]. ”还应看到,请代的讼师虽粗识或熟识法 律,但不少人利用老百姓不懂诉讼或负气争讼等,而巧言挑唆,多方包揽, 从中渔利,一些人心术阴诈,常对当事人大施敲诈,因此其既为官府痛恨, 也不受民间欢迎。所以,民间将讼师称为“讼棍”或“恶讼师”,也不无道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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