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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教师流动机制对比研究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10 08:40:23   浏览次数:

摘 要:在当今亚洲范围内,教师流动机制最为完善的莫过于日本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达到完善的《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营运的法律》,而目前我国教师流动机制的发展,又以《西部地区城乡小学教师流动政策》为代表,因此通过对将我国教师流动政策与日本教师定期流动机制进行对比,以及对日本教师定期流动机制的借鉴,来探索今后该如何完善我国教师流动机制。

关键词:教师流动;利益补偿;中日对比

作者简介:

李昺崟(1986-),男,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经济与教育改革。

龙燕萍(1988-)女,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原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26--02

教师流动机制的成熟与完善与否在个人层面上,反映个人对教育的需求程度和个人公民受教育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着,影响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利益分配;在国家层面上,反映着一个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教育公平的程度如何,教育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学校教育的普及程度,以及社会是否稳定发展与和谐进步。因此每个的国家对本国教师流动机制的研究都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由于地理环境,历史人文,以及人口数量的差异,所作出的政策与制度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其完善与成熟度也不尽相同。

一、中国与日本教师流动机制发展概况

1、中国教师流动机制发展概况

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上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道路,社会各个方面在转型过程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其表现在:经济上,由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社会转化;在政治上,由以集权,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政治体制向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新的政治体制转化;在社会组织上,由以同质,综合,凝固为特征的社会结构向以异质,分化,流动为特征的社会结构转化;在对外关系上,由封闭,保守状态向开放,融合状态转化;在文化上,从“道德伦理”型向“科学法理”型转化。[1]这次变革引发了各种社会利益与资源的重新分配与调整,在教育领域则表现在教育资源地域分配不均。此时的教师流动具有以下特点:从流动的主导来看——我国教师多是追逐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进行校际间流动,属于个人行为。从流动的方向来看——我国教师的流动主要是以向上流动为主,这主要包括:从教育资源贫乏的学校流向教育资源优质的学校,从乡村流向城市,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从结果上来看——它加剧了教育发展的失衡,危及教育公平,使我国教育发展状况呈现出“东部发达,中部发展,西部落后”的局面。

为了教师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师资的合理配置,教师结构的优化和师资整体质量的提高,促进校际师资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教师流动的政策——2006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等措施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2]。同年5月教育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方案”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3]。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纲要》中“建立区域内公办学校间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4],和2007年教育部组织的“西部农村教师国家级远程培训项目”[5]。

2、日本教师流动制度发展概况

日本教师流动制度始于二战后期,完善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二战结束后日本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在实现义务教育全民化,以及教育均化发展到一个相当高度的基础上,实施初步的教师定期流动制度。该制度实行后得到了社会上的支持,并取得一些成果,但是它主要在公立学校间推行,而且教师的管理权限在市,街区以及村一级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教师流动的区域与范围都很狭隘。为了弥补这一缺失,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营运的法律》应运而生,在六十年代达到完善,一直被使用到今天。

该制度从地域规定了教师定期流动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同一县内流动,包括市、街区、村间流动;一种是跨县流动。在流动对象上规定:教师拥有10年或以上教龄,或在同一学校任教6年以上,为了解决当地教师编制问题,或教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而有必要流动的教师。在流动频率上:公立学校教师平均6年流动一次;校长则多数为3到5年,一般情况下每名校长自上任到退休平均流动2次以上。流动程序具体为: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上旬,由县(都道府)一级的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要旨,内容包括地区的指定,有关原则、要求等;全体教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教师流动的意向;由校长决定人选,在充分尊重教师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校长一般由教育长直接任命换岗,本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在来年4月新学期前,流动教师全部到位。[6]

二、日本教师流动制度对我国教师流动制度构建的启示

日本教师流动机制将教育公平理念深入国内的每一个学校,因此无论是私立还是公办学校间教育质量差距不是很大。在日本几乎每个拥有1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都参与过流动。各个学校教师的调出与调入,不但使得当地师资得到均衡的配置,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教师在学校之间的周转,使得教师的教育理念以及教育思维也在各个学校周转,从而达到共享的目的,从而共同提高当地学校教学质量,推动当地教育发展。

而我们国家传统观念认为,教师应当是一个稳定的行业,其稳定不仅体现在时间上——教师有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在没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是没有权力将教师辞退;也体现在空间上,教师一旦进入一个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如果该教师在工作阶段没有去其他学校意愿的话,基本上该教师的整个工作生涯都将局限于这一个学校。在笔者看来,这种“稳定”会造成当地学校教师队伍的固化——没有调出与调入,从而形成当地教师资源分布不均的局面。

1、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完善我国教师流动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教师流动机制,有的地区教师流动是依靠当地省上教育局下发的文件进行流动,有的地区则是依靠国家政策来保证教师的流动。然而不管是以当地教育局文件的形式,还是以国家出台政策的形式,都无法在本质上解决教师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要解决地区内部乃至地区间的教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就要设立有关教师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在教师流动的年限,区域,以及流动的相关待遇补贴方面,依照我国现有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个省市自治区也要配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教师流动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地情况制定一系列政策来保证国家政策能够顺利实施。

2、教师流动要有合理的补偿机制

其中补偿包括:收入差距、流失成本两个方面。其中收入差距补偿是指针对城乡教师收入差距而进行的补偿。这种差距通过城乡学校教师福利差异所表现出来的——县市级学校因占有优质教育资源而获得福利多于乡镇学校,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县市级学校教师所占有的择校费福利,以及各种课外补习所获得的福利性收入。因此为了弥补该差距,当地省上教育局应在各个农村乡镇建立专门的教师流动补贴,随着城乡教育差距的缩小而减少。流失成本是指因教师流动本身而形成的消费,例如移居,交通,以及通讯引起的消费。对于这部分成本的补偿,应当分别建立流动教师的移居补助、交通补助,以及通讯补助,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当地个人消费状况,农村乡镇以及学校财政状况而定。不同的地方,理应有不同的补助措施。

参考文献:

[1]董泽芳等:“社会转型与教育改革—全国教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第四次学术年会综述”[J],《高等教育研究》,1996年第2期。

[2]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EB/OL]

http://.cn/GB/1053/4383905.html,2006-05-18

[4]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计划纲要[EB/OL]

http://.cn/zhuanti/west/info/info02.htm,2007-07-01

[6]彭新实.日本教师定期流动[ J] .中国教师, 200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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