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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南部县劝学所与学务诉讼分析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50:52   浏览次数:

摘要:教育经费是影响民国时期开展教育的重要因素。民国初期贪污亏挪学款案件时常发生。劝学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在学事诉讼案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南部县;劝学所;县知事;学款

经费为教育发展的根基,在民国初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在县级地方教育经费的贪污亏挪问题比较瞩目。本文拟以围绕县级基层劝学所和学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分析劝学所与县知事公署在亏挪学款诉讼中各自扮演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

一、民国初期南部县地区筹款兴学经费来源

民国时期政府为了发展教育,筹资办学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官方拨款,县市立学校经费主要由县市地方政府负担。”[3]南部县从民国初到民国八年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公立学校,如保宁联合县立中学校、在各镇成立高等小学校、乙种农业学校、县立中学校等等。而教育经费成为制约学校教育发展的一大难题。

民国初期,四川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官方拨款、各地筹措,而县一级更多是靠地方自行筹措,南部县学款在民国初期各县以及乡一级的学款主要按场征收,如“建兴场文宪高等小学校,该场小学校经费本校经费由各场保甲费公摊缴收,后保甲费公摊缴收,”[4]由劝学所负责代收保管。虽然教育经费的来源方式多种多样,但但由于整个民国时期四川处于兵荒马乱的年代,挪用教育经费的情况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劝学所与相关学事诉讼分析

清朝末年,新式教育兴起,劝学所也随之应运而生。1905年率先在直隶设立劝学所,随后推广至全国。作为推动新式教育的重要机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将“厅”、“州”都改成了县,继续沿用劝学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机构。”[1]1911年《改订劝学所章程》颁布之后,劝学所地位大大下降,劝学所从“全境之总汇”变为“辅佐州县长官办理学务”,劝学所下设劝学长一人,劝学员兼充县视学。[2]

在民国八年,担任县劝学所庶务一职的高维汉亏挪学款一案在当地影响较为深远,该案属于学事诉讼。不仅涉及到庶务一职,还涉及到视学和劝学所。分析此案背后劝学所、县知事等各方扮演的角色,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民国初期学款事务的了解。

第一,劝学所下属职员视学与庶务之间,互相包庇,亏挪学款。关于民国八年县劝学所高维汉亏挪学款一案,不仅牵扯到劝学所庶务一职,也牵扯到视学。据查, 早在民国六年五月李永昌等业儒就向四川省长公署的奏报南部县视学张腾骏“溺职坏公协”,请求撤换该视学以维学务。该文陈述了张腾骏的视学一职的来历,“张腾骏本无学识,”而他的职务是由汪全义相让所得。“故对于汪前视学之言一动均重视如宪法,致县中学界有恩赐视学之称,”而该视学并未在在职期间履行视学应尽之义务。据称“去年冬开值,对于南部学务曾为前视学所破坏者不惟不加整顿,”自到任以来并未下乡视查各乡学务。“高维汉任为劝学所庶务,收纳学款,上下其手,骇换佃户贿赂公行且也包揽词讼,该视学之溺职情形,且而学款瘠兼以劝学所所存学款任意放借如高维汉之家。”[5]张腾骏为当时的视学,高维汉前当劝学所庶务员,由于缺乏对该职的管理与监督,因此该视学与下属庶务一职沆瀣一气,相互包庇,学款亏挪甚巨,造成严重后果。而据劝学所清出该高维汉实行亏吞中资捐钱一千七百十四串九百二十五文,视学张腾骏所亏吞劝学所教育经费钱三千五百七十八前三百一十一文,银洋五百四十九元五角六仙二星。[6]后因张腾骏奸狡异常,连夜潜逃,遂致所亏数目分文无着。而高维汉所欠学款当由其父高炳坤照数追赔,高炳坤将他家三百八十二串之买契八张暂抵在案。为了督促高炳坤还清所欠中资捐,劝学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劝学所作为教育行政機构,劝学所对于县府处理学事诉讼起到了很好的协助作用,继续追究和监督结案之后亏款追缴及清算。为了缓解中资捐经费紧张,前视学杨森多次催促高炳坤偿还所欠学款。在劝学所视学员多次催缴无果之后。劝学所呈请县知事对高炳坤所抵押的田产予以查封,经县知事准许后,最终将田产拿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缴纳所欠学款,案件得以了结。而县知事作为视学监督,也发挥了监督学款追缴的作用。

三、余论

近代中国,由于战争的破坏,原有的社会秩序已经瓦解,筹措学款已成为民国初期基层新式教育发展的一大掣肘。而劝学所在民国初期作为基层教育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为辅助县知事公署管理各区乡的教育。而该所有关职员的贪污挪用对地方兴办教育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挪学款威胁到各区乡学校生存。而县知事公署由于缺乏对劝学所职员贪污挪用的打击力度,导致亏挪学款之事时常发生。从对于亏吞学款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劝学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劝学所的调查、核算所挪学款、取证的报告等等此类举动,在不同程度上对于案件实际进行的审理、裁断、以及对学款的追缴等方面都发挥着影响。且自身的权利也在处理学事案件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建立起了与地方官更加紧密的联系。而作为地方官的县知事,负有在地方推广和兴办新式教育之责,且须考量如何在地方兴学。县知事对于亏挪学款之事的处理上也体现出以方便学务,保证地方学校运作的解决纷争的取向。

参考文献:

[1]刘福森,薛伟娟,荆丽丽.劝学所与教育经费筹措研究[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6).

[2]刘福森.,王淑娟.劝学所沿革述论[J].《重庆社会科学》2006(12).

[3]李双龙.民国时期四川教育经费探析[D].四川大学.2002:4.

[4]历史档案.全宗22.卷470[B].149.(南部县档案馆藏).

[5]历史档案.全宗22.卷470[B].116.(南部县档案馆藏).

[6]历史档案.全宗22.卷470[B].105.(南部县档案馆藏).

作者简介:

刘盼(1995年—),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在读历史学硕士,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中国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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