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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6 10:39:50   浏览次数:

  1.3.2权力制约理论

  近代权力制约理论一定程度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的运动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很多国家的直接经验都表明 “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的推动作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将阻碍社会发展,限制个体权利自由。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法治国家,所以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都极其重视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领域的一项关键内容。行政机关往往掌握国家的行政执法权,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面对所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面前,对其进行有关的制裁和查处,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可现实并非如此,一些行政机构有时会为了一己私利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比比皆是,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带着很浓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其根本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世界范围内,人们都普遍认为国家法制化程度往往主要取决于其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如果该国法制化整体水平较高,那么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肯定也会有健全的机制和体系,整体水平也高,反之亦然。要想实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不管是任何主体,只要做出有悖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都要被提起公益诉讼。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给国家机关一定压力,让他们可以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公民自身也好处颇多,例如可以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加其对于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事件的关注度,由此带动更多公民积极投身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给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面临的一大挑战。随着权利制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3.3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并一直被沿用至今。它所指的是空气、水流、海洋等资源属于全人类,人们想要保护公众利益,进而为公众的使用创造积极条件,于是通过“信托”的方的手段保存在统治者手中。来自美国的萨克斯教授认为,人们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水流、空气、土地等资源全部面临较为严峻的破坏情况,一到其破坏程度威胁到了认为生存的最低标准,那么其就不再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现阶段,食品生产流通等领域存在很多有违法律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一些人甚至因为视频安全问题丧命,导致现在人们已经闻食品安全色变,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警惕。此时,我们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该转换思维,把食品安全看做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谨慎选择以后,我们将全体共有财产交付到国家手中,国家需要客观公正行使权力,从实际中为公众维权。

 1.3.4诉的利益理论

  社会宏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客观上促进了诉讼制度的更新和发展。传统民事诉讼法一般认为,诉权只有在涉及利益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只有具备 “诉的利益”,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受理;而如果不具备,那么法院可以依法驳回起诉请求。因为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生态破坏、食品安全侵权等负面问题频发,扩大诉的利益范畴已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共同选择。例如,1970年如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资料处理服务组织案件”时,在认定原告资格过程中,没有像过去一样使用“法律利益标准”转而采用“利益范围标准”。法律利益标准指的是必须在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这位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益范围标准则有所不同,其认为一旦法律调整的范围包括了当事人的利益,与此同时该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那么都有条件请求司法保护。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某一具体的个人或公司的事,而是全社会重点关注的社会公共问题。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是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而且其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因此扩展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的要求在所难免,这样可以为公益诉讼创造很多有利的条件,增加公益诉讼出现的可能性,为更好解决纷争找到更有效、更丰富的诉讼手段。诉的利益发展意义深远,有利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实现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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