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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中小学校长的选任、职权以及监督机制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0:34   浏览次数: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各国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期与职权也不尽相同。本文简要介绍美、英、法、德、日五国校长的选拔、任期、职权及监督机制,以期对我国有关校长的管理制度提供借鉴。

五国中小学校长的遴选与任期制度

1.美国校长:“学历+专业培训”,任期长短取决于评估结果

美国十分重视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严格规定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学历+专业培训”。美国法律规定,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小学校长必须有学士或硕士学位,中学校长必须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为确保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他们对入选者采取“先培训,后任职”的方法。欲竞聘小学校长者,必须修满校长资格培训课程,取得校长资格证书。对中学校长要求更高,欲竞聘者不但要获得更多的学分,而且要学习特定的课程,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符合上述条件者,经校董事会全面考核合格后准予签订合同。

美国中小学校长任期的长短,通常取决于对校长评估的结果。美国每年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一次规模较小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评估。评估合格,校长可连任。总的来看,杰出的校长只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任期不受年龄限制。

2.英国校长:有管理才能的优秀教师,任期稳定

英国中小学除了校长外,仅设副校长、接待人员等少数的专门管理人员,校长、副校长均为教师身份,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所以中小学校长的选拔条件是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教师。就一般情况来说,中小学校长要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和好的教学效果,要有幽默感,注重学校团队精神等。遴选校长的步骤是:先经过两次教师资格认定,再参加学校和地方当局举办的中小学校长招聘会。教师资格认定,第一次是要获得由教育学院、综合大学、专业大学授予的教师资格证书,第二次是要由各地的师资训练机构评定和审核后,颁发教育与技能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校长被聘任后,试用期一至两年。经过以上过程产生的校长素质比较高。

如果要解聘在任职两年内不称职的校长,必须遵循解雇校长的固定程序;校长任职超过两年的,几乎没有被解聘的危险。只要校长想干,就不可能被辞退,直至其60岁或65岁退休。

3.法国校长:由教育部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

法国中小学校长、教师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有权聘校长和教师。法国虽然没有自成体系的师范教育,但对教师的选拔非常严格。大学毕业后经过两年的师范专业培训,并在中小学校进行实习,经过严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方有资格任教。法国中小学校长既是校长又是任课教师。法国教育部任命的中小学校长的基本条件是:优秀教师且具有管理能力。法国对校长的选拔既重视资格,也注重经历。法国中小学校长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4.德国校长:政府任命与选举,任期不统一

德国把中小学校长、教师纳入国家和州政府公务员的管理系列,对中小学校长要求很高。德国中小学校长一律任课,甚至要上一门主课。按德国的规定,只有取得终身任教资格的教师,具备担任校长的知识水平、优良品德和组织能力的,才能竞聘中小学校长职务。那么如何取得终身任教资格呢?各州规定,大学毕业、有5年以上教龄、通过地方当局的督学及本校校长共同进行的考核评估,教师才能取得终身任教的资格。

竞聘小学校长的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后,要经过一次规范性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做一次公开课,做一次有关教育管理的学术报告,接受一次面试。考核后,区教育行政机关向州教育部提出校长候选人名单,通常由州教育部任命小学校长。德国小学校长任期各州无统一规定,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暂聘两年,期满后,再确定聘任年限。

德国中学校长多是由选举产生的,选举办法各州不同。如在萨尔,通常是由两名教师、一名办学者代表和一名学校督察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提出推荐书,如主管部门同意,还须听取教师协商会议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校长任期8年。

5.日本校长:重视资历,连任者须在校际间轮换

日本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比较简单,一般学校设校长、教头各一人。教头的工作性质大致相当于我国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日本《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规定了校长选考的基本条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有的地方教委,如高知县教委对校长选考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校长要具有两年以上任教头(协助校长工作,通常主管教学)或相当于任教头的职务经验。选拔教头的条件是:从事教育工作20年以上,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及从事经营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等。

日本校长选考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不仅涉及教育方面的知识,而且涉及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教科书发行法、就学援助法、理科教育振兴法、学校保健法、地方教育行政法、地方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教育职员资格法等几十种法律法规,还包括文部省令及地方教委颁布的学校管理规则等。

由于日本重视校长的经历,所以一般人到50岁左右才有可能出任校长。校长任期两年,连任者需在校际之间轮换。优秀的中小学校长不受严格的退休年龄限制。

五国中小学校长的职权及监督机制

1.美国:校长职权范围广,由社区委员会及家长进行监督

美国实行的是学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美国校长的职权范围很广。目前,校长的基本职权可分为5大类:⑴决策权。对于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⑵教学管理权。校长的教学管理权主要表现在课程编制、师资的在职培训和教学评估等方面。⑶人事管理权。校长的人事权包括学生管理权和教学人员管理权。⑷财经管理权。主要包括:编制财政计划和学校预算,购买物资设备和教科书,登录校产,监督学校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等。⑸协调公共关系权。校长要协调好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得师生的信赖与支持,还要争取社会合作与支持,处理好学校与社区居民、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关系。

美国的中小学校长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教育计划和改革方案,都要交给社区教育委员会讨论,听取意见修改后,方可实施。1997年初,克林顿总统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家长可以要求关闭经他们评审不合格的学校,校长将被免职。可见,美国教育的行政干预较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这样能大大减少校长决策的片面性。

2.英国:校长权力不断扩大,由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

英国中小学实行的是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8年,英国颁布教育改革法。通过改革,把原属于地方教育局的许多权力,诸如学校经费使用权和学校管理权等下放到中小学,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校长负责,他们在教师聘用、经费分配、教职工工资、图书资料及设备、清洁卫生、校舍修缮、贫困生资助等方面有决定权。校长不仅是一个教学管理者,还是一个经营管理者、协调者。学校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内部的管理机构。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与学校管理委员会一起管理学校,具体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英国中小学都设立学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一般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和校长等组成。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参与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为学校解决困难,提供支持,行使对校长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3.法国:校长行政工作较少,由督学进行监督

法国小学规模较小,领导机构简单,不设职能部门,一般只有一名校长。小学事务多由市镇直接处理,如不动产、后勤等;人事、教学事务由省里管理。小学校长只负责管理学生,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法国中学校长的职责包括:检查教学进度,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卫生工作;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并向司法主管机构提起诉讼;监督和评价教师的业绩等。法国中学设学校理事会协助校长工作。

在法国,督学负责对中小学校长进行监督。法国教育部设总督学局,它是履行监督职能的司局之一。地方主要在学区设学区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学区督学主要负责督察学区内的初中、高中和职业高中,国民教育督学主要负责督察本省内的小学、初中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学前教育。

4.德国:校长以教学管理为主,由督学实施监督

德国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州,校长的行政工作较少,以教学管理为主。校长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州教育部的教学计划,负责组织家长委员会,安排教学分工,制定教学计划,负责学校的校舍设备、财务和公共关系等。学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由教师和家长代表组成,人数各占一半,其职责是决定诸如选用教材、经费使用、学生成绩评定、家庭作业等问题。德国中小学校长以主持人的身份出席学校会议,通过学校会议管理学校,行使职权。

德国各州、区和县市三级教育行政机构均设有督导人员。督学对地区和学校实行区域管理负责制。督学对校长的任用负有参与考核和提出建议的职责。

5.日本:校长管理职权较大,主要由职员会议负责监督

日本在校长选拔任用上起点较高,校长在任职前有较多的辅助性管理经历,许多校长都由教育行家担任,有的甚至由大学教授兼任。这就决定了日本中小学校长具有统摄学校管理事务的权力。《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掌管校务,监督所属教职员的工作”。具体来讲,日本校长有四项管理权和两项监督权。四项管理权包括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对所属职员的管理、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对学校事务的管理。两项监督权包括对所属职员职务上的监督和身份上的监督。

日本中小学设有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参加的职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重大事情,可随时召开。很多学校的职员会议都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校长对一些重大事情的决策,要通过职员会议审议通过。可见,日本的中小学校长不仅要接受教委的监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员会议的制约。

参考文献:

[1]胡文斌.英国校长不好当[N].中国教育报,2005-3-1.

[2]欧明臣,凌文轮.美、英、澳三国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4,(5).

[3]林宇.发达国家中小学校长培训目标比较及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4,(6).

[4] Peter J. Cistone and Joseph M. Stevenson. Perspectives on the urban school principalship[J]. Education and Urban Society, 2000,32(4).

(编辑 许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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