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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初论:基本范畴\调整对象与特征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15 08:38:25   浏览次数:

摘要:气候条件复杂多变、极端天气现象频仍发生、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已成为当前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气象科学的快速发展变得必要且可能,并相应地引起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为调整与规范既有的以及新兴的气象社会关系,气象法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研究气象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首要是研究其基本范畴、调整对象与专有特征。它们既是气象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更是气象法创制与适用的前提与根本。

关键词:气象法;气象社会关系;技术性;开放性

中图分类号:D92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12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迄今已近十年。十年中,一方面,我国的民主法治更显成熟;经济发展继续保持稳定高速增长;加入世贸组织、扩大开放程度以及成功举办奥运会给中国提供了深度参与国际事务的契机;社会发展对气象服务提出更高要求;气象科技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日益恶化的自然环境与频发的极端气候,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生存关系,乃至国际政治法则。我国的气象立法虽然因应形势需要,在国内立法与国际气象事务合作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却仍暴露出立法技术粗糙、滞后于气象社会关系需要等缺陷,相较国际先进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本应作为理论指导的气象法学,更是鲜有人问津。对气象法进行初步的系统性梳理,已不是纯理论性之学术探究,而是现实生活发展之必然要求。

一、气象法的基本范畴

“气象”为“气”与“象”的合成词。《说文解字》谓“‘气’乃象形,象云气蒸腾上升的样子”。本义云气,后借用‘氟’字为之。氯从米,本指送给人米粟,于是另造‘饩’字代替氯”。“气”在《现代汉语辞海》中的第三项解释为“自然界寒、热、阴、晴等现象”;“象”则取其基本含义,即“形状、样子”;“气象”也取其本义为“大气的状态和现象,如冷热、阴晴、风雨等”。总之,气象是有关“地球上空气之各种现象”,包括大气物理现象和大气化学现象。

气象作为与人类社会共存的概念,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留下了深刻的痕迹。中国古代的早期文学作品。多是在人类与自然界抗争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创作出来。天气变幻、风雨雷电、阴晴圆缺,都在文学作品中得以展现。如《诗经-风雨》即以“风雨凄凄”、“风雨潇潇”、“风雨如晦”表达久别夫妻的心境;《诗经·月出》则以“月出皎兮”起兴,将月亮与相思联系起来,这样的比兴在后世众多文学作品中都能找到影象;而《诗经·七月》更是通篇以“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起兴,生动地刻画了劳动人民一年四季的劳动景象。凝聚中华民族智慧结晶的《周易》则将自然界阴阳调和的思想引申至万事万物之中,开篇即为“《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在社会政治生活方面,古代礼治与法治之争,即儒法之争,涉及到天道观和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社会科学各领域。气象科学在这些领域里,一是被引征为论争的理论依据,二是作为实践的指导或者在实践中应用。诸子百家,莫不通晓气象、天文、地理。至于战争与祭祀,更是紧密地与气象联系在一起。

一般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常见的传统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体系,对法律主体赋予权利并课以义务,并由此形成的一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之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顺应工业革命后新技术的不断进步,一批科技法律纷纷出台,气象法当属其典型代表。我们不能因技术性法律较少涉及、甚至无涉意识形态而否定上述之传统法律定义,“在社会连带关系愈趋密切愈见推广,而自然力之利用愈呈盛况之今日,个人如不遵守技术规范,有时对于社会全体之利害,大有关系。社会对此,绝不能完全漠不关心,故某种技术规范之遵守,反为社会所特别希望者”。何况,维持并改善人类社会的生存状况,是国家的根本职能之一,符合各阶层的一致利益,而这恰恰是技术性规范的宗旨所在。

在当前的气象科技条件下,人类常见的气象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传统的气象预测与预报、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逐渐成熟的气候资源利用与气象科技服务以及新生的气象保险与气象风险规避。随着气象科技的不断进步,特别是人类对气象影响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将有望出现新型的气象活动类型。气象法的功能就在于调整人类在上述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并保护气候资源之目的,从而为经济建设、国防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服务与保障。据此,我们可以把气象法定义为:以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以调整在气象预测与预报、气象灾害防御与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利用与气象科技服务、气象保险与气象风险规避等气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以准确、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充分开发利用并保护气候资源,从而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进而实现以人为本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气象法的调整对象:气象社会关系

因为人类对于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稳定性、连续性和规则性的需要——而这种对秩序的需求甚至深深地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人们对于规范性社会控制的依赖程度也在加深。特别是随着社会进步、人口愈趋稠密、生活方式愈趋多样、问题愈趋复杂,法律对社会的控制与调整亦愈趋提高。气象法就是在气象活动日趋频繁、广泛和复杂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厘清气象法的调整对象,是对气象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开展全面梳理的标杆与基石。

马克思认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也就是说,人的意志行为是法律的唯一调整对象。法律通过调整性规范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表达一定的社会关系模式或是一种行为要求,并通过法律活动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设定的关系模式之内,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行为或作为人的行为之结果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对人的意志行为调整的实质,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规范,并对这一社会关系中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利益)进行分配。那么,气象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认识气象,进而利用与开发气候资源,并应用与服务于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诸领域等气象活

动及相关社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一言以蔽之,气象法的调整对象为气象社会关系,细分为:

1 气象机构组织关系

气象活动遍及人类生存的各个区域,甚至南北极、太空等无人区。为全面掌握气象信息,合理甄别气象信息的优先级别与重要程度,经济及时地组织与管理气象活动,必须要在国家各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机构。气象机构的组织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气象活动的效率与效果。“所谓组织结构(organizational structure)就是组织中正式确定的使工作任务得以分解、组合和协调的框架体系。管理才在发展或变革一个组织的结构时,他们就在开展组织设计(organizational design)工作。组织设计是一个涉及六方面关键要素的过程。这些要素是:工作专门化、部门化、指挥链、管理跨度、集权与分权、正规化。”上述六要素的实现过程,根本上是对气象机构组织内部关系的调整过程,直接关系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气象合作的国际化更使得气象机构组织关系呈现多层级化与复杂性的特点。气象机构组织关系的合理构建是有效开展气象活动的前提,因而是气象法调整的首要内容。

2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关系

气象工作是一项基于专业技能与专业工具的技术型工作,除安排专门的气象学人才之外,还必须为气象工作部门提供专业的设施与仪器。气象科技的发展决定了气象设施与仪器的精密化与复杂化,相应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关系实质上是气象行政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分支之一,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机关之间的利益配置关系。主要包括财政资金分享关系,与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等平行机构,以及与地方政府的分工合作等关系。上述关系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物质准备工作,具有法律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3 气象探测、预报与灾害性天气预警关系

气象探测、预报与灾害性天气预警是气象部门的核心工作,虽然其在狭义上属于单纯的技术性工作,但不可避免地因为人的社会性劳动而处于社会关系调整之中。气象探测工作的进行。主要是调整气象工作部门的内部组织与协调关系;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则除了内部工作关系之外,还关系到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气象部门与受众的信息提供与接受关系。在信息发布技术上,还必然涉及气象部门与信息发布机构,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主管部门或经济体的合作与协调关系。随着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预警在当代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性的强化,气象法将一如既往地将此作为重要调整对象。

4 气象行政管理关系

气象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特定的气象活动中,因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基于气象科学的系统性、专门性以及气象活动的高度组织性,气象行政管理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将成为气象法重要的调整对象。气象行政管理关系首先是气象灾害防御行政管理关系: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活动中,有要求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支持和配合的职权;在气象减灾活动中,有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的权力:在人工影响天气活动中,有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与工作监督的职责;在雷电防护及其他气象灾害预防活动中,有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进行灾害防护设施安装的职权,并具备法定的设施检测资质。其次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行政管理关系: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享有气候资源利用的规划权、重大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权、气候资源合理利用与配置权,上述职权的行使将直接给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最后是气象行政违法处罚关系: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依法施行气象法的过程中,对于危害气象活动、破坏气象设施、非法发布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预警、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违法行为,有权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

5 气象民商事关系

气象民商事关系是指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在特定的气象活动中,以意思自治为前提,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近代以前,气象科学的研究尚未迈入现代科学技术的大门,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的结合更是松散。这与当时在一般情况下,科学和技术分离、脱节的状况相吻合。其时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还只是偶然的和不自觉的行为,技术由平民工匠掌握,技术的进步全凭经验摸索和传统技艺的提高和改进。科学知识则属于贵族哲学家,科学理论常常落在生产实践之后,主要职能只是概括和总结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济材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改变了这一局面,科技进步与资本力量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使现代科技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气象科技亦在这一潮流中迅速地寻找到与以经济活动为中心的人类社会生活的结合点,拓展了应用领域,客观上形成大量的气象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以“气象指数”为代表的气象专项资讯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以及以天气衍生品和“气象期货”为代表的气象金融关系。在气象科技不断发展的将来,气象科技应用有着美好而广阔的天地,新兴的气象民商事关系必将大量涌现,气象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仍将不断地。

三、气象法的特征

1 技术性

气象法产生的原初动因是为规范人类参与气象活动之行为,其直接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才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两种关系的法律规制都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只不过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因循的是相对稳定的自然规律。而较少任由主观意志性左右。以法律规范表述上述关系时,则表现为鲜明的技术性,即气象法的构成除却法律概念与原则外,还包括大量的专门气象学概念、术语、规则。一些技术性规则甚至不涉及权利义务的设定,仅仅是为规制气象活动而建立的技术基础和范式。为适应气象法的技术性要求,法律制定者与适用者必须具有相当的气象学专业知识,方无有违气象活动的客观规律之虞。

2 开放性

气象法基于技术性之特征,其同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气象学科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真正成为一门现代科学还是非常晚近的事实,在现代科技较为发达的今天,气象学相对于其他一些成熟的自然学科仍显得比较稚嫩:当一些学科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之时,气象学仍有大量的未知领域有待开拓;当一些学科已在致力于更深层次地去利用甚至改造自然界的时候,气象学却还在努力地提高认识气象规律的准确性。可以说,气象学的研究和探索刚刚起步,还很不成熟;但同时,气象学又有着极为广阔而美好的前景,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应用存在着极大的空间。受制于气象学的薄弱,气象法无法超越技术与时代的局限而一蹴而就。尽管现有的气象法相对狭隘和粗糙,但其必然因气象科技的深度潜力而保持高度的开放性,

以适应气象科技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和改变。气象法的制定应具有开放和包容的态度,避免法律的呆板与滞后;同时,气象法也应将鼓励和促进气象科技发展作为立法宗旨,以保有存世的价值并汲取发展之动力。

3 同质性

同样是基于气象法技术性之特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气象法具有同质性。气象规律具有同一性,决定了各国气象科技虽有先进后进之分,却无本质属性的区别。气象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及规律存在同质性,使得以调整气象活动为内容的气象法也具有同质性。法制后发型国家在气象法的制订过程中,先发国家在该领域的立法经验与立法成果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以法国的罗格朗和美国的赛德曼夫妇为主要代表的法律移植悲观论者认为法律具有不可移植性。罗格朗的理由是:(1)法律是文化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文化构成法律规则的语境,规则一旦脱离语境就失去了其生命赖以存在的环境;(2)法律的基本单位是规则,规则由词语形式和内在意义两个要素构成,规则的词语形式可以移植,但规则的内在意义是特定文化的产物,不可移植,因为规则离开意义之维就不成其为规则;(3)不同文化对于同样的规则会赋予不同的含义,在规则的适用中也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因此规则一旦移植到异质文化中,含义就会发生变化,而这就使得该规则成为一个不同的规则;(4)规则的意义之维决定了规则的目标、价值和效果,规则一旦移植到新的情境,其目标、价值和效果都会发生变化,而这意味着移植失败。赛德曼夫妇认为,移植之法很少能够在两个国家导致相同的行为和获得相同的效果,因为不同国家关于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不同,人们在回应法律时往往要考虑非法律的因素,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法律移植悲观主义者的悲观,应验于体现较强主观意志性的非技术性法律移植中,但其隐忧的法哲学理据却并不支持反对气象法移植之论点。

4 国际性

基于气象法的同质性,以及同质性引发的气象法借鉴与移植趋势,气象法的国际化趋势也将明显加强。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活动能力的增强,尤其是出于对利益的盲目追求,人类对自然界的伤害也在与日俱增。任何个人、组织或国家对气候资源的损害,都将为祸全人类。在经济学上,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大气的污染与气候的恶化属于典型的负外部性。在存在外部性时,社会对市场结果的关注扩大到超出市场中买者与卖者的福利之外,它还要包括受到影响的旁观者的福利。由于买者与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在,在存在外部性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收益最大化。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需要政府的干预,如通过税收使负外部性内在化;如果负外部性影响的是全人类的福利,如大气污染和气候恶化,那么外在干预的国际化是维系人类生存的必须力量。所幸的是,国际社会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保护全球气候符合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需要各国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和密切有效的配合,需要各国根据自己的能力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气候资源做出应有的贡献。基于人类共同理性下的亡羊补牢之举,一系列旨在改善全球气候状况,增强应对极端气象灾害能力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业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与批准之中。气象法的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

5 复合性

“因为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交错,反映在法的部门之间,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种社会关系可能通过几个法的部门来调整,同样一个法的部门除调整其主要对象之外,还可能调整其他社会关系。”气象法在发韧之初,主要是气象事务管理法与气象部门组织法,也包括一些气象技术性规范。总体而言,气象法在萌芽阶段凸显公法色彩,且多表现为气象组织机构内部的管理与规范关系,适用范围极其狭窄。随着气象科技的快速发展,气象技术已运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对人类生活影响的深度与广度仍显不足,但气象法已突破原有的狭小调整领域,触及到各种社会关系,影响力正在加深。值得注意的是,气象法调整的新领域,主要是传统的私法范畴,气象法因此兼具公法与私法特征,而成长为独特的第三领域法律部门。可以想见,在将来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气象全球化趋势又将强化气象法的国际化色彩;如果气象技术在影响气候上取得实质性突破,那么气象法甚至将具有政治法或军事法性质,从而再次强化气象法的公法性质。但无论如何,气象法将无法回复到最初的单一公法性。

6 广泛性

气象科技的不断发展,令传统气象领域的服务不断深化,新兴领域也不断扩展。在传统气象预测与预报领域,已经通过较为完备的气象业务系统、气象卫星系统、气象观测系统、气象信息系统、气象影视系统等系统集,最大程度地提高了气象预测与预报的时效与精度;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应用以计算机为主要手段的区域中心灾害性天气预报实时业务系统、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通信系统,并结合社会减灾系统。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在人工影响天气方面,卫星、多普勒雷达、偏振雷达、各种主被动微波探测技术等先进技术,以及专门的云微物理探测飞机、地面自动雨量站网与中尺度气象观测网得到广泛的应用,提升了人类影响气象的能力;在气候资源利用方面,太阳能、风能以及雨水等资源作为清洁能源,给人类的能源利用揭示了美好前景;气象科技服务,不但直接涵盖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更是对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诸如航天等其他科技领域提供保障和支持;气象保险、天气期货等气象风险规避领域则是新型的气象金融产品,已展现出良好的市场前景与商业潜力。如此广泛的气象应用领域给气象法的发展提出新的课题,要求气象法必须紧跟气象科技发展的脚步,扩展自身的调整范围,合理规制各种新型气象法律关系,最终促进气象科技的社会应用。

结语:作为新兴一级法律部门的气象法

传统的气象法以气象管理为主要内容,其更多隶属于行政法范畴:气象法的新兴领域则以气象服务与气象经济为重要内容,应划人民商事法律与经济法律范畴。气象法已由调整传统的气象活动组织与行政管理领域之社会关系,扩展到调整具有公益性质的公众气象服务、气象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社会关系,以及具有私法性质的有偿气象服务与气象金融领域之社会关系,未来气象科技的迅猛发展更将进一步拓宽气象法的调整范围。气象法将成为由各气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因此,气象法既非行政法,亦非民商法或经济法,从本质属性而言,其应属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级部门法并列的新兴法律部门。厘清气象法的基本范畴、调整对象与特征,是气象法奠定新兴一级法律部门地位之基础性工作,也是气象法创制与适用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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