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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立场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26 10:39:56   浏览次数: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

  刑法解释是纸面上的刑法到生活中的刑法的重要一环。

  作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刑法解释直接将社会变迁事实反馈到刑事立法,进一步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

  刑法的生命力就在于不断地被解释,这恐怕也是在国外为什么一部刑法常常可以被解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直到被废除的主要原因。

  在立法与具体个案之间,作为解释者,究竟应该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或立场,这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同。

  刑法解释的立场,也称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

  这一问题,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基本思路,不同的思路、立场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并非全然一致,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结局,不同的解释立场也体现了解释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对法律的不同态度。

  刑法是关系到人的重大法益的剥夺与限制,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刑法解释的立场,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围绕这一点,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主体都有不同的观点。

  国内不少学者在论述法律解释的立场、方法时,往往是泛泛而谈,没有结合部门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本文拟从刑法自身的特征的角度,通过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尤其是刑法与民法的区别,阐述刑法解释应有的立场。

  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围绕主观说和客观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学者兼采主观说与客观说的长处,提出了折衷说。

  这些学说的争论,为繁荣刑法解释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主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又称立法者意思说。

  该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

  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如日本学者佐伯千韧指出做超出刑法条文之原意解释是不行的。

  主观解释论强调探询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这是一种强调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表达的立法原意的解释论,因而亦称形式的解释论。

  最严格的主观解释理论一定要探求立法者立法当时的立法原意。

  比较温和的主观解释理论则承认可以以此时立法者所意愿者,即预期之今日立法者的意志,来取代历史上立法者的实际意志。

  这种解释观围绕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认为刑法的解释不能超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它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向,以此来确保刑法的安定性,防止解释者作出漫无边际的解释,这种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也为刑法解释指明了具体的方向,特别是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出现多种含义时,应当选择最能体会立法者立法意图的含义,防止解释者作漫无边际或牵强附会的解释。

  主观解释论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只有立法者知道自己所要的是干什么。

  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以表达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于法律以实现他们所追求的目的,这些立法目的只有立法者知道得最清楚。

  第二,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价值。

  立法者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于立法文献加以探知的历史事实。

  只要法律解释取向于这种可被探知的立法者意思,法院的判决便不会因捉摸不定而动摇法律的稳定性。

  第三,基于三权分立原则。

  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的职能只是依法裁判。

  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从而法律解释即应以探求立法者意思为目标。

  主观解释论难免囿于对立法者立法原意和形式合理性的追求而丧失解释结论与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进一步凸现刑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备性。

  二客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又称为实质的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则着重发现法律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意思。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简言之,这是一种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试图挣脱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与适用的目的,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因而又称为实质的解释论。

  客观解释理论在19世纪末兴起并逐渐成为迄今为止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解释目标学说。

  客观解释论的主要理由是其一,刑法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保持了距离,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意蕴,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观上所具有的立法意图便不再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二,法律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在不断地变化,面对不断的变化的社会生活,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并不可能全部预见,因此,对于这变化不断的社会生活,不可能不断地修改刑法以期适应,因此,最好的方法便是解释法律,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固守立法原意的话,则法律将无从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客观说最能达到补充或创造法律的功能,主观说使法律之发展受制于古老的意思,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三,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不可探明的,我们只能借助立法文献大致了解立法原意,人类认识理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完全回复立法原意。

  当然,客观说也遭受了不少的非议,客观说对立法原意的否认,会导致刑法解释过于随意,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这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和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对立的。

  立法是否反映客观规律及其反映得好坏,这是评价立法的一个客观标准。

  但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有着充分的自由度。

  解释则有所不同,它受到文本的限制,不是像立法那样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确立,而是一种从隐到显的阐发。

  法律解释更是如此,它只是把已经或者应当包含在法律文本中的意义可以称之为立法意蕴阐发出来。

  因此,离开了法律文本的意义,像激进的客观解释论者所主张的那样。

  从根本上否认立法意图的存在,就已经不是在解释法律,而是在创制法律了。

  围绕上述两种基本解释观,还出现了折衷说,以其中一说为主,兼采他说。

  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折衷论在刑法解释中都曾发挥了不同的积极作用。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刑法解释是应当固守原意还是与时俱进,即是严格遵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坚持形式上的合理性,还是通过解释法律使之不断适用社会生活,使法律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而不仅是固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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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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