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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新足迹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0:19   浏览次数:

一、总体改革部署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意见》要求,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意见》还明确提出,严格行政问责。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国有企业改革

2010年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会议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三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国资委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通知》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二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两种主要方式和企业相关业绩标准;三是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水平;四是强调对激励对象进行严格考核;五是明确了激励方案的制订与审批程序。

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010年11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提高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会议强调,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和范围。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不得扩大试点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严禁以整治为名,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教育体制改革

2010年11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二是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三是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四是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五是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意见》指出,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意见》同时提出,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同时,家庭应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我国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有关政策包括:一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二是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6省市201 1年起试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国家财政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陕西、山东青岛等6省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此次试点,最突出的变化是一改以前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由财政部驻六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基层单位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持续性的监管,从而帮助基层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财政政策,提高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水平。此外,各地专员办将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综合财政监管事项

主要有7项:预算编制执行、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

国家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财政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二是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印发。《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作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对于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对于评估后不适合客户购买的,应建议不要购买,不得主动推销。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投诉处理等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六、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要区域,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繁荣我国航空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适时、有序地推进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低空空域资源,促进通用航空事业、航空制造业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确定了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阶段步骤和主要任务。总体目标是,通过5至10年的全面建设和深化改革,在低空空域管理领域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法规标准体系、运行管理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形成一整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低空空域管理规律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资源。具体实施分3个阶段,2011年前为试点阶段,2011年至2015年底前为推广阶段,2016年至2020年为深化阶段。

七、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层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八、住房制度改革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加强政策引导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保障生产供应与强化质量安全相结合。《意见》明确了加快调整医药行业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组织结构、区域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具体内容。其中,基本药物主要品种销量居前20位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应达到80%以上;在化学药领域,争取有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药物实现产业化;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争取有15个以上新的生物技术药物投放市场。《意见》还提出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个综合性医药生产基地等任务和目标。

国家卫生部等部门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

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二是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三是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

十、电力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办法》确定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定义,明确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即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重要的实施主体,自行开展工作并为其他各方提供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办法》提出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十六项管理措施和激励措施。

《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公开等内容实施监管。《办法》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罚则。

《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电能交易,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电能买卖的活动。包括跨省区电能交易、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等。交易主体,包括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及经电力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电力用户。凡是列入国家淘汰名单的电力企业和用户,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草案”同时就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交易注册、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交易监管作出规定。

十一、涉外体制改革

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对银行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二是调整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政策,下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来料加工收汇比例,严格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三是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严格控制银行超指标经营行为。四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出资管理,进一步明确实际缴款人与境外投资者不一致情况下的审核要求。五是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严格支付结汇要求。六是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并依法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七是加大对违规银行的处罚力度,依法予以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

中国与七个葡语国家签署2010~2013年《经贸合作行动纲领》。《行动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在合作领域上,《行动纲领》增加了教育、金融、旅游、运输、通信、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科技、土地规划等领域合作;在贸易领域上,《行动纲领》提出到2013年,中国与葡语国家间贸易额达i000亿美元,并且更注重优化贸易结构;在投资领域上,《行动纲领》提出抓紧完善双向投资的法律法规,尽快推动双向投资取得实质性增长;在澳门的合作平台作用上,《行动纲领》特别强调要发挥澳门独特优势,使澳门成为中国内地与葡语国家经贸往来和友好合作的桥梁。

国家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在苏州、东莞开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试点目标是:通过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明显提高;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经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通过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权益;率先实现加工贸易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知》明确了试点的主要任务:确定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加快加工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模式转化。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生产;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吸纳就业;加强人才培训与高端人才引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培育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国家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认定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通知》。《通知》认定,锦州市等13个地区为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通知》要求,相关地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第三批承接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承接发展重点,改善承接转移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十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及其他改革

成都市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意见》从机制体制创新上提出了12条具体措施,旨在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彻底消除隐藏在户籍背后的身份差异和基本权利不平等。《意见》明确,随人口自由流动,户籍也跟着自由迁徙,实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的一致。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农民进城不以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原有利益为代价,农民的各项权益不因居住地迁徙、职业改变而受到侵害。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前,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援助扶持制度,农村居民能及时得到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的政策保障,根本改变长期以来重城镇居民失业登记和援助,轻农村居民失业登记和援助的现状,从根本上实现了城乡社保的公平。要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第一次将住房保障由单一的城镇延伸到了“城乡”。2012年底前,对城乡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实现城乡居民人人都能居有定所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办法》规定了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应符合的条件: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办法》同时规定了赴台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等内容。

十三、地方改革

辽宁省出台《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决定》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大战略举措。《决定》的主要措施包括:凡允许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并鼓励民营企业对现有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政府采购市场将对

民营企业全面开放,民营企业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放宽企业出资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登记。

广东省启动低碳省试点工作。广东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启动大会,对全省低碳试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会议提出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和有利于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并研究建立低碳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把低碳绿色发展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议强调,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工作:一是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以低碳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二是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构建安全高效的低碳能源保障体系。三是着力打造低碳典型,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四是着力建设绿色广东,加快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五是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

天津市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制度,将享受分类救助困难群体的标准和范围作出细化和调整,对符合条件者实行差额救助。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知》明确,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等五类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对城市或未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等四类群体在享受低保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全省统保制度的优势,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援助机制,建立将医疗纠纷由院内转移到院外的调处渠道,有效防止医患纠纷和医疗赔偿纠纷等问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基础上,向承保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患者意外险和健康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相关商业险种,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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