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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0 08:48:59   浏览次数:

摘要侵权责任入不入债权法、债权立法设不设总则编以至债权立法应该采取怎样的体系构造,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民法典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债权法的立法体系更为人所关注,本文试个个击破,为债权法的立法寻找一个在逻辑上、实用上、审美上和谐统一的体系构造。

关键词债权法 侵权责任法 债权法总则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16-01

债的极其广泛存在、所涉范围之广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便能够有所体会。也正因为如此,注定了债权法的立法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皆已制定,可以说民法典可能的三大版块皆已成形,接下来的只是一个统稿及体系安排的问题。在这里,有三个因素影响着债权法的结构安排,即逻辑、均衡、实用①。这三个要素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所谓逻辑是要求债权法制度的结构分布应该符合逻辑;所谓均衡是要求债权法的设置与物权法等其它民法制度相协调、统一,避免出现一法独大的现象;所谓实用是要求债权法的结构编排应该便于检索与应用。

一、债权总则的取舍

所谓总则,即一般性规定。应否设立债权法总则编,是我国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学界产生的巨大分歧。笔者试着分析反对者及支持者的意见,发现在争论的同时,二者也存在共同之处。即意识到债权一般规则的重要性。

支持者的理由多是从总则的统辖功能作出分析,即便是其它方面的诸如“简化民法典条文,避免重复”等好处都是基于统辖功能而引申开来的。其实于反对者而言他们并不否认总则的统辖功能,也并不否认总则能带来的种种好处。

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总则性规定的存在是必须的,这无庸质疑。可以下这样一个结论:总则即一般规定是一定要存在的,但是是否有必要单独成编才是矛盾的所在。然而,单独成编与否在逻辑上、均衡上、实用上其实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因为独设一编,总则管辖,体系统一,体现事物的共性,思维的抽象这样的功能、好处,在将债权的一般性规则规定到债权法的一章中去也同样能够实现。难道一般性规定与总则名称上的不同就导致了二者实质意义的不同吗?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立法:债权法独成一编,在其中用一章规定债权法的一般性规则。

但笔者在此仍要先下一个结论:应该设债权总则,但却不是出于考虑总则的统辖功能,这与下文要谈到的侵权责任法的定性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二、侵权责任法的定性

债的经典定义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②。这一定义事实上成为较大多数人支持侵权责任法归入债权法体系的理论依据。引申而言,即侵权责任法具有双重属性,它是私权救济法的同时又可以归入债权法范畴。其双重属性,决定了它存在两种合乎逻辑的制度安排。一是单独成编,一是归入债权法名下,成为债权法的一部分。而两种合乎逻辑的安排,也决定了我们应权衡利弊作出选择,笔者出于侵权责任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职能的目的,倾向于前者。

侵权责任法迅猛发展,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调整利益关系、保护人的权利的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③。这就要求它拥有属于自己的法律环境、地位。而赋予它以民法体系中相对的独立地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这样能够维持侵权责任法的生命力,使侵权责任法不局限于债权法的限制而按照自己本身的发展规律充分发展,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权利方面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单独成编并不意味着其与债权法的根本性分离,因为侵权责任的债的属性意味着债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对侵权责任是适用的。债权一般规定又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在侵权责任法再作类似的规定则不免有重复之嫌。也就是说,事实上,债权法一般性规则的存在,将对侵权责任法产生影响,对其有一个领导性的作用。这正是笔者为何支持将债权法总则独成一编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笔者只认识到总则的统辖作用,而是因为如果以债权法单章下的一般性规定去统辖侵权法,这在逻辑结构体系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而且,这也会导致债权法的一法独大,无法达到均衡性的要求,再者也缺乏实用性。确立了侵权责任法应该单独成编之后,就要求债法总则也单独成编。这样既能保证其在债权法的原则指导下,又能突出自己的特点。

三、债权法的立法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把债权法分设为两编:债权法总则、债权法分则。在分则中,分别设章规定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责任法受债权法总则领导的同时,又独具一格。或许有的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侵权责任法单独成编后,同样是私权救济的过失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该与侵权责任法同处一编,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的权利救济法?笔者不敢苟同,事实上这样做只是庸人自扰,过失责任因合同而产生,而缔约过失责任任虽然不是合同债务,但其与合同的密切关系,却是不可忽视的④。若人为的将其与合同法生硬的分离开来,在逻辑、实用、审美上都将是一大败笔。将二者归到合同法之中,才是正确的选择。

注释:

①杨代雄.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法学.2007(6).

②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③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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