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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博弈分析及机制设计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1 08:38:26   浏览次数:

摘要:农村生态环境是整个人类生态环境很重要的一部分,农村生态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通过文献研究法与实地考察法对农村生态环境加以分析和归纳,并从博弈论视角探析城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的深层次利益关系和原因。在此基础上,分别从法律层面、地方政府层面、百姓层面以及市场层面提出机制设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博弈分析;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X321;17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3-0096434

一、引言

生态通常被解释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相互协调发展,而且各个领域基本能够实现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一种状态。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新部署。中央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到了如此的战略高度,这是以前少见的。农村生态环境不仅是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基本载体,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在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愈发严重,成为我们建设“美丽中国”的一大阻碍。根据2010年完成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显示:我国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总污染的“半壁江山”。农村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导致各种疾病流行,水旱灾害多发,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到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当前,农村环境的治理已成为我国环境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面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问题,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对农村甚至整个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近郊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产业转移的工业性污染

工业污染主要是指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废水、废渣、废气,俗称“三废”,以及发出的噪声等,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大量的工企业进入我们的视野,为了保障城市的生态环境,一些工企业逐步从城市转移到了郊区。加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原本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区域也开始大力招商引资。当这些工企业生产所排放的污染超过了当地生态环境的承载力时,就会污染当地的居住环境,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比如湖南、陕西、云南等地的农民“血铅中毒”、“氟超标”等事件时有发生。工企业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虽已成为全民共识,但GDP光鲜背后的环境污染却让民众的生存危机暴露无遗。

(二)近郊农村生态环境的化学性污染

在生产过程中,农民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往往采用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导致化肥污染、农药污染、污水灌溉污染的情况屡见不鲜。当前,“我国农业施肥普遍存在氮肥、磷肥和钾肥比例失调的问题,不合理的施肥,使得氮肥和磷肥的肥效未能充分发挥,利用率较低。大量农作物吸收不完的氮磷物质,随农田径流进入水体,造成河流、湖泊等水体的富营养化”。另外,农膜成为农业污染源的新面孔。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膜可以达到土地增温、保肥、增产等效果。这种既省钱又省力的辅助产品,成为了越来越多农民的生产法宝,但如果对这些农膜没有及时回收处理,将极大地恶化土壤结构,严重危害农村的自然生态系统。

(三)近郊农村的生活性污染

我国农村的生活污染主要是指农民正常生活所产生的垃圾。随着市场化的光环逐渐渗透到农村,原本以城市为主要流通渠道的塑料袋、玻璃、电池等生活物品也慢慢在农村市场随处可见,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急剧增加。与此同时,为解决农村生活污染提供技术支撑的防治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农村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大多由于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而直接扔到地里待其自然消化。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 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这也是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

三、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博弈分析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镇成了人们主要的工作生活区域。不少地区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将作为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顶梁柱——工企-业建立在离城市较远的郊外、农村,越来越多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在农村地区悄然而起。这些工企业虽然带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排污处理技术跟不上、政府职能缺位、企业为节约成本等原因,将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染源直接侵入大地与河流。这种日趋恶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

下面,笔者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具体分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多重利益关系以及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深层次原因。

(一)博弈论的相关概念

所谓博弈,就是各个参与者按照理性思维选择自己决策的过程。博弈的主体主要由博弈参加者、策略组合、既得利益这三个要素组成。每个参与者都被称为博弈方。策略组合是指所有博弈方可能采取的行为策略组合。既得利益是指博弈方根据自己选择的策略得到的相应“收益”。另外,博弈论中很重要的概念——“纳什均衡”,可以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解释它: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无一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则此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点。当各博弈方都不愿意单独改变自己选择的策略组合时,这个策略组合就达到了“纳什均衡”,即找到了博弈的解。

(二)近郊农村生态环境各利益主体博弈分析

农村生态环境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驻郊区和农村的工企业、当地农民以及政府。下面,笔者从博弈论的视角选取工企业和工企业、农民和农民、政府和工企业加以分析,从而揭示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1.工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我们假设在农村附近有A、B两个工企业,他们面临两种选择:对环境保护和不保护。选择保护策略的企业得到的收益是P1、P2,选择不保护策略的企业得到的收益是Q1、Q2。如果A选择保护,由于投资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具有滞后性,且工厂需要单独设置排污处理系统,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如果B选择不保护,在机会主义或者“搭便车”心理的驱使下,企业最优的选择是只顾生产,不管污染。可见,企业A、B选择保护环境的收益要小于选择不保护环境取得的收益,即P12,P22。如果没有外在制度性的压力存在,根据理性经济人的假设,A、B的最优决策均为不保护,即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保护。

2.当地农民之间的博弈分析

我国土地荒漠化问题严重,且我国农村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制,在此基础上,我们以农民砍伐树木为例来探讨其中的博弈关系。农民A、B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选择:要么砍伐要么不砍伐。如果A选择砍伐,B选择不砍伐,那么B的既得利益少于选择砍伐的A。同理,选择砍伐得到的直接收益均大于选择不砍伐得到的直接收益。结果A、B都选择了砍伐。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后果具有普遍性,从长远来看,人们选择砍伐策略所带来的总收益必然为零,即纳什均衡为零。类似的例子在农村还有很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农村的生态环境,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3.工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分析

工企业会始终坚持以营利为导向的运营模式来促进自身的发展,追求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而政府是以公益为导向的公共机构,政府期望工企业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不危害生态环境这一重要前提。因此,在工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如果政府不发挥强制性和权威性的作用,制定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对企业的排污系统加以控制和监管,将造成政府职能的缺失,导致政府与企业最终的博弈结果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四、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设计

通过上面的博弈分析可见,各个主体都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愿意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又由于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缺陷,难以激发人们的环保主动性与政府监督的有效性。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更为薄弱。当前,城市的环境保护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许多市民也逐渐形成环保意识,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得到控制。但农村的环境却日趋恶化,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污水、臭水、畜禽养殖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使农村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不仅威胁着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现有体制机制,从源头上、多方位解决农村环境恶化问题。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制机制

法律武器是环境保护的强有力后盾。由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因此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截至目前,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仅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7年)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2009年)两项规范性文件,而且规范密度不够周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因此,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无法应对我们面临的自然资源共同性问题。在环境管理体制上,不同法律文件的规定之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机构设置重复、权责不明确等情况。

“要真正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建设生态农村的目标,最重要的就是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生态农村法制建设……各地政府应该在环境法的基本指导下结合自身地域、文化特色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内容上应该更为全面、具体、可操作,合理规定政府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法律权力与责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主体应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要能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畸形现象。同时,相关部门应选择老百姓能接收的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使环境保护的意义、重要性,环境污染的危害、严重性,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后果等深入人心。

(二)改进地方政府考核与问责机制

首先,改革干部绩效考核方式。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与问责机制,笔者认为,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并不排斥当地的经济发展,应将当地生态目标融入其经济活动中。在考核政绩时,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应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通过绿色GDP的方法来衡量地区发展和评定干部政绩。这是使各级领导层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有效办法。

其次,切实实行环境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对于偏离主体功能区规划范围运作,导致地区环境压力增大或危机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坚持对责任领导及相关主体从严处罚。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环境有效保护的必要前提。但是,对农村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不能仅仅按照传统的过失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制度,即只有当环境损害者对其造成的损害事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显然,此规定会使得部分企业钻“空子”,不利于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结合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在环境损害责任中,引入农村生态环境损害处罚的无过失责任规定,即只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事实的都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在这种考核与问责的双重机制设计下,地方政府及相关执行人员势必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因此,完善地方政府考核与问责机制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关键环节。

(三)完善农民环境保护的产权激励机制

环境治理中的困境源于环境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清晰问题。当环境处于共享状态,人们可能会采取消极对待的方式。每个农户的纯粹利己行动将导致“公地悲剧”。要走出这个困境,需要外部制度进行规制,可以将农民所涉及到的环境产权(土地、山林)归个人所有,其收益和成本也纳入个人的经济核算。根据以上对农民的博弈分析可知,产权一旦归个人所有,将会极大地激发农民合理利用其产权的积极性,在正确而健康的耕作指导下,他们自然会选择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品,种植绿肥、减少面源污染以获取最大的长期性收益。如果另外一部分人对自己的环境产权范围仍然采取消极态度,而这种消极态度会产生不好的结果,相关部门则可对这部分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惩罚。这样便会产生合作博弈的情景。虽然这个制度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在执行运用期间仍然需结合当地的非制度因素如:农民意识形态、传统文化和行为习惯等。

(四)确立农村生态环境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由于环境保护活动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能全靠政府的管制和监督,市场可通过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以弥补“政府失灵”的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大量社会组织涌入我们的视线,这些社会组织都在社会不同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其中,环保NGO在环境保护中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生态环境类的社会团体有6 816个,且呈增长趋势。包括自然之友、地球村等在内的社会环保组织,都是以环境保护为根本宗旨在开展各种活动。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他们能更好地发挥其保护环境、加强公民环保意识等作用,同时,政府还可委托其他组织参与到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活动中。由于环境具有非排他性,基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市场不会自发向环境治理投入成本,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投资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财政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还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环境污染保护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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