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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我国教育质量标准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53:36   浏览次数:

教育质量标准是教育质量要求的标准化。制定教育质量标准法是我国教育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构建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规定相应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法治教。

教育质量标准教育工作有序化教育管理法律化

一、制定教育质量标准法的意义

1、制定教育质量标准法是对现代化建设人才资源的法律保障

教育质量标准是社会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承前启后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越发展,竞争越激烈,人才是关键。以什么标准培养人、培养什么标准的人,关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素质,关系现代化建设。

2、制定教育质量标准法是对教育质量标准的管理法律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教育改革和法制建设。制定教育质量标准法是将教育质量标准管理的正确做法法律化,使教育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有序化,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教育质量标准制度的不足

1、教育质量标准管理体制不规范

(1)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质量标准的立法零散。教育质量根本标准主要体现为《教育法》第五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高等教育法》第四条第五条、《职业教育法》第四条等。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抽象、简单,缺失操作性;法律实施难保障,不利于依法治教。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缺失统一性。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都分别发行教育质量标准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质量标准。一是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二是学科课程标准。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等对各个教育阶段制定了相应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同时,各级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文件来执行教育部和上级部门的规定。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规范。教育部实行由不同内设司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标准进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也类似设置管理机构。本文认为,这种内设机构各自管理、单独制定的管理机制不利于教育质量标准的管理。教育质量标准应由教育主管部门以行政主体名义发布,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保证教育质量标准的权威性和连续性。

2、教育质量标准规范的法律效力等级底

调整教育质量的规范有政策形式。《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

调整教育质量标准的规范有教育内部规范性文件。教基、教高、教高厅、教高司函为文件字号的文件,是向下级教育主管部门行文,属教育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其不能等同于法律体系中的规章。调整教育质量标准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内部规范性文件,这不利于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地位的确立,不利于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度化、法律化。

3、教育质量标准制定程序缺失重要步骤

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质量标准注重内部传达,缺失向社会公布。在电子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面,基础教育阶段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在教育部网站网页不能查找到。这不利于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利于教育质量标准满足社会需要。

三、我国教育质量标准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教育质量标准的管理体制

教育质量标准实行统一编制管理。教育质量基础性和综合性标准应由法律予以规定,同时授权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教育质量国家标准。

课程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主要学科课程标准、专业设置规定的主要学科课程标准,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教育质量地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只能制定课程设置方案与专业设置中规定的非主要学科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标准,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委任授权制定的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质量地方标准应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完善教育管理主体与专家组织对教育质量标准的审定关系

(1)厘清教育管理主体与教育教学专家组织的审定关系。教育质量标准由教育教学专家组织审议,是恰当的。教育质量标准应符合教育规律;否则,违背教育规律,教育质量标准的实施效果无法保证。

专家组织对教育质量标准的审议,是教育质量标准制定过程的一环节。它不能代替教育管理主体对教育质量标准的审议。这是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属性的要求。

(2)厘清学校校长与学术机构对教育质量标准的审定关系。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应经学校学术机构审议,这是教育质量标准的学术专业的保证,以符合教育目标、人才培养。

3、设置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程序

制定教育质量标准的程序,主要由起草、审议、公布等组成。起草主要由教育主管部门拟制意见稿、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拟定送审稿等环节组成。审议主要包括学生素质专家会议审议、教育教学指导专家会议审议、教育管理主体决策机构审议等环节组成。

4、健全教育质量标准法律制度

(1)确立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基础地位。教材的编写、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评估或教育认证、考试检测等必须以教育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得低于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与教育质量国家基本标准相抵触和与之相违背。

(2)建立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义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义务。学校和教师、学生、社会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等应全面实施教育质量标准,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3)建立教育质量标准的法律责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和个人等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对有过错,造成教育评估达不到教育质量国家标准或学科专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置教育质量标准的救济程序。为保障教育质量标准的正确实施,赋予教育质量被评价主体救济权,应建立救济程序。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和个人等得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或认证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质量确认行为,应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社会单位和个人对教育质量的确认行为、学校对教师教育质量的确认行为、学校对学生学业质量的确认行为,纳入仲裁范围,建立专业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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