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秘网    > 先进事迹

改革开放以来的湖南教育法制建设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38:42   浏览次数:

一、教育法制工作逐步得到了重视

1985年9月,省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令,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地方法规。”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正式文件中首次关注地方教育立法。

1990年11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当前,对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完善实施办法,充分加以运用;同时,随着国家有关教育法律的颁布,抓紧制定地方的法规。”1995年3月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则提出,“近几年内要研究和制定扫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的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与国家教育法制相配套的实施细则”。1995年初,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实施“教育法制工程”,特别强调“要加快地方教育立法,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000年1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要求“加快地方教育立法步伐,建立与国家教育法律相配套、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教育法规体系。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全社会都要增强教育法制意识”。

2001年4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教育厅联合召开了我省建国以来第一次教育法制工作会议,强调:“加紧建立和完善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规章和制度,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教育法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规范教育管理和办学行为;尊重、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

二、地方教育立法步伐不断加快

20世纪80年代初,根据当时我省个人和社会团体举办教育的情况,省教育厅拟订了《社会力量私人办学试行办法》,1983年由省政府正式颁发。这是我省在改革开放以后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教育的比较规范的政府规章。

1986年4月12日,国家《义务教育法》出台以后,4月2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积极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

为了切实保障“普九”的顺利推进,1991年8月,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个地方性教育法规。

此后,我省地方教育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规,以及《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使我省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师管理等各个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三、教育法制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1.教育法制机构建设情况

原省教委在1996年设立了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教育执法、执法监督和地方教育立法工作。1996年底,省教委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向全省各地、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了《关于建立教育法制工作职能机构的意见》。《意见》建议:全省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政策法规科,配备专职干部2-3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政策法规股(组),配备专职干部1-2人。

2.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从1996年开始,我省先后多次举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对通过培训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目前全省教育系统已有200余人取得了执法证,有力地提高了我省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3.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1997年6月,省教委颁布了《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此后,省教育厅又颁布出台了《湖南省教育系统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近年,省教育厅先后出台了《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规程》、《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操作规程》、《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操作规程》、《湖南省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等多项行政执法制度。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心,省教育厅还制定了《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意见》、《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

4.依法治校全面推进

根据2003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及时转发了通知,对我省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积极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省教育厅还明确了《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选与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评估细则》,加强对我省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全省十四个市州均制定了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各高等学校也纷纷递交了申报材料。省教育厅在各市州及高等学校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了专家评审团,先后赴岳阳、衡阳、娄底等市,对当地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情况进行了指导和调查。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经过认真评选,确定了全省第一批依法治校示范学校36所。冷水江红日实验小学、耒阳蔡子池中学、长沙市财经职业中专、岳阳十中、吉首大学获得了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从这一阶段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我省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由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形成。

5.教育执法检查取得较大成效

教育执法检查是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上世纪90年代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已先后开展了7次教育执法检查。

1995年5-6月间,省人大常委会

组织了对《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执法检查,重点抽查了8个市、州和28个县、市、区。检查的范围是农村中小学,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县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对“两法”学习宣传情况、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情况、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及履行职责情况。

1996年9月,省教委、财政厅、省计委、司法厅、人事厅和省政府法制局等6个部门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联合组织了《教育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为:学习宣传《教育法》,特别是地方党政领导带头学习宣传《教育法》的情况;地方教育立法与执法监督情况;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此次检查内容包括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及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情况,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情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情况,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情况,教育违规收费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与权益保障的情况,检查重点是落实“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各级政府依法落实财政对义务教育投入的情况、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情况。

6.教育普法宣传不断深入

近几年,我省从三个方面开展了教育法律的宣传普及:一是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力度,把每年的3月、9月定为《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宣传月,将新通过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广泛宣传;二是加大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法律培训的力度,组织教育系统公务员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教育法律法规,开展专题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就新法的实施进行讲解,提高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三是加强对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把法制教育纳入校长任期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学校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和假期组织教师集中接受法制教育,重点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目前,我省法制教育已列入地方课程计划,各级各类学校均开设了法制课程,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推荐访问:湖南 改革开放以来 法制建设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