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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等三件法规以及杭州、宁波两市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说明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4 08:42:16   浏览次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认为,三件省法规草案经多次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杭州市、宁波市报批的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者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11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11月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删去第四条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一句。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三章章名改为“监督的方式”。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后面增加一句:“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的意见,抄送有关部门。”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在实施监督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五十条第五项“其他可以使公众知晓的途径”修改为:“其他途径”。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其他一些重要意见,这些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虑到本条例涉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些做法实施条件尚不成熟;有些做法尚在实践过程中,须进一步总结提高。故建议本条例暂不作修改或者补充,等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逐步完善。

二、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五条与第六条的顺序予以互换。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即:“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后增加“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一句。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后增加“紧急情况结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返还相关费用”一句。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除第三十七条中“项目投资”评价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上述两个草案修改稿其他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三、《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未作修改。

四、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和《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件报批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意见,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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