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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浅析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6 08:40:03   浏览次数:

摘 要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老年犯罪人相较于普通成年犯罪人的不同。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仅符合我国符合中國自古以来“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传统,也是刑法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本文围绕老年人犯罪问题,综合分析老年人犯罪原因及从宽处罚的依据,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提出建议,以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法律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老年人 犯罪 处罚机制

作者简介:刘玉梅、刘冠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33

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上升,老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犯罪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与普通成年犯罪人的不同,是否把老年犯罪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如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殊的刑罚体制在刑事立法上给予特殊关怀,也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议 。《刑法修正案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但对老年人犯罪如何从宽处理,是否应建立相应的从宽处罚机制等问题,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问题,对老龄化社会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原因剖析

老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老年人犯罪除个人生理、心理等主观因素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环境、家庭、经济因素等客观因素的诱导和推动 。因而,老年人犯罪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地位转变与犯罪

大多数人都是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对一些老年人而言, 离、退休后,从“单位人”回归为“社会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其社会地位、社会角色也随之发生变化,生活重心的改变以及对新生活方式的不适应使其内心极度失落,也易使老年人产生失衡感和焦虑感,许多老年人为填补自己内心的失落感,往往寻求其它方式再现自我价值,在这过程中就有可能陷入犯罪泥潭。

(二)家庭结构变化与犯罪

许多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回归家庭,此时的家庭通常处于空巢期,子女各自成家立业,忙于自己的家庭和事业,老年人寡居成常态。家庭生活的改变使许多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经常处于相对孤立和被孤立状态,精神空虚无所寄托,易产生抑郁状态。这样非正常的心理结构如无法通过合理渠道排解和发泄,极易引发成为一种心理疾患,这种心理疾患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便易转化为越轨行为,轻则违法,重则触犯刑律,引发犯罪。

(三)经济因素与犯罪

经济困难是诱发部分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现实生活中,许多老年人往往因生活穷困或者是被子女虐待、遗弃等原因, 造成晚年生活没有保障,为生活所迫而实施诈骗、盗窃等行为;还有一些老年人由于疾病引发经济上的困难,进而违法犯罪。

(四)生理、心理变化与犯罪

探讨老年人犯罪,其自身因素不应被忽视。老年人年事渐高后,身体素质变低、心智日渐衰退, 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褊狭、敏感多疑、固执已见、遇到纠纷时缺乏宽容,容易因琐事愤怒暴躁,从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进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文化生活匮乏与犯罪

寥寥无几的老年人文化建设,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文化需求,也使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深度不断缩小和减弱,随之而来的便是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出现“真空”,一些法律意识淡漠、自制力薄弱的老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社会脱节,无法适应社会规范化要求,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依据

(一)符合中国传统的刑事法律思想

“矜老、恤老、 悯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在立法上一直崇尚 “悯老恤幼”的刑法思想, 从西周到民国,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都不同程度的作了不归责或减免责任的规定。事实上,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罚,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精华的传承,也体现了对 “矜老恤老”法律传统的回归,是符合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的。

(二)符合刑法人道性原则

现代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他要求把罪犯当作普通人看待,以维护其人格尊严 。刑法的人道性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犯罪的老年人随着身体机能的自然衰弱,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远远不及普通成年犯罪人,让其承担与普通成年犯罪主体相同的刑罚显然过于残酷,也违背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罚,将老年犯罪人与其他成年犯罪主体区别对待,才能体现刑罚的真正价值。

(三)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谦抑性原则又称刑法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替代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所谓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抗制犯罪。在现代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意蕴 。由此可知,刑法谦抑性的核心是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身心日益衰弱,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再犯可能性也很小,对其适用刑罚理论上已基本丧失改造的意义,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的方式防止其重新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适用刑罚,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实现法的社会效益,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四)符合刑法目的性

我国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警示尚未犯罪的人不要重蹈覆辙。老年人犯罪后,基于社会普遍认同的”矜老恤老”心理,社会民众易对其产生怜悯之心。如果对老年人施以重刑,不仅无法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还让民众觉得过于残酷,甚至可能引起民众对法律产生误解和抵触,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犯罪问题。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适度从宽处罚,不仅符合刑法的目的性,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建议

(一)实体方面

1.区分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或司法解释没有对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作出明确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从宽处罚,但也只是对75周岁以上老年犯罪人的特别宽宥,并非是把75周岁界定为老年犯罪人年龄标准。对老年人而言,不同年龄阶段的认知、控制和判断能力不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应有所不同,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针对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犯罪特点,刑法应划分不同的刑事责任,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不仅是刑罚轻刑化的要求,更是对老年犯罪人这一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2.明确老年犯罪人不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对老年犯罪人是否构成累犯未作规定。老人犯罪人构成累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其不仅不适用缓刑、假释,还要加重处罚,这对老年犯罪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背道而驰。老年人同未成年人一样,同属社会弱势群体,对其也应给与特殊保护。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人不构成累犯,以体现刑事立法的平衡性和同一性。

(二)程序方面

1.慎用逮捕措施,试行逮捕听证机制。鉴于老年犯罪人身心特点,对其应多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严格控制和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适当扩大“逮捕必要性”排除因素,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对60周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初犯、偶犯或罪行较重、但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贓或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有监护条件的,没必要采取与普通犯罪嫌疑人相同的羁押措施,可根据其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老年犯罪嫌疑人时,可引入类似听证的程序,试行逮捕听证机制,不但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还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2.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切实落实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为涉案老年犯罪人提供法律帮助。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规定了辩护援助制度,但对同属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无此规定。从应然的角度上讲,老年人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关爱,因此,建议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老年犯罪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对涉案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时,应比照《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和审判时的规定,通知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子女、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帮助老年犯罪人理解法律问题,保障其各项权利。

3.构建涉案老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审查起诉阶段应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老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及老年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情节、后果等,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可做附条件不起诉;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机制,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刑事和解,以实现对老年刑事案件非刑罚化处理,有利于对老年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

注释:

郝晓争.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立法研究.吉林大学.2014.21-23.

李芳晓.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析.政法论坛.2011(5).7-8.

赵灿.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人民检察.2011(3).19-22.

王旭.我国老年人犯罪刑罚宽宥制度的完善.安徽财经大学.2015.28-31.

赵一丁.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7.20-24.

鲁艳君.完善我国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探究.四川师范大学.2013.23-26.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探索及时有效的涉老案件办理机制.检察风云.2018(1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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