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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现代学徒制法案的文本分析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5:24   浏览次数:

摘 要: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障。2015年颁行的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其文本在内容上明确职责,面面俱到;结构上条理清晰,法法相连;职能上权力下放,多方兼顾;权益上关注弱势,注重公平。该法案的这些特征启示我国现代学徒制法案建设可从细化学徒模式中的相關对象,详细制订法文;注意与其他法律紧密结合,结构层次分明;给予地方教育部门更多自主权,倡导多元合作;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四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奥地利

作者简介:张彩娟,女,浙江师范大学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张棉好,男,浙江师范大学工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中图类分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6)28-0053-04

现代学徒制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并采用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它旨在将以学校为本位的传统灌输式职业教育转变为以学生为本的、学校知识学习与企业实训相结合的育人模式,需要由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其中,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立法规范着一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面貌,是决定一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制度。

一、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的历史沿革

奥地利职业教育中的学徒模式约产生于13世纪,在当时,手工技艺等具有职业性质的培训多靠师傅言传身授给徒弟。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传统的学徒制日益不能适应机械化大生产造成的工业化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这就促使学徒制必须与时俱进,将传统学徒制培训与职业学校联合起来以构建双元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在1962年,奥地利政府为规范管理,不仅组织创办了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并且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参与企业培训的学徒每周要有1至2天的时间在该类型职校学习理论知识。[1]而奥地利现代学徒制建立的真正标志则是奥地利政府于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学徒制培训管理与实施的规范化。[2]

自《职业教育法》发布以后,奥地利政府会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国际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求,在职业教育原有立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不断地修订。1974年修订为《联邦职业教育培训法》,1978年又修订为《联邦职业教育法》;在1997年,奥地利政府为建立学徒制培训体系与高等教育的立交桥,便将在学徒制培训体系中实行技术人员高考考试制度纳入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中。[3]次年,为把一年制的九年级职前职业教育学校打造成学徒制培训的一部分,又在《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版中规定要把该类学校重新组合,转型为部分时间制职业学校的预备学校,此外,还强调要在中小学必修课程中开设职业指导课。[4]其后,在2005年,奥地利联邦经济、家庭与青年部接受联邦学徒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在《联邦职业教育法》中对每个学徒制培训行业最基础的知识、技能培训要求及学徒毕业考核进行详细、统一的规定,并且指出学徒制培训最低标准是要制定各行各业学徒制培训管理包;而在2008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修订版中又规定,要对学徒制培训体系进行模块化改革,以使培训更具有灵活性,且激励企业在经济萧条期时接收更多学徒,等等。一直发展到2015年版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期间经历近半个世纪,而在这一过程中,奥地利职业教育中学徒制培训的每项重大变革均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与义务,从而为学徒制改革的实行提供了保障。

二、2015年版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的特征

2015年奥地利政府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其修订范围更宽泛,内容也更具体。该法案文本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内容方面:明确职责,面面俱到

师傅与徒弟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与义务,不同培训机构的资质,学徒教育的管理、监督及质量评测,等等。这些都是在学徒制教育过程中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在奥地利2015年版的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中,针对学徒及其义务、具备学徒教育资格者及其义务、培训师、教育职业及其目录、未成年学徒父母或其他教育权利人的义务、学徒教育关系与合同及学徒教育的管理结构、评估机构、咨询委员会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职责规定。如在第1条“学徒”法案的开头便对学徒进行了角色定位,点明学徒在该联邦法意义上指“按照法案第12条所述的学徒教育合同、以学习第7条所述的教育职业目录中列举的教育职业为目的而在第2条中所述的某一具有学徒教育资格的机构接受专业性训练并在此教育过程中由该机构聘用者” [5],且在法案第10条专门列举了学徒须尽的义务;在第2条“具备学徒教育资格者”中不仅对学徒培训机构进行了介绍,还规定了其开展培训的条件;在第19条“学徒管理机构”中对职业教育咨询和仲裁机构、企业开展学徒职业教育等都有阐述,且就管理内容方面进行了归纳;在第22条毕业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第31条联邦职业教育理事会中均按款项对其各分部门的权责进行细化,等等。除此之外,针对培训师的资格、学徒接受教育的内容、学徒教育的合同关系、注册、考试及如何实施等项内容,法案中都设置了对应的章节。总之,奥地利联邦学徒制法案对参与学徒模式建设的每个参与项都设定了具体可行的条目与明细的规则,进行了清晰的职责与义务的划分,规定了具体的步骤去履行。同时,对于达不到实施要求的,也都明确了改进和调整措施,及具体的惩罚和问责机制,如在第32条“罚则”中详尽的说明了受罚情况与规则。整体而言,该法案在内容上全面详细,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

(二)结构方面:法法相联,条理清晰

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案自颁布以来,每次修订均是在原有立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内容,在2015年版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第8条“职业教育法规”中第8b条“融合式职业教育”与 第8c条“跨企业融合式职业教育”,鉴于种种原因在修订时被删除。而从该法案的整体框架来看,法案仍结构完整,其各项条文内部之间的脉络也很清晰,对于学徒制有关的内容基本都涵盖其中,且很多条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如在第1条“学徒”对学徒的界定中就涉及到第2条、第7条、第12条中的规定。与此类似的条目有很多,在此就不胜枚举。除此之外,在该法案中的多项条例中还可以看到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具体联系,如第2条“具备学徒教育资格者”的第2款中针对工商企业主可在教育职业目录确定的某一教育职业对学徒进行培训的问题,此处多次提出以1994年联邦法律公报颁布的《工商业条例》与涉及到的1948号公布的《农村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条件者开展;在第3条“培训师”第3款中指出有意开展第1款所述的学徒教育的企业,为避免《普通管理程序法》第68条第4款第4点的无效性,在学徒管理处颁发确定文书之前,应向工人与职员联合会发出通知等。同时,在该法案中还涉及到奥地利的《职业教育条例》《普通行政管理程序法》《联邦宪法》《刑事诉讼法》《残疾人就业法》《普通社会保险法》《家庭负担平衡法》《失业保险法》《联邦破产补偿保险》及《收入税法》和《母亲保护法》等其他联邦法律。这些都体现了奥地利联邦学徒制法案并不是仅依靠一部法律独立成章的,它还依赖于其他相关法律。

(三)职能方面:下放权力,多方兼顾

奥地利政府采取的是企业培训部分由联邦经济、家庭和青年部统筹管理,各州政府及地方教育董事会和州学徒办公室、州学徒咨询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的形式,即奥地利职业教育中学徒制的管理主要由联邦政府与各州教育部門合作完成。在2015版奥地利联邦学徒制法案的字里行间也凸显着这一方面,法案中多处提及州教育委员会应如何配合联邦经济、家庭和青年部执行措施,并提供意见,如第2条第6a款指出州职业教育咨询委员会若有证据认为某一开展学徒职业教育的企业具有不合格的条件,可在职能范围内向学徒管理处提出申请,对该企业进行审核。同时在法案中还可看出,联邦经济、家庭和青年部在学徒教育中除了宏观掌控大局外,该部还给予各州职业教育部门部分自主管理权,这在第31条“联邦职业教育理事会”中第31a中专门对州职业教育理事会的组成、职责进行了详述,规定了其具备在本州内职业教育试验的实施、就任用学徒毕业考试、培训师考试的考试委员会主考官提出人选建议、向州学校管理部门就职业教育事务提出建议和倡议等权利,具体可见于第13条“学徒教育关系时限”第5款,表示只有州职业教育理事会在其所提出的意见中认同上述协议的论证以及缩短学徒学制的规模,才可在考虑此类协议基础上对学徒教育合同进行登记[6],第22条“毕业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第2款也表明考试委员会主考官由学徒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征求州职业教育理事会建议后聘任等。这些显现出奥地利各地区教育部门可有部分自由权利完成职业教育目标。且就学徒培训机构、毕业和培训师考试委员会、国外融合式教育、联邦职业教育理事会的质量委员会、资助委员会、联邦职业教育理事会等这些部门的权责规定在该法案中也清晰可见,此外,法案很重视企业在学徒教育中的引领作用,确定了很多项对企业开展学徒职业教育提供优惠的条目,如在第19c条就有专门规定。综合这些不难看出,奥地利政府在该学徒制法案中赋予州教育部门一定的自由权,且也兼顾到企业、培训机构等多方的利益。

(四)权益方面:关注弱势,注重公平

立法的目的在于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并维护社会的平等与和谐。通过对2015版奥地利联邦学徒法案的整体感知可看出,法案中有很多条目彰显了对弱势人群与公正施法的重视。依照法案,弱势人群主要包括具有学徒性质的因工伤误工者及残疾人等,法案要求对此类人群的学徒教育给予特殊照顾。如在第8条“职业教育法规”中有条项规定,为让有学习障碍的弱势群体融入职业生活,可在学徒教育关系开始或期间在教育合同中商定适当延长该教育职业学制的学习时限,或通过对相关教育职业的特定部分进行学习及对其他教育职业的知识与技能的补充学习而取得部分资格的协议;在第17条“学徒报酬”中规定学徒有权获得来自学徒教育资格者必需支付的报酬,且在特殊情况下,学徒培训机构也要根据情况付给学徒一定的差额。此外,学徒参加国际交流或会议时培训机构要承担所花费的资本,等等。这些均从侧面反映了奥地利学徒法案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就教育公正性方面来说,第25条“考试委员会成员及考试过程的非公正性”指出要视情况所定,若考试委员会成员的公正性遭到质疑,如与考生是血缘亲戚关系,或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伙伴关系,就不能作为考试委员会成员。且考试对外不公开,作为特例,主考官可允许个别人员旁听,但旁听者须有充分理由保证不影响考试过程。[7]考试任务、问题的数量和水平应符合法案中所确定的学徒毕业考试目的及职业实践的要求。针对外国考试证书的认定,如果已有国家间协议做出相应规定,或在此基础上经过对比外国法规与奥地利相关教育职业的法规、外国职业教育所传授的职业实践技能及知识与奥地利学徒教育存在相似性,那么二者相应教育职业学制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学时同等对待。此外,培训师考试也与此规定如出一辙。这些都体现了该法律为保证公平公正所作的决策。故在权益主体方面,该法案非常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维权,并强调教育的公平公正。

三、对我国现代学徒制法案建设的启示

通过对2015年版奥地利联邦学徒教育法的解读,观照我国职业教育方面相关法律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职业教育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尚不成熟,存在一定问题,且尚未出台关于学徒制建设的法律法规。在此意义上该法案对我国现代学徒制法案建设具有以下四点启示。

(一)细化学徒模式中的相关对象,详细制订法文

通过阅读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发现,该法案自1996年颁布以来并未进行过修订,且其共五章四十条,内容条目都比较宏观,不似奥地利联邦学徒法案那样各部分详细具体。同时,我国关于现代学徒制的内容大都也只是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寥寥数语的提及,虽已在国内开始试点,但并未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以支撑学徒制建设。而通过对2015年版奥地利联邦学徒法案的分析可见,健全的法律体系应是奥地利学徒教育顺利进行的关键,法案对学徒及与学徒教育相关的内容均进行了明细的责任、义务、条件等规定。这种系统完备的法律条例经验对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法案建设中可效仿奥地利关于学徒教育法案的做法,将与现代学徒制有关的对象均考虑在内,且把每部分内容的规定都做到细致划分,以使我国现代学徒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实现现代学徒制的法制化,促使各部门职责清晰,保证整个机制顺当运行。

(二)注意与其他法律紧密结合,结构层次分明

在对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及涉及现代学徒制的文件的研读中发现,这些法律文件基本都是视野都有一定局限,且构成部分的内容联系不成完整体系。而在2015年版的奥地利联邦学徒法案中很多条款往往环环相扣,存在着前后联系,且法案中有很多内容也与其他的法律紧密联系,使该条规定的来源、重要性及其作用清晰可见,同时还可以达到普及法律的效果。由于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只是一些纲领性的总纲说明,显得单薄,缺乏完整性,因此,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建设中法律体系的构建要注意职业教育法律结构的完整性与序列性,并与其他法律紧密结合,以便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给予地方教育部门更多自主权,倡导多元合作

在奥地利,由于它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经费资助和法律规章从宏观上引导国家教育的发展,具体实施教育的权力在各州,所以其职业教育发展取决于各州在追求联邦政府规定的职业教育的目标下自身的发展计划,就使州教育部门拥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可以因地制宜地调整职业教育学徒制的措施。在2015年版的奥地利联邦学徒法案中体现明显。据此,在构建我国现代学徒制法案时中央或省级教育部也可释放一些职权,允许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在自己职能范围内可针对区域发展状况等对学徒制建设进行个性化改造。现代学徒制的建设,企业技师是很重要的一环,所以应在法案中为行业企业设置一些优惠政策,如为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育人提供津贴等等,以此吸引行业企业与学校积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的发展。此外,在法案中还可鼓励校际交流经验、多参观借鉴国外现代学徒制模式学校的教学形式、内容等。

(四)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坚持公平公正

从2015年版奥地利联邦学徒法中可知,奥地利实施的是一种融合式的职业教育,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不仅给予同样的职业教育机会,且设置很多款项维护他们的权益。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对弱势群体建立过多的保护政策,也没像奥地利联邦学徒法那样系统全面的对于涉及的细节进行精细化的规定与重申。此外,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对公正性问题关注不够,针对如何考试、监督、评估等事项没有规定细则保障其公开透明。我国学徒教育立法建设中应重视这两项问题,多关注弱势人群进行职业教育时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对弱势人群及参与其中的各种职业教育机构都进行仔细界定,并予以具体的措施加以详细说明,为弱势人群及每一个参与者争取合法效益。并针对学徒教育中涉及公平性问题的内容,如不同地区资格证书认定、考试方案、质量评估等,制定出公平公正的法则。

参考文献:

[1] Beidernikl, Gerd&Paier, Dietmar, Initi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Austria[R]. CEE-Report on Commission of the CEDEFOP,2003:30-31.

[2] Barbara Mitterauer, Christine Stromberger, Stefan Polzer.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Austria 2004-2007[R].Vienna: Federal Minister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 2008:11-12.

[3] Sabine Archan, Thomas May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Austria: Short Description[M]. Office for Publicatio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2006: 73.

[4]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Austria. Guidance and Counselling for Self-employment[R]. Vienna: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Austria. 2004:55-58.

[5] 劉立新.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连载一)——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2015年7月13日版)[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6):53-65.

[6] 刘立新.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连载二)——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2015年7月13日版)[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9):40-54.

[7] 刘立新.奥地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连载三)——联邦学徒职业教育法(2015年7月13日版)[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12):74-88.

[责任编辑 张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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