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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0:14   浏览次数:

内教发〔2009〕24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实现“两基”目标以后,我区基础教育整体上步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在新的阶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自治区教育厅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仍有部分地区和中小学校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乱补课、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订滥发教辅资料,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及其家长对此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我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重点规范下述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2.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开齐开足课程。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3.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不同季节、不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学校的作息时间。对学生休息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出科学合理安排。

4.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总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5.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购买教辅资料是学生的个人行为,任何学校、任何教师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引诱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布置作业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作为一名合格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和学生实际,认真研制作业内容,凡不顾学生和教学的实际,随意以一本教辅资料作为作业的,都属于敷衍教学的行为,都必须严加制止。

(二)规范招生行为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和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7.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2010年起,自治区示范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所在地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8.普通高中学校跨盟市招生,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2009年秋季开学始,全区建立并实施高中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制度,对学校跨盟市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电子学籍。普通高中在本盟市范围内跨旗县招生,要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9.严格控制班额标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城镇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各地要按规定标准从严掌握。确有困难的地区,要作出整改规划,争取在三年内使中小学班额达到自治区标准。

(三)规范评价行为

10.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简单以升学成绩为标准奖惩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严格高考信息管理,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11.中小学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规范收费行为

12.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盟市以下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越权设立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取缔。

13.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继续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服务性事项规定》(内发改费字〔2005〕1254号)有关精神,不得随意增加服务内容并强行收费。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部分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

二、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依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

1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列入对地方和学校各项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地方教育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5.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旗县区,不得参与“学校管理先进县”评选。

16.在教学、招生、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行校长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17.对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违规补课,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18.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抽调机关干部,聘请社会督查员,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查组,采取定期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各地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19.实行专项举报制度,设立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471-6203730;监察室:0471-6203721);与新闻媒体合作,曝光违规典型案件,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治区教育厅将进一步完善全区中小学基本管理规范,健全各种评价制度,加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开展全区范围内随机督导检查,逐步形成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下决心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保障学生全面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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