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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分类改革之我见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21 08:39:04   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体系,自1976年公布以来(即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几十年未曾变革,随着时间推移,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国家发改委自2003年着手研究完善销售电价分类以来,几经反复讨论,至今尚无定论。笔者有幸参与了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结合多年电价工作经验和河南实际情况,从基层执行者的角度就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同业内人士进行探讨。

关键词: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建议

作者简介:李晓敏(1976-),女,河南许昌人,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助理工程师,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电价电费。(河南 许昌 461000)邓伟利(1966-),女,广东丰顺人,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电价电费。(河南 平顶山 467001)

一、当前销售电价分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能源政策和电价结构不断完善,各省、直辖市以1976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为基础,结合历年国家和所属省、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电价分类方面的有效文件予以实施。因地域差异,同一用电性质在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用电分类,如有的省市,居民小区电梯为居民生活价格,而有的省市则是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2.分类过多

按用户行业和用途分类,种类繁多,如河南省现行销售电价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农业生产(将趸售县市贫困县农业排灌和深井及高扬程排灌并入其中)和居民生活四大类,与国家销售电价分类改革最终目标还尚有一定的出入。

3.缺乏客观定价标准,受制于各行业的承受能力

当一个用户的一个受电点往往有多种性质的用电设备和不同的用电价格时,如要完全分表计量,必须分线装表,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造价,给供电企业和用户增加负担;如不装表计量,而是与用户达成协议按相应比例计算电费,又常常引起矛盾纠纷。除此之外,还会给一些不法经营者提供内外勾结、高价低供的机会。

4.存在交叉补贴

(1)不同用户之间,存在严重交叉补贴,未体现公平负担。从行业分类看,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给农业生产(含排灌)、居民照明补贴;从工业用户内部看,非优待工业给优待工业(电炉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中小化肥等)补贴,高电压用户给低电压用户较大补贴,高负荷率用户给低负荷率用户一定补贴。

(2)不同电压等级之间,价差过小。按电压等级分类,处于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设备的使用率不同,但电压等级间价差却过小,相邻电压等级之间的价差为每千瓦时0.9~1.5分钱,高电压等级、用电大户的“优质”用电特性未充分体现,电价承受能力偏弱。

5.存在特殊优待电价

有电解铝、化肥等特殊优待电价。如:陕西、山西、重庆、安徽、江西、四川等省、直辖市均设有氯碱、铁合金等优待电价。

6.基本电费水平偏低且执行范围较小

目前,河南省大工业用电量约占全省用电量的71%,基本电费征收标准处于全国倒数第三的位置(仅比天津略高、与内蒙古持平)。就执行范围来说,除大工业客户(不含国家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电厂高备变)实施两部制电价外,其他客户均执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其中:100kVA及以上客户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大部分用户的电价与用电容量、用电量和用电保证程度没有联系,未反映不同情况下供电成本的差异;已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价比重偏小,平均仅占总电费的15%左右,据了解,远低于国际可比水平。

7.同网同价工作还不彻底

受供电体制制约,有的省市还未完全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8.居民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未全面推行,未能充分发挥相关电价政策的削峰填谷作用

目前,与上海、浙江等发达省、直辖市相比,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尚未实施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也仅限于省网直供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客户(电气化铁路除外)和部分100kVA及以上具备计量条件的普非工业用户。

9.受体制条件等限制,未建立与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联动机制

市场的供求状况不能通过价格信号及时传递给最终用户,不利于引导电力生产和消费。如2008年8月20日,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单边调整后,销售侧电价直至2009年11月才联动。目前,国家层面尽管对输配电价格实施每年公布和跨区供电成本年审,但基层工作人员对此了解相对较少。

二、《办法》有效解决了一些问题

《办法》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遗留的一些问题,体现出了应有的先进性。

1.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电价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真实表现

2.有效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使用电分类得以简化和统一。即将用电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三大类,并分别对此执行范围进行了明晰,为基层工作人员正确执行电价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如居民生活用电,将与居民生活相关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纳入其中;农业用电,着重突出以“农村家庭”为主从事的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服务、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而不是已向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现代化生产企业也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等。

(2)体现了节能意识。即在能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现有社会阶段下,新办法通过经济手段对“一户一表”(卡式预付费用户和合表用户除外)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以鼓励全社会节约用电,符合国家节约型、友好型社会建设前进方向。

(3)有利于客户充分展示负荷特性。各类电价均按电压等级分类制定。其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在上述定价基础上,又按单位容量用电量(或利用小时)进行了分档,有利于用户提高用电设备利用效率,充分展示负荷特性。

(4)扩大了两部制电价范围,明确要求逐步提高基本电价占销售电价的比重。将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为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kVA(千瓦)以下用电,并逐步提高基本电价占销售电价的比重,以正确反映供电成本,指导用户合理选择用电时间,转换部分高峰负荷,改善电力系统运行特征,合理分摊容量成本。

(5)为保证电价平稳过渡,出台了过渡期间的办法。即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其中可暂列大工业用电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类别;对现行大工业用电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黄磷、电石、合成氨、磷肥等进行归并,其用电价格按略低于大工业用电价格水平执行;目前单列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和深井高扬程用电价格,逐步归并到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类别等。

(6)表现出了一定的时代性。在基本电费收取上,关于减容、暂停等情况,较现《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有一定的出入,表现出了随金融危机等经济发展特殊情况出现而与之相互动的一些时代性。

三、《办法》要真正得以实施,还需开展的一些工作建议

电价变动关乎人民群众生活,涉及国家电力安全。国家发改委虽多次组织相关省份发改委及电力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和修订,但鉴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至今还未正式出台,充分折射出国家对销售电价分类改革工作之慎重。伴随经济“回暖”等有利条件的呈现,《办法》与我们相见的脚步也越来越快。在《办法》诞生及实施过程中,还需政府、电力企业、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就电力企业来说,还需做到以下几点。

1.实施下列基础工作

(1)对终端用户用电量(尤其是居民用户用电量)、电压等级、用电容量、负荷率、用户最高负荷与电网最高负荷同时率等特性参数进行实测、统计和聚类分析等。

(2)加强用户基础信息管理和维护,做到“一户一表”居民客户、非“一户一表”居民客户等各类用户资料清晰、详尽。

(3)充分争取国家电价政策,加大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如:合表居民用户改造、自动化手段在营销相关业务管理与应用建设等问题,完善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为改革顺利进行提供物质基础。

2.进行相关测算

(1)在国家给定改革政策框架范围内,就电价调整对公司经营的总体影响进行测算分析。

(2)对不同用户电价调整后成本开支增减情况进行测算分析,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3)测算相关建设与改造到位后,各项资金的投入以及抄表、收费、供电设施维护等管理费用增加对电力企业运营的诸多影响。

3.取得多方理解与支持

(1)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好电解铝等优待电价和历史遗留问题。

(2)注重媒体沟通,严格电价执行,向社会各界释疑电价调整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3)与时俱进,积极推动《电力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如:在《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时,充分考虑拟出台办法在用户用电设备暂停、减容业务等方面与现行规则的冲突等。

4.做好行风评议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的准备

实施好“塑文化 强队伍 铸品质”优质服务提升工程,应对各种形象风险。如现有自动化程度未完全覆盖情况下,“一户一表”居民客户阶梯式电价的实施,有可能会因抄表时间的细微变化和波动导致用户执行高一档次电价,继而引起投诉事件一时大幅增加,影响供电企业对外服务良好形象。

就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在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基础上,从全省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国家发改委的办法要求,予以有序推进。关于基本电费收取标准、各电压等级间的价差等问题,建议国家层面结合各省、直辖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相关电力技术参数,明确一定的幅度;着重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电价形成机制、规范价格管理方面的研究和实施,努力改变价格扭曲严重,真正体现公平负担和节能的行动。

社会各界应充分理解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是我国电价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和取得的又一进步,在宣传、执行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响应。

参考文献:

[1]原水利电力部《电、热价格》[Z].

[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9〕1976号文)等一系列电价文件[Z].

[3]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4月版本)[Z].2010.

(责任编辑:苏宇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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