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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规制政策与粗放型经济诱发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22 09:47:06   浏览次数:

单位根检验及序列滞后期判断

根据ADF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所选2个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在VAR模型中序列滞后阶数检验结果显示,LR、FPE、AIC等准则选定模型滞后阶数为4。

2.1.2 协整关系检验

1954-2012年间的电力价格和排放强度之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考虑到近60年的跨度期,期间的电价规制政策变动对排放强度的影响很可能存在结构性变动。

2.1.3 结构分割点的拟定

回顾我国的电价规制改革历程,可以发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我国的电价走势以及整体的电力改革影响重大,比如1979年伴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统一电力定价规制模式受到巨大冲击,进行了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一系列电价规制初步调整。1985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集资办电政策正式推出,并相应出台了还本付息电价政策,造成了电价非正常上涨、成本失控。1996年国家规定地方指导性电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调整电价。2002年对电网资产进行重组,开始市场化改革。基于以上重要时间节点,本文的结构分割点拟定为1979、1985、1996和2002年4个年份,以待进一步进行结构性变动检验。

2.2 结构性变动检验

结构变动检验公式如下:

我国电力规制政策变动对经济发展粗放程度产生结构性变动影响的年份为1979和1996年。鉴于此,本文将我国建国以来的电价规制政策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以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并对三大阶段中电价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进行对比分析。

2.3 三大阶段的对比分析

第一阶段电力价格与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协整系数为-0.434 715;第二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042 657;第三阶段的协整系数为-0.523 413 1。三个规制阶段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实际电价水平与經济发展水平呈现负相关关系,实际电价水平将会伴随经济发展粗放程度的提升而降低。分阶段来看,实际电价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程度表现出明显的差异,1979-1995阶段,电价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诱发力度明显低于1979年之前和1996年至今的两个阶段,而在1979年之前和1996年之后的两个规制期内,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电价规制失效,1996年之后的失效性略高于1979年之前。

3 结 语

通过政策有效性检验,本文将电价规制历程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1979年之前、1979-1995年、1996年至今三个阶段。其中1979年之前的阶段也可描述为高度集中、单一低电价阶段,此阶段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电力产业主要基于社会福利性质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进行全环节计划定价,电价长期处于低位水平且保持稳定。1979-1995年这一阶段我国的电价规制先是经历了结构性调价,旨在缓解电价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却使电价结构更加扭曲。受电力短缺和双轨制的影响,电价对粗放经济的诱发并不明显。1996年至今是规制分权、地方竞赛以及市场化推广阶段。1996年国家计委对地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成为我国电价规制分权的开端,为日后的低电价促发展、保增长的地方竞赛提供了条件。1996年以后的地方GDP锦标赛正是在低电价、高排放的基调下大范围开展,逐步固化了粗放型经济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小钢,张耀辉.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型——基于中国工业36个行业的实证考察[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2(3).

[2]何小钢,尹硕.低碳规制、能源政策调整与节约增长转型:基于发达国家经验的比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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