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31 08:44:57 浏览次数:次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1月3日《经济日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2月27日签署第544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刊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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