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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关注农民工问题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6 08:40:57   浏览次数:

摘要:民惟邦本,邦固民宁。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老百姓的幸福生活指数、社会的安定程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农民工问题是中国长久不衰的民生大难题。而社会生活是受法律调整的,农民工问题作为关系十几亿人口的大问题,作为国家发展进步的薄弱环节更加需要法律的调整与规范。其中,刑法以其强制性、制裁性等独特之处,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刑法;农民工;犯罪;保护

刑法是为统治阶级统治社会服务的工具,社会生活是变化发展的,刑法自然要随着社会的演变,国家的需要而加以调整完善相关规定,进而维护社会统治秩序。农民工问题是刑法不可避免的重头戏之一,刑法应更多的结合实际,规范、增减关于农民工的法律规定,妥善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一、农民工犯罪现状

近几年来,农民工犯罪问题愈演愈烈,农民工已成为公认的犯罪高发群体。其犯罪指数直线上升,犯罪类型多样,以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为主,犯罪手段残酷暴力,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呈且团伙化趋势。同时,从犯罪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上看,农民工犯罪呈低龄化和低受教育程度趋势,农民工犯罪问题成了社会不可回避的一大民生难题。

二、侵害农民工犯罪现状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农民工成为自身权益最易遭受侵害的弱势群体之一,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农民工权益保障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农民工因工伤事故致伤致残后的事件也惨不忍睹;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从刑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刑法对农民工保护力度加强对策

(一)注重刑法理念的转变

长期以来,刑法给人带来的理念就是“惩罚犯罪、教育人民”。这种理念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不稳定时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制止危害国家、社会、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利活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变,民生、人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个人的权利保障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也是势不可挡的发展潮流。刑法不应该停留在打击犯罪的方面,不应该只是惩罚犯罪的工具,而应该改变自己在整个法律、社会中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其首先需要有的理念就是“保障人权”。

作为指导理念之一,保障人权对整个刑法发展起到提纲挈领的直接作用。特别是民生问题,它的这一理念直接表明对民生的态度,转变刑法对民众的传统打击倾向,是各方面问题都朝着有益民生的角度发展,更加有助于发挥刑法对改善民生的作用。因此,保障人权理念对于保护农民工至关重要,他一改往日的盲目打击农民工犯罪的形象,对农民工有了更多的权利保障,从法律的角度予以农民工更多的关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

(二)关注农民工犯罪

农民工是社会的一大特殊弱势群体,民农工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安定团结。然而资料显示,近年来,农民工犯罪指数直线上升,犯罪类型多样,手段残酷,以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为主,且多数是共同犯罪。农民工犯罪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特殊性,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经济、文化、思想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上无法适应高压力、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他们心理更容易失衡,进而诱发犯罪,而步入黑暗的监狱生活。

打击犯罪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应该用刑罚来作为打击农民工犯罪的主要手段,这样只会加大农民工对社会的抵触心理,进而适得其反。刑法将“怀孕期间的妇女,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老人”都视为特殊群体,明确规定了一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却忽略了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这一疏忽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农民工没有予以过多关注。单纯的打击,一味的惩治使农民工犯罪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因此,刑法有必要对农民工犯罪予以专门规定,首先应将农民工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对其区别对待;其次对一般的农民工犯罪按照其危害性,主观恶性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再次农民工犯罪主要体现在抢劫、盗窃罪之中,其主观意图只是谋财,而不是害命。因此处罚形式上应根据农民工的犯罪心理等特点,进行多重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应以思想教育为主,刑事处罚为辅,对情节恶劣的犯罪,则要以刑事处罚的严酷性来加以制裁。

(二)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犯罪

分析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可以发现,一半左右的农民工罪犯都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70%以上的农民工罪犯都受到过不法行为的侵害,30%左右的农民工罪犯被盗窃......因此,打击危害农民工犯罪既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农民工犯罪的有效预防。

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打击。恶意拖欠劳动者的报酬,本质上是一种盘剥和欺诈行为,直接侵害了农民工的基本人权,只能采用刑法这一严厉的制裁方式来加以改善。但是该罪名在犯罪定义、处罚层次、力度等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没有针对农民工的特点而加以专门规定。因此,刑法应加大对侵害农民工犯罪的打击力度,从犯罪主体、被侵害主体、制裁形式、力度等来完善该法,若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则应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同时,在界定何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上,也可以参照相似罪名得出恰当结论。还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直接对劳动者身体的侵害,农民工由于其从事工作的特殊性,且受侵害之后缺乏救济意识,在责任事故中经常扮演着被侵害的主要角色。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处罚情况等同样应借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来加以适用。

农民工是社会的一大弱势群体,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才能解决农村问题,才能使老百姓生活得更加幸福,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构建和谐社会。刑法应该主动发挥其在农民工保护方面的独特作用,进而让农民工在法律的光辉普照下,更好地为社会的前进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宋浩波.犯罪社会学[M].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俊超孙慧峰朱喜.农民问题新探[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3]麻国安.中国的流动人口与犯罪[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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