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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17 14:19:14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针对于我国财政支付制度的现状做出分析与探讨,并充分说明现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转移支付制度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确保我国各项财政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实施。

关键词:公共财政 转移支付 现状 对策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制度对于缓和政府间的财政关系、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均衡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国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还存在差距,现阶段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

1.1缺乏完善的财政支付基础

首先法律制度基础不完善。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为财政转移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成熟,总结来说,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级别低下、效力差,使其财政支付制度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其次是尚未对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以及权力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专门的财政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管理;最后是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定程序制约,严重阻碍了财政支付运行过程中实现公开性和透明性。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支付基础的不健全,从一定程度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行的民主性和规范性。

其次,公共财政制度基础不完善。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与公共财政的基础属性目标保持一致性,二者均是以实现各级政府之间纵向和横向财力分布不均衡与协调政府之间公共服务的外部性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以至于公共财政支付所具有的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公开性以及法制性等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久而久之,势必将影响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公开性以及透明性,进而,难以充分发挥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有的功能。

1.2缺乏规范的财政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金额测算方法不科学、不合理。首先,受我国财政统计制度的影响,转移支付金额测算中的基础性数据缺乏准确、完整的统一口径;其次,现阶段,我国在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在加上,转移支付尚未能够全部弥补地方收支差,极易造成地方财政收支矛盾。

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虽不断加大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等资源投入,但其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审批与监管机制不完善问题最为显著,以上种种问题不仅会导致地方出现虚假申报、盲目申报等不良状况,而且还会造成项目管理不到位,决策失误率高,严重影响了中央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我国财政支付制度改革的有效对策

2.1不断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转移支付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奠定制度基础保障

不断提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开化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断健全,首先要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求与特点,科学合理的选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方法,切实不断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是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不断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以及监管等各个环境,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根据进度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资金能够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的额度应根据年初预算确定,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的执行效果,确保资金下达均衡,地方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按照进度进行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资金能够及时的下达,并且,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的向国家财政部门汇报下发结果,对于不能够按期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的上缴国家财政部,防止资金滞留以及外流。

2.2加强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为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是确保一切有效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保障,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部门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需求与发展特点,不断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形式分类、支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计算标准、分配方法、监督检查办法及法律责任等,切实构建起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配套法律以及配套改革措施,进而,确保实现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2.3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结构,为地方提供更多的可支配财力

首先,要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确保均衡地区财力的目标充分实现。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均衡地区财力的作用,必需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虽然这两项补助类型是分税制改革过程中维护地方既得利益的产物,取消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可以通过全额弥补地方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差额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在取消这两项补助的进程中,中央可以实行分步逐渐取消的办法。第一步,率先取消原体制补助,各地区的原体制补助总量基本稳定,所占份额逐年缩小,在此时取消,只要保证地方可支配财力足够安排地方事权,就不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反对;第二步,设立五年过渡期,逐年削减对地方的税收返还,直至最终取消,中央可以将取消税收返还节省的财力用于增加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但要按照因素法运用公式计算各地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绝对不能再搞基数分配。

其次,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地方的可支配财力。财政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和所占比重。一般性转移支付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的代表类型,一般性转移支付直接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力,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这种转移支付类型对均衡地区间财力的作用最大。因此,中央财政要多渠道筹措收入,适时开征环境税和遗产税,丰富税源,为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提供财力保障。

最后,要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归并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结合目前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种类繁多、所占比重较大的客观情况,专项转移支付的规范也需要一个逐步的、长期的过程。可将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缔类、整合类、固定数额调整类和保留类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对原有政策背景已经消失,已执行到期,且按照新形势不需要设立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使用方向一致,可以进行归并整合的项目,予以整合;对中央每年拨付各省的固定项目、固定数额的补助,实际上已成为各省的财力补助,应调整到财力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对符合新形势需要,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意图的项目,继续予以保留。从长远看,随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逐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将越来越少,减少的专项转移支付都将调整为财力性转移支付。

3.结语

综上所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虽不断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即法律制度基础不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基础不完善、转移支付金额测算方法不科学、不合理以及部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在设立、审批、监管等方面机制不完善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单一制体制国家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可行性对策,即不断提高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公开化程度、根据进度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资金能够及时下达以及加强财政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为转移支付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等,为充分发挥我国财政支付制度应有的职能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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