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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援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6 08:41:08   浏览次数: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承前启后的综合系统工程,它不仅涵盖了以往国家在处理城乡关系、解决"三农"问题方面的政策内容,而且也赋予了其新时期的建设内涵。农村法律援助是实现依法治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关键词法律援助 社会主义新农村 城乡关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资助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课题编号:EO3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樊华德,信阳市十三中讲师。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22-01

法律援助是政府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公益性行为。它是司法公正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如何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创新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与作用,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正在成为人们积极思考和应对的新课题。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因此,法律援助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爱,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和要求。做好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

(一)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三)开展农村法律援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稳定的法治环境,农民是需要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援助对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开展法律援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够

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普遍不够,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这些矛盾和问题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及时化解,必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者越来越多,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还相当有限,还不能予以满足。

(三)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已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但预算金额相当有限。由于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使得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开展。

三、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促进新农村建设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一)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援助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司法监督是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这种特殊性决定性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

(二)广辟法律援助资源,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应当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

(三)创新形式,加大力度,不断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因地制宜,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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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昌平,贺雪峰.在中国历史大变局中看新农村建设.中国证券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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