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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河北发改委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作者:   时间:2022-05-23 15:20: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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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河北发改委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

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

2016年2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安排部署,结合《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特制定2016年实施计划。

一、总体安排

重点针对“十三五”时期国家确定的我省需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的任务要求,按照“五年任务、两年完成,首年启动、压茬推进”的工作总基调,2016年全面启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及同步搬迁人口9万人,共计18万人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综合考虑规划选址、前期论证、土地整理、建设周期等客观因素,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计划4月份全面启动,6月份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8万人左右,确保到2017年底完成易地扶贫搬迁18万人左右。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方水土养不起

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万人,以及确需与之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9万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搬迁对象的最终确定,以县级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列入县级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名单为准。

安置方式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

(一)集中安置

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发展,在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建设47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1.9万人左右。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53个,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4.1万人左右。

依托旅游景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扶贫示范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建设23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0.7万人左右。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自然条件较好、生产生活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的自然村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建设245个集中安置区,安置搬迁对象7.6万人左右。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及其他类型安置2.2万人左右。

(二)分散安置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地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

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搬迁对象1.3万人左右。

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安置。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制定支持政策,引导搬迁对象在依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0.2万人左右。

三、主要建设任务

(一)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

1.建设标准

安置点选址和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国家确定的“保障基本”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与之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旅游景区及周边的安置点,各县(区)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适当提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2.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确定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测算,搬迁安置建设标准为人均6万元,主要用于搬迁对象的住房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为保障搬迁对象能够最大程度享受搬迁政策,对选择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的,综合测算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投入规模,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人均享受住房建设最低补助2万元;同步搬迁的其他人口,人均享受的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应略低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体标准由相关县(区)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和规模

按照国家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各地搬迁实际,2016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估算如下:建设安置住房440万平方米;配套道路1695公里,铺设饮水管网2511公里,架设供电线路1967公里,其他附属设施179万平方米;建设学校及幼儿园54万平方米、卫生院所27万平方米,其他村级服务设施91万平方米;基本农田改造15万亩,新增及改善灌溉面积7万亩,宅基地复垦4万亩;迁出区生态修复28万亩。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人均6万元标准测算,我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总投资108亿元。

(一)建档立卡9万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投资54亿元。资金来源包括四项:一是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6.3亿元,搬迁群众自筹资金2.7亿元;二是省财政扶贫资金8.8亿元,由省财政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三是利用国开行、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4.5亿元;四是省国开行、省农发行提供的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31.5亿元;五是其他长期贷款0.2亿元。

(二)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9万人的安置工程投资54亿元。资金来源包括两项:一是同步搬迁人口自筹

资金9亿元;二是向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45亿元。

五、融资运作

(一)承贷主体

省级层面于2016年3月底前,组建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开发投资公司),作为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与省开发投资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省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和还款,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它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承接的各类资金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有关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5月底前,确定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县(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省开发投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从省开发投资公司获得资金,并按相关协议约定使用和偿还资金。县(区)政府与县(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支持项目实施主体按期还款。县(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新建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建公司,由承建公司负责工程实施。

(二)承接资金规模

2016年省开发投资公司计划承接资金总规模为44.8亿元,包括:省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项目资本金8.8亿元(由省

财政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注入项目资本金4.5亿元;省国开行、省农发行提供的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31.5亿元。

(三)还贷期限

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承贷主体还贷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还贷来源

资金偿还渠道:一是省财政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财政偿还。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偿还。三是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提供的长期贷款(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本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地方可用财力(含土地出让纯收益)负责还款。对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对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省级财政贴息100%。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统筹地方财力,支持所辖有搬迁任务的县(区)履约还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统筹,

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分阶段组织推进

2016年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

1.项目准备阶段(1-3月):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五年规划及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等编制上报工作;协调组建省级投融资平台,指导投融资平台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市、县(区)修改完善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实施方案,细化2016年实施计划。省发改委组织有关市、县(区)编制上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投资建议计划,努力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在涞源县组织召开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举行2016年首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启动仪式,打好“当头炮”,下好“先手棋”,确保“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局良好。

各有关市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省级规划、方案、计划及政策对接,督促有搬迁任务的县(区)把搬迁对象迁出点、安置点、住房建设、配套保障、后续产业发展、帮扶责任等工作落到实处。

承担搬迁任务的县(区)要明确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切实发挥好组织实施主体作用,督促指导县级投融资平台做好与省开发投资公司项目资金衔接及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等工作,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深入搬迁农户,把相关政策宣传到户,将搬迁村安置住房拟建情况、搬迁人口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按要求进行公示,扎实做好搬迁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2.启动实施阶段(4-10月):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督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进度。各有关县(区)根据2016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搬迁“路线图”、“时间表”和项目责任人,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搬迁建设任务按计划完成。

3.年度盘点阶段(11-12月):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完善工作举措,研究提出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计划

(三)落实工程进度

各有关县(区)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工作协调,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定额工期的要求,统筹谋划,科学施工,确保高质量、按期限完工。具体要求如下:

2016年6月底前,所有涉及到的县(区)都要完成规划、选址、土地指标、环评等各项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2016年10月底前,三类地区完成主体工程;

2016年11月底前,二类地区完成主体、砌体、安装工程等;

2017年6月底前,部分集中安置区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实现安置8万人左右;

2017年底前,全部集中安置区具备入住条件,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实现安置10万人左右。

(四)强化项目管理

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由县级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总体方案。搬迁规模10000人以上的实施方案,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组织审核后,委托市发改部门审批,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备案;搬迁规模5000-10000人的,由市发改部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省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备案;搬迁规模5000人以下的,由县(区)发改部门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对具体安置点建设项目,由县(区)扶贫、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县(区)发改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各类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公告公示制度,规范运行、阳光操作,主动接受搬迁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严格监督考核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国土、人行等有关部门采取重点地区抽查、系统监测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2016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政策落实等情况的监

督检查。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和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侵吞等违规违纪问题。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项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市、县(区)扶贫工作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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