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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早期教育政策与实践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5:18   浏览次数:

摘 要:英国0-5岁保教一体化的早期教育服务体系对推进我国早期教育政策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英国已经在法律、管理、机构、师资、经费等各个方面完成了保教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在《早期教育阶段法定框架》(EYFS)的指导下,以独立式幼儿园和托儿所为主体的多种类型的早期教育机构为0-5岁的英国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国家教育标准局(Ofsted)所实施的早期教育督导对于推进英国早期教育事业发展和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的改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早期教育政策与实践可以从制度设计、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督导评估等方面借鉴英国的有效经验。

关键词:英国;0-5岁保教一体化;早期教育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6)06-0076-10

世界范围内对早期教育的长期追踪和研究成果表明,婴幼儿阶段是人类脑部发育的“黄金期”,早期教育对儿童成功的学校学习生活与后续生涯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银行等机构均指出,发展早期教育是在构筑国家财富,投资早期教育就是投资未来。由此可见,成功的早期教育无论是对个体还是对国家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以来,党和政府把早期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颁布实施,我国早期教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早期教育相对发达国家的最新政策与实践进展进行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有效推进我国早期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英国早期教育的现状

1. 英国早期教育发展遵循保教一体化的国家教育价值观,并且在法律、管理、机构、师资、经费等各个方面完成了保教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英国对早期教育(early years education)的定义是指0-5岁婴幼儿的教育(education)和保育(care)。目前英国的早期教育从国家层面秉持着保教一体化的教育价值观,并且已经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教一体化的理念,为保教一体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998年英國政府在《应对保育挑战》的绿皮书里指出要改变英国当时保育和教育分离的状况,强调保育和教育的关系,把保教一体化作为国家在早期教育方面的战略重点。2004年的《儿童法案》和2006年的《儿童保育法案》都重申了对儿童的早期教育服务包括教育、保育、卫生等各个方面,明确要求政府和地方各个机构或部门建立合作关系,为学龄前儿童提供整合式的早期教育服务,从法律上明确了保教一体化的思路。2008年9月正式生效的《早期教育阶段法定框架》(EYFS)彻底消除了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界限,使早期教育与保育有了统一的标准,英国的早期保教一体化初步建立。

此后,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来巩固和完善保教一体化的早期教育体系。通过颁布法规政策和统整保教标准,对保教服务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整合中央、地方等保教行政部门理顺管理机制;通过设立保教中心和调整已有的保教机构服务时间等园所层面的改革使保教一体化在实施层面得以落实;通过统整保教内容使保教一体化更加符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统一保教人员的入职资格、专业标准和在职培训,平衡保教人员工资待遇和师幼比例来统整保教师资队伍;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改变优化投入途径、减免家长保教费用等为保教一体化提供经济基础;通过整合父母和社区的参与提供更符合家长需求和地区需要的保教服务。至今,英国基本实现了在早期教育阶段实施保教一体化的制度、管理、师资、机构、投入等各个方面的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并在促进儿童持续而全面的发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2. 英国已经制定并出台较为完善的早期教育政策体系,有利于从国家层面长远规划和整体统筹早期教育的发展

英国已经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涵盖了0-5岁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各个方面,是对0-5岁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整体设计。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对于5岁以下儿童的教育并不重视。直到1998年新工党上台执政后颁布了“国家保育战略” [1 ],并且提出了第一项国家对早期教育的干预政策——“确保开端”计划(Sure Start),以此为起始和标志,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针对0-5岁儿童的早期教育政策。

如果将英国政府近20年来的从国家层面颁布的早期教育政府文件进行分析与梳理(见表1),可以发现这些文件所反映出的英国政府的早期教育政策取向和政策视角虽然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但基本上保持了早期教育发展思路的一致性和政策体系的连贯性,并且呈现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强调并不断明确政府在早期教育发展中的职责。一方面强化中央政府的教育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早期教育发展责任;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的各个部门在发展早期教育中的职责并强调重要部门的关键领导者的权力和责任。第二,国家的早期教育系列政策具有明确的教育价值观且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没有因为执政党的更替而出现较大的改变。提倡“全纳教育”和民主公平,重视教育起点公平和教育机会均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重视父母的义务以及家庭和工作的平衡;强调社区对公民美好生活的作用,充分重视和利用社区在早期教育服务中的作用。第三,早期教育政策逐步实现体系化,涵盖早期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可操作性。从宏观层面的国家早期教育发展理念、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到中观层面的不同年龄段儿童发展指标、早期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标准和不同早期教育机构的准入标准,再到微观层面的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框架和指标,不同早期教育机构的人数规定,人员构成等具体规定,基本都以国家文件甚至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第四,通过逐步立法来保障早期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立法是影响早期教育的基本趋势之一,《2000年幼儿看护标准条例》、《2006年儿童保育法》、《2008年儿童及青少年法》等法律文件对各级政府有关儿童及青少年的服务以及对儿童及青少年相关的保育教育标准做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为英国早期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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