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秘网    > 单位计划

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18 08:47:15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从概念、类型、构成主体、适用性等方面就产学研合作联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模式;问题;分析

引言

产学研合作联盟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多个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共同组建的资源互补型合作组织,是产学研合作深度推进的一种组织模式和载体平台。目前国内的产学研合作联盟多以契约关系联结,松散的组织特性,多元的参与主体,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动机,使得联盟合作的过程不是社会学上的价值观共有,而是要应对多种价值观共存的挑战,天生就存在很多不确定和难以协调的因素。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很有必要。

1.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概念的界定

产学研合作联盟的概念目前未见有列入工具书的权威释义, 可用作参照系的一是科技部等六部门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所下的定义[3],二是一些研究者提出的解释。归纳起来,对其概念内涵形成了三点普遍共识:有明确目标指向,通过有法律保障的契约形式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组织的主要成员并实质发挥作用;产学研合作的衍生模式。对其内涵理解不一致之处也有两点:合作基础是着重企业发展需求还是成员共同的利益和发展需求;合作目标是限于产业技术创新还是也包括其他方面。

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产学研合作联盟具有“合而不同”的清晰边界,是在不改变成员原有隶属关系和特质前提下基于共同利益和发展需求,按一定规则结成的合作组织。其次,基于目标和性质不同,产学研合作联盟概念有广义性和专指性两种涵义。广义的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目标与范围比较宽泛,可以是各方都有意愿的任何领域,即特曼所说产业界和学术界结成伙伴的关系;专指的产学研合作联盟一般对合作领域与目标进行了限定,如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性质和任务的定位;再次,产学研合作联盟的首要基础必须是基于维护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需求,过程和结果也要体现“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要求。

2.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类型的界定

产学研合作联盟的类型目前也没有公认和权威的界定标准,一些研究者按不同分类标准划分出一些类型,如区域性/行业性/全国性,松散型/紧密型,实体型/非实体型,契约型/股权型,企业主导型/高校主导型/政府主导(引导)型,学研驱动型/市场导向型/混合交叉型等。

就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对产学研合作联盟类型进行界定首先应以其概念内涵中抽取的两点本质特征进行判别:(1)以具有法律性质的契约为保障建立的正式合作组织;(2)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组织的主要成员并实质发挥作用。一般同时符合这两个本质特征的都可以看作是产学研合作联盟性质的组织。在这个前提下可再根据它同时具有的多种非本质特征作进一步细分,如上述那些类型。

由此,产学研合作联盟除名称中明确冠有“联盟”字样的外,还应包括一些组织模式与运行机制符合产学研合作联盟概念内涵的合作组织,如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计划”中面向行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组建的两类协同创新中心,以及部分联合(合作)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实际上,产学研合作联盟只是国内对这类合作组织的称谓,国外通常称其为合作(共同、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院等,例如美国的“光电-光热系统电力优化工程研究中心”,英国的“航空航天技术研究院”等。

3.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构成主体的界定

产学研合作联盟的构成主体,我们认为基于产学研合作联盟的概念可以这样理解:联盟通常由原彼此相互独立的多个机构主体构成,其中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联盟的基本主体,发挥实质性作用,其他机构是联盟的外围主体,发挥支撑的作用。按各主体在联盟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既突出产学研合作的本质特征,又体现了联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政府是否是产学研合作联盟的主体,目前对此的认识还有分歧。按我们的理解,虽然政府在联盟的组建与运行中提供了很多支持,如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导、通过各种形式给予的资金支持乃至直接出面牵线搭台干预联盟组建等,但这些属于其应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范围,是支撑联盟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内部实质性的互动与作用;从资源互补和利益共享的角度看,尽管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实质性活动,但对联盟提供的各种外部条件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资源的投入,并间接分享由合作成果带来的“红利”(财政税收增长、就业岗位增加等),因此可认其是一类“特殊”的外围主体。

4.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模式的适用性问题

在联盟合作模式之前,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之间业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如科技項目合作、联合培养人才、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等,这些由合作各方认可的合作模式目前乃至未来仍旧是产学研合作的基本形式,并不会因联盟模式的出现而被替代,同样合作各方也不会固守原有的合作模式而拒绝联盟,前提是能带来更多的利益。因此选择哪种合作模式完全取决于合作各方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决定。如果其他合作模式能够解决问题,通常不会采用联盟的模式,因为加入联盟意味要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也会受到更多限制和约束,尤其当涉及到价值观念冲突和利益分配时,在多边之间进行平衡与协调的难度远大于双边。

由此,产学研合作联盟模式在实践中存在选择性适用的问题,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建立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

以往产学研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基于科技项目或产品开发合作的短期化、近视化行为常导致合作关系常随任务的完成而终止。采用联盟合作的模式,可借助这一平台,寻找、发掘出在单一项目或产品合作之外更多的合作机会,将短期合作升级并固化为相对稳定和较长期的战略合作。

(2)获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客观而言,结成联盟只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为了自身发展需要采用的众多策略和手段中的一种,潜藏其后的真实目的是对利益的追求。在国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大环境下,企业参加联盟,在获得高校和科研机构智力资源支撑的同时,可以在争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面占得更多先机和主动,因为伴随政策配套的必然还有资金和其他优惠条件。例如2013年8月在湘潭先进矿山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基础上组建的湘潭市先进矿山装备制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早在 2011年11月获批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时,即由科技部每年给予3000-5000万元,湖南省科技厅每年给予1000-20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同样,高校、科研机构等参加联盟也有这样的考虑在内。

(3)资金投入和风险大的研发项目

在合作中,作为资金主要提供方的企业出于逐利本性和风险因素考虑,一般不愿投入那些虽然是产业急需,但前期投资大、周期长、技术或市场风险性高的原始研发项目,而宁愿从国外引进并非主流的现成技术或产品,再寻求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进行二次开发或集成、仿制。在市场导向的环境下,企业的行为无可指责。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联盟合作,可由成员分摊从研发到技术扩散、产品化的风险与成本,是有助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理想选项。

5.结语

产学研合作联盟目前在国内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在普遍意义上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尚未真正形成,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去不断认识、总结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秦斌.企业战略联盟理论评述[J].经济学动态,1998(9).

[2]张海生.我国产业联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科技成果,2007(11).

推荐访问:产学研 若干问题 思考 合作 联盟


[关于产学研合作联盟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