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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有机融合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6:14   浏览次数: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代学徒制模式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相结合的现状,对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的角色进行定位,梳理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有机融合的难点,提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织形态选择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有效发挥职教集团在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推进过程中应有作用的重要基础;完成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其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培训标准、培训课程、培训要求等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职业岗位的通用性,是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运行成功的关键;职业院校与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其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的紧密衔接和合作,是成功实现学徒培训目标的重要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关于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指导文件,是实现现代学徒培训利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企业法人 职教集团

[作者简介]王志伟(1972- ),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金融、经济法;林红(1967- ),女,江苏无锡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工商管理。(江苏 无锡 214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2014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基于现代学徒制视角下的高职商科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项目批准号:2014SJB343,项目主持人:王志伟)和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职教集团与现代学徒制有机融合的路径探索”(课题编号:B-a/2015/03/013,课题主持人:王志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6)05-0015-05

一、现代学徒制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相结合的现状

现代学徒制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可分为两个流派:一是以德国“双元制”为代表的德语系国家的需求引导型学徒制,是一种“高企业合作低学校整合型”的学徒制;二是以英国学徒教育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供给引导型学徒制,是一种“低企业合作高学校整合型”的学徒制。综观上述两种现代学徒制流派,这里所说的现代学徒制是指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师傅仍采用师傅带学徒的传统方式,以行业或职业的知识技能为学习内容,学徒可因劳动获得某种形式的回报,企业可获得优质高效劳动力资源的职业教育模式。

对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国外对此没有专门称谓,但确实存在这样的办学模式,其中有的较为紧密,常常是教育集团和企业集团承担培养专业和职业人才的职责,如美国的职业生涯教育集团、阿波罗教育集团,荷兰的鹿特丹航运中心等;有的则较为松散,常常是通过项目等形成的联盟或合作办学,如美国的技术准备教育、英国的基础学位、日本的技术教育一体化等。我国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实践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已组建600多个职教集团,覆盖100多个行业部门、1万多家企业、近600个科研机构和50%以上的中职校、80%以上的高职校。因此,这里所说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是指以专业对接产业为纽带,以产业链、教学链、利益链“三链融合”为主线,由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机构通过集团化的方式组建一个较大的运行实体,通过理事会、董事会、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建立六类主体共同决策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和决策模式,深入推进产教对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现集团内各主体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1.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与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发展现状分析。第一,国外多层次、多元化的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与现代学徒制运用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院校主导型、企业/行业主导型和自愿联盟型。因此,从外延上来看,职业教育集团化是一个比现代学徒职教模式更为宽泛的概念,解决的主要是参与职业教育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问题,而现代学徒制则是解决这些参与主体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如何进行通力合作的问题。由于现代学徒制的运用在西方国家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当前西方各类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具体教学实践通常以学徒制培养为主要立足点。第二,西方国家在职业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有相应的职教集团参与其中。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在实施过程中,对学徒开展培训的主体主要有企业、职业学校和跨企业培训中心。其中,企业主要是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其本身有学徒培训中心,主导学徒培训,并吸引职业院校的参与合作;跨企业培训中心是为弥补中小企业财力不足而由政府提供补贴但由私人投资并进行市场运营的行业协会性质的学徒培训机构。这两类主体具有典型的职教集团性质。英国学徒培训项目是由政府通过购买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提供的学徒培训服务的成果,是一种结果导向型的学徒培训,因此其推进过程中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会主动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企业展开学徒培训项目,并根据培训成果获得政府拨款,再由院校与企业合理分配。这一学徒培训项目的推进过程,实际上就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过程,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等在这一过程中合作与配合,共同完成职业人才的培养,也形成了以项目为基础、以企业为主导、以职业资格证书为标准的职教集团。

2.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与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相结合的现状分析。第一,我国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与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探索并没有做到相互结合,互为表里。20世纪90年代,我国职业院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引领下展开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探索,组建了各种类型、层次的职教集团,但其在推进校企合作、职业人才的培养由企业主导方面所起的作用较为有限。一方面,由于当时的企业并没有招工、用工的紧迫感;另一方面,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两者的探索并没有结合进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学徒培训上的探索具有明显的跳跃性和断层性。1949~1959年学徒培训得到了极大发展,仅工业、建筑、交通等12个产业部门培养的新技术工人中就有797万人是学徒方式培养的,占总数的95%,但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学徒培训遭到了破坏,1981年学徒培训重启,到了90年代后又逐渐衰微,但由于职业院校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当时展开学徒培训探索并没有借助或结合职教集团的力量来进行。1989~1995年,我国职业教育界在苏州、无锡、常州、沙市、芜湖和沈阳六城市开展了区域性的“双元制”改革试验,试图引进德国的“双元制”学徒培训模式,有的地方也组建了相应的类似于职教集团的组织。这次试验虽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成功的例子不多,之后职业院校对校企合作的探索也与“双元制”渐行渐远。20世纪90年代后职教集团的发展则更多体现在校企的浅层合作上,并没有深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厘定、课程体系的设计、单个课程的内容整合、学生实训的整体参与等方面,因此许多职教集团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发挥的作用很有限。第二,近年来对职教集团与现代学徒制的探索呈现出逐渐融合的趋势。2012年,我国教育部再次启动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研究,重点研究了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产权制度改革、财政投入模式、办学标准、国家制度建设和政策建议等方面;2013年,教育部又在全国选择了一些高职和中职学校以及地方教育部门联合企业展开了现代学徒制的探索;2015年年初,教育部又进一步遴选了100多家院校联合地方教育部门和各类型企业扩大对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探索。2014年6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更是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现代学徒制及创新校企合作模式。同时,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及人口红利的消失,要求企业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智造”,强调创新、技术对经济的驱动力,迫使企业提升了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也迫使他们更有动力参与职教集团和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而国家正在酝酿、制定和完善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必将使企业参与职业在人才培养获得优质劳动力资源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成本。

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的角色定位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所形成的职教集团按其组织形态,具体可以分为联盟型职教集团、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民办非营利单位法人型职教集团、事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另外还有一种未来可能会有所发展的社会团体法人型职教集团。其中,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是指参与职教集团的六方主体,即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组建职教集团时以筹建公司企业的形式,分别以投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成立的公司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职教集团的责、权、利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该公司企业则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是解决“产业链、利益链、教学链”三链融合问题的一种最完美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类型。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具体的角色定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学徒培训的场所,根据职教集团内大型(或骨干)企业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群(或行业协会)的需要完成学徒培训任务。由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采用公司形态,具有法人资格,本身有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能力,拥有职教集团内各参与主体的投资和各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因此其可根据参与职教集团的大型(或骨干)企业或同行业中小企业群对职业人才的需求,组织开展学徒培训。

2.作为完成学徒培训的中介平台,为职业院校的专业学生进入职教集团内的大型(或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内进行学徒培训提供便利。此时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主要功能在于组织、协调、安排专业学生,与集团内的职业院校、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共同完成学徒培训企业岗位标准、专业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学徒培养标准和合格标准、企业师傅选拔考核与技能培训标准、学徒培训手册、学徒培训课程安排等标准的制作和完成学徒培训及服务合同、校企联合培养协议等协议的签订和督促履行等工作,并对集团内企业的学徒培训工作展开监督、检查,一方面要保证学徒培训能达到参与学徒培训企业所欲达到的目标,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学生不会被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3.联合集团内的企业,成为广泛吸纳集团外的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重要媒介和组织者,并在推进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与集团内的职业院校一起完成行业岗位人才标准制定和完善。若国家未来出台关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优惠政策,则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可利用自身优势,将相关专业学生纳入集团内部或安排在企业内部展开学徒培训,同时还可利用优惠政策的号召力吸引其他企业参与学徒培训,形成类似于英国现代学徒制开展过程中由职业院校根据学徒培训项目寻找合作企业的模式。但是,这是由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根据学徒培训的优惠政策为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寻找合适的合作企业,不需要职业院校去做这一工作,职业院校可以关注自身更擅长的人才培养、课程建设等工作。同时,由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本身也是企业,因而能更清楚地了解集团外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能更灵活地安排学徒培训,甚至可利用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集团外企业在学徒培训上的某些缺憾。随着这种学徒培训开展的深入,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可以向集团外企业安排学徒,积累岗位技能、技术训练等方面的经验,从而可以与职业院校一道在行业岗位人才标准制定和完善方面发挥应有作用,甚至可以制定相应的行业岗位资格标准。

三、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有机融合的难点

1.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若没有采取适宜的组织形态和完善的治理结构设计,则在推进现代学徒职教模式上必定会困难重重。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若采用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由企业股东单独投资设立),则会形成公司名义上是挂靠在合作的职业院校名下,是院校的校办企业,能享受国家对此的政策优惠,但实际上只是一个市场化运作的公司,职业院校没有股东身份,无法与企业投资者进行分权制衡,使企业高质量地完成相关专业的学徒培训工作。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若采用的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投资全部由政府或公办的职业院校提供,则其能否称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也将是一大疑问。因为即使有企业的合作,可能也只是根据契约形成的,这是一种短期的联盟型职教集团,这样的企业是否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在这样的企业推行学徒培训效果如何,能否跟得上市场步伐,能否为市场上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所认可,都是值得怀疑的。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股权结构中,若参与职教集团的企业股东一股独大,且在公司的董事会中没有参与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和其他投资主体的代表,或公司根本不设董事会而只设由企业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董事,公司监事会中没有参与学徒培训的学生代表,甚至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则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展开市场业务时将更多关注于公司的经营效益,而不会注重“产业链、利益链、教学链”的三链融合,甚至只是将与职业院校的合作看作是获得国家政策优惠和获得廉价劳动力的手段。因此,如果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织形态选择有误,或其治理结构不能体现职教性质,则很有可能使学徒培训的推进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2.在利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推进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过程中,该企业法人,或其引介的职教集团的企业股东,或其从集团外引入的企业所提供的职业岗位、确立的岗位标准、培养的职业技术和技能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能否为行业绝大部分企业所认可,也是难题。能完全参与市场竞争且规模较大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可能提供的学徒培训岗位具有行业代表性。一些虽然能生产经营但规模较小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该职教集团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不完全具有行业代表性。这些企业内的岗位分类、对岗位职业技能和技术的要求可能与该行业对企业内岗位分类、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不太相同,其提供的学徒培训有可能并不满足日后同类型企业对职业岗位人才的需求,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参与学徒培训的专业学生未来的就业企业选择和职业生涯发展。

3.角色定位于推进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媒介和推动者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主导集团内的合作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是否具备行业岗位人才标准制定和完善的能力,也是一个难题。这种角色定位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往往生产经营性较弱,其很多时候更类似于一个校企合作的平台,其能否对集团内或集团外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群)的职业岗位有深刻的理解,能否凝练出职业岗位所需的技能与技术,并将其转化为学徒培训课程和考核标准,是一个比较有挑战性的问题。更何况,其还必须负责确定学徒培训企业师傅的选拔条件、任职要求和奖惩措施,还必须在学徒培训过程中保证这些条件、措施、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保证学徒培训的课程能为学徒们吸引并掌握,保证学徒们在培训过程中习得和很好地运用“默会”知识,这也是很有挑战性的问题。

4.若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集团内或集团外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群)无法在提供学徒培训过程中降低成本,获得相应的收益,则这些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能否长久地坚持下去,也是值得怀疑的。除了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中规定了“与职业院校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企业,其向实习生支付的报酬可以在税前从企业所得中扣除,然后再计所得税”以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目前对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再无任何政策支持。然而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则必须向学徒提供学徒津贴、意外伤害保险、住宿,并须对学生在学徒期间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这些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成本很高;而且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企业与学徒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在学徒培训期间出现学徒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处理起来将会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5.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集团内的企业、集团外的企业若实力较弱,其能否负担得起当前参与学徒培训的成本,是一个问题。更何况参与学徒培训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还有可能是中小企业群,这个问题就越发凸显。此外,若企业或行业发展前景堪忧,则其能否形成学徒培训的长效机制,更是一个问题。在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推行过程中,提供学徒培训的企业不仅要提供学徒在学徒培训期间的津贴、住宿费用、奖学金(有的企业会提供)等显性开支,还有训练企业师傅、完善培训课程、组织培训考核、评价培训效果等一系列隐性开支。倘若参与培训的企业没有对优质人力资源的强烈需求和市场选才的无法满足之间的矛盾,以及企业良好的可期发展前景,相信没有哪个企业能负担得起和有精力来进行学徒培训。此外,若企业所在行业前景不明或黯淡,企业即使参与学徒培训也是冲着暂时获得“廉价劳动力”这一好处而来,并不能与职业院校形成学徒培训的长效机制。有的企业即使与职业院校、学生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也经常会变卦,甚至不能按预定的学徒课程展开培训工作。这样不仅妨碍了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顺畅运行,更影响了参与学徒培训的学生。

四、解决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融合难点的路径

1.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组织形态选择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有效发挥职教集团在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推进过程中应有作用的重要基础。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适宜采用投资主体为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宗旨除了要确立股东权益最大化原则外,还必须确立促进“产业链、利益链、教学链”三链融合的职教原则。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只设1名执行董事和1~2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最适宜的配置是参与职教集团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群)代表担任董事长,参与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代表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则聘任职业经理人,董事会中不必有学生代表,但监事会中一定要有学生代表。如果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能有上述比较合理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在其内部推行学徒培训则既能满足参与投资职教集团的企业股东对优质的高技术与技能人力资源的需求,又能满足职业院校提高专业学生人才培养效率和未来就业质量的愿望,还能为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完成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其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所提供的培训岗位、培训标准、培训课程、培训要求等必须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职业岗位的通用性,是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运行成功的关键。因此,各参与投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投资者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保证以较高标准来创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使其生产经营能力较强,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二是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如果作为一个中介平台来引入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参与学徒制,其本身不直接进行学徒培训,则其实力差一些无关紧要,但要保证其引入的作为职教集团股东的企业或引入的职教集团外的第三方企业必须有强劲的实力,或者是行业内龙头(骨干)企业,或者是职教集团能对其有较强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群,在提供学徒培训的成本承担和任务完成上没有问题,同时其创始人还要有一定的教育情结;三是职业院校在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主体创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时,既要选择与院校的办学历史能有效结合的行业来创建,又要选择正处于生命周期中成长或成熟期的行业来创建,保证某专业的学徒培训能在未来的5~10年有一个稳定的发展。职业院校在选择参与职教集团投资的企业时也应遵循这一标准。

3.职业院校与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其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的紧密衔接和合作,是成功实现学徒培训目标的重要保证。参与学徒培训的职教集团或其引入的企业往往都不太了解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因此这些参与者虽然有较高的参与热情和较好的参与实力,但往往不知道从何入手。职业院校应发挥自己在教学方面的优势,与参与企业一起进行学徒培训企业岗位标准、专业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学徒培养标准和合格标准、企业师傅选拔考核与技能培训标准的制定,对参与培训企业所选拔的企业师傅进行教学方法、能力以及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教学能力。尤其是要注重企业师傅与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师的双向互动,使企业提供的学徒培训与院校提供的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之间互相配合,相互融通,并促使双方建立常态性的沟通交流机制,便于他们互相促进。此外,职业院校要做好学徒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控制,一方面保证学徒培训课程高质量、严要求地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也便于协调解决学徒在培训期间与所在企业、职业岗位和企业师傅之间的矛盾及摩擦。

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关于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指导文件,是实现现代学徒培训利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教育部应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规范学徒在企业培训期间身份认定及权利义务的行政规章,并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加以完善和落实。其次,我国学徒制开展应以专业为基点,借鉴德国学徒制的做法,但需将制定学徒框架的权力下放到各省教育行政部门,组建某专业专家委员会和某专业框架教学计划委员会,同时再组建一个学徒制推进工作协调委员会(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对专家委员会和框架教学计划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从而制定出本省的《某专业学徒制培训条例》和《某专业学徒制框架教学计划》,作为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某专业的学徒培训时遵循的基本准则。最后,国务院应组织各部委探讨并制定企业参与学徒培训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投入学徒培训资金的税前抵扣政策,各省相关部门可从当年的财政收入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设立购买学徒培训服务的专项基金,或由地方税务部门收取而由参与学徒培训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企业提供学徒培训后进行相应返还等。其中,最好的方式是借鉴英国学徒制开展的方法,即由省级设立专项基金对参与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进行购买,以专业为载体,培训前支付总培训经费的60%,培训完成通过考核后再支付剩余的40%,且该笔经费先支付到与企业合作的职业院校,再由职业院校与企业根据具体分工来分配,并由当地政府审计部门于事后出具相应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5.创建愿意为培训合适职业人才承担相应责任和成本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是开展学徒培训取得真正实效的重要条件。职业院校与其他社会主体创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虽然一方面是为了营利,使投资主体在职教集团运营过程中能获得相应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职业教育,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若各参与投资主体能允许集团以微利或盈亏平衡为运营的支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将会在人才培养上投入更多,将会有更大的能力来承担人才培养的责任和成本。同时,其作为平台在开展学徒培训的过程中,如果引入的集团内或集团外企业实力较为有限(但行业发展前景很好),承担责任和成本能力一般,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盈余为引入企业的学徒培训工作分担责任及进行资金补贴。此外,由于其本身也是企业,对于企业开展学徒培训所应支出的成本可以核算得更为精准,不仅可以为未来政府的专项购买提供更为可靠的数据,还可以与职业院校推进现代学徒制的部门一起,更好地监控引入企业学徒培训项目的完成,有利于形成学徒培训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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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志伟.现代学徒制职教模式中学徒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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