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油轮经营活动过程中对船舶安全的初步控制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4 08:41:03 浏览次数:次
摘要:船舶安全是航运企业的生命线,在航运企业实际管理中,船舶安全管理的重点都放在技术、安全部门,对于将安全观念引入到经营活动和船舶管理活动之间的结合部位,将船舶安全预控措施提前到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客观上的难度,但对提升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大有裨益。本文作者从生产经营活动的角度,全面分析了安全预控措施提前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阐述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预控措施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船舶经营;安全措施;种类
水路运输相比陆路和空中运输具有运量大、运输成本低的天然优势,而且地球面积70%以上为海洋所占据,水路运输四通八达,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货运。随着高科技的不断进步船舶运输业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但是海上事故却还是频频发生,这些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重大的海上事故,不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而且可能使航运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企业倒闭。
确保船舶及其货物等财产不受损失,确保船上人员安全与健康,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污染,作为船东的基本责任,也是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实践过程中,为达到船、货安全目的,使得船舶能在海上安全营运,航运企业都在狠抓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货物操作、抛锚、靠离泊作业等方面。然而,这些控制措施大部分都发生在航次合同订立、航线确定之后,大部分航运企业对于将安全预控措施提前至经营活动过程中即航次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在油轮经营活动过程中对船舶安全的初步控制的一些看法。
一、安全预控措施提前的益处
安全预控措施提前到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以提前判断出潜在航次可能的不安全因素,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为安全措施的实施争取到更长的准备时间;如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危害,可停止合同谈判、拒签合同,防止损失的扩大;还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事前考虑不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安全现象,导致合同执行受阻、各方推诿扯皮,丧失解决问题的主动权,防止商务纠纷的发生。
二、如何将安全预控措施提前实施
上文已提到,在实践过程中,航运企业大部分安全预控措施的采取都发生在航次合同订立、航线确定之后。当然,这与现代航运企业内部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岗位分工很细,各人都在各自岗位职责内开展工作,航运企业中,具体经营和管理工作也隶属于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负责。经营人员负责揽货、合同谈判,而船舶管理人员负责船舶技术以及安全管理,两者分工不同,专业技能也不同,对对方专业知识以及工作流程也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负责安全的船舶管理人员难以将船舶安全预控措施提前贯彻到揽货经营谈判过程中。从我的工作实际来看,前期的安全预控主要靠经营人员意识观念、工作经验以及公司的部分规定,无论是哪一方面,都很难考虑全面。比较可行的实践方法还是要从源头经营人员处发起,在提升经营人员安全预控意识观念、积累工作经验的同时,由经营人员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主动和管理人员沟通,将双方各自所掌握的专业技能、知识楔入到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将船舶安全预控措施提前到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
三、油轮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安全预控因素
(一)航线、航区
经营人员在揽货时,要考虑到货物运输所经由的航线、航区中是否有对船舶安全不利的影响因素,如战区、海盗区、IWL除外区、冰区、政治敏感区等等。如果采取航线选择、护航、增添装备、加强值班等必要防范措施能够使船、货、人处于安全可控状态的,合同谈判时可以接受,但需要对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另外还要注意航行特殊区域额外保险的安排作为防范安全风险的补充。
(二)货物特性
油轮运输中我们需要了解的油品特性指标主要有:密度、装货温度、特定温度下的运动粘度、倾点、有害气体挥发程度等等。这些油品指标要结合船舶设备设计能力综合判定船舶是否适合装载。对于超出船舶设计能力的要拒绝承揽,如若合同谈判时贸易货品尚未确定,合同中应当对装载货物做出一定的限制,避免货物上船后使船舶以及货物本身陷入不安全境地。
(三)装、卸港口以及码头限制条件
对于装、卸港的安全性或者说安全港的问题一般运输合同中规定为租家有保证安全港口的义务,但近来国际大石油公司以及一些知名国际石油贸易商利用强势的货主地位在运输合同中修改条款,不再对安全港口负有绝对义务,以减轻其责任。这就需要油轮船东需要更多关注装、卸港口包括码头状况,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港口、码头信息,提前制定在港安全措施。
(四)补给
补给包括船舶燃、润料补给和船员生活物品补给。这一点在揽货经营中容易忽视,尤其是对船员生活物品补给方面往往考虑不足。补给必须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尤其是要执行航线较长的货源计划时,一定要将补给的时间、地点和备选地点提前考虑。
以上内容仅是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工作中一些经验进行了部分归纳、总结,与大家共享。不过在航运企业实际管理中,船舶安全管理的重点都放在技术、安全部门,对于将安全观念引入到经营活动和船舶管理活动之间的结合部位,将船舶安全预控措施提前到揽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客观上的难度,但对提升航运企业安全管理大有裨益,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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