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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研究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2:21   浏览次数:

【摘 要】德国现代学徒制围绕着多元利益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缘何开展、如何达成、如何进行、如何实现四个环节,形成了双元驱动、企业主体的利益驱动机制,多元参与、利益均衡的协调沟通机制,职业导向、企业参与的课程开发与实施机制,法律为先、行会参与的质量保障机制,对于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德国;现代学徒制;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76-0033-05

【作者简介】贾文胜,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18)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

近年来,我国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现代学徒制的战略意义,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等。全国上百所高职院校也开始了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已经成为“后示范”时期高职院校突破发展瓶颈、实现内涵提升的关键路径,成为职业教育政策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抓手。然而在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践如火如荼的同时,我国对现代学徒制各利益相关主体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制还缺乏清晰的认识,对于深层次现代学徒制运行机制的研究也较少。事实上,现代学徒制在西方国家已取得了较好的人才培养效果,是一种良好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深入剖析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对于推进我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德国现代学徒制脱胎于传统行业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制与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完美结合,为德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促进了德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德国现代学徒制是德语系国家(如德国、瑞士、奥地利等)的典型代表,也是“市场引导型”学徒制的典型代表,[1]是世界上开始较早而且比较典型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普遍借鉴。德国现代学徒制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从某种程度来说,其本质上是一种跨界合作制度,其运行机制围绕着合作过程中发生的相互作用关系而形成。本研究将针对合作缘何开展、如何达成、如何进行、如何实现四个环节,从利益驱动、协调沟通、课程开发与实施、质量保障四个维度对德国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以期為我国现代学徒制机制构建提供借鉴。

一、利益驱动机制:双元驱动,企业主体

德国基于“双元制”的现代学徒制利益驱动是指企业和职业学校在国家法律约束和企业利益驱动下的一种运行机制。根据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否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企业都必须先向联邦政府交纳中央基金,这些基金由联邦政府统一划拨分配。[2]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能得到中央基金的支持经费。规模大小不同的企业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企业,所得到经费支持的差别比较大。一般来讲,企业可得到的经费约占净培训费的50%~80%;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培训企业获得比例更大,最多可获得100%的经费支持。德国企业之所以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的积极性高,其主要原因是对自身利益的考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通过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联邦德国会给予税收减免和优惠;二是企业通过参与现代学徒制,员工能力与素质得到提高,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三是为企业节省了培训成本。因此,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实现了多赢。

德国培训企业积极参加现代学徒制,除了经济利益的驱动因素之外,还有追逐劳动力资本利益的驱动因素。德国从19世纪工业迅速崛起,到20世纪末期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工业强国之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德国需要数量更多、素质更高的劳动力资源作为补充。现代工业通过生产与科学技术的紧密结合,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对劳动力技术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基于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与渴望,德国企业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期望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能够紧跟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趋势,促进企业快速转型与持续发展。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学徒制培训的经费投入机制有明确规定,除了企业内的学徒制培训经费由企业承担,跨企业培训中心的经费由联邦政府、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联邦劳动局和行业协会共同承担外,职业学校的培训经费由州政府承担。德国现代学徒制中“双元”的另外“一元”是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只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完成学校应该完成的学徒培训任务即可,在经费投入上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因为,职业学校的培训经费全部是由各州政府以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主要包括:教师工资和硬件建设经费,其中教师工资及养老等由州政府承担,校舍、设备等硬件费用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承担。[3]

二、协调沟通机制:多元参与,利益均衡

基于“双元制”的德国现代学徒制坚持“协调沟通”以及“利益协调”原则,其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联邦政府的教育与研究部、主管经济的各部委以及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联邦州政府的教育与文化事务部、经济行政部门和州政府教育与文化事务部长联席会;行业和地区的各个行业协会;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他们才是现代学徒制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学徒制推进与实施过程中,建立了十分完善的协调沟通平台与机制。

第一,立法职责权限的沟通机制。德国现代学徒制之所以成为世界典范,主要原因是建立了职责明确的协调沟通机制。政府通过立法明确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和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一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培训企业在现代学徒制推进过程中的职责与义务,而且在德国政府和州政府层面也分别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以检查与监督职业学校的学徒制开展实施情况。二是德国通过立法为现代学徒制发展提供经费支持,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德国学徒制的经费主要由国家与企业(包括跨企业培训中心)来承担,学徒制培训经费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培训费、资料费和学徒工资基本由企业承担,小企业(雇员不超过20人)还能够获得国家经费补贴;国家及州政府共同承担职业学校的学徒制经费。

第二,政府管理职责的沟通机制。一是德国对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实行宏观管理和自治管理有机结合的沟通机制。一方面,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机构”(BIBB)是国家统筹管理现代学徒制的最高机构,对现代学徒制实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政策与指导协调来解决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共性与普遍问题,从而保证国家学徒培养规格的相对统一。另一方面,联邦州政府是现代学徒制的具体实施机构和监督机构,对现代学徒制实行自治管理,充分发挥州政府的协调沟通与监督作用,不仅负责监督职业学校教学、企业培训以及财政拨款的使用效率,而且负责协调行业协会、企业、学校之间的关系。二是德国构建了行业协会为主体的联邦、州、地区三级学徒制管理机构及沟通机制。联邦一级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颁布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职业培训标准;州政府一级管理与监督学徒业务培训;地区一级由各类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学徒培训工作。行业协会是德国地区一级现代学徒制开展自治管理最为重要的组织机构,在德国具有“公法人”的特殊地位。这不仅使行业协会能够履行法律授权,而且在履行职责时有如同政府一样的权威,在沟通管理过程中行业协会具有至关重要的话语权。[4]

第三,利益均衡的沟通机制。德国现代学徒制建立在利益均衡的合作機制之上,德国利用“新社团主义”(neo-corporatist)来规范组织现代学徒制运行,“新社团主义”既被政府赋予其管理集体利益的权利,又同时兼顾了工会、雇主、学校的共同利益,这个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利益均衡、利益博弈与利益协商的桥梁。[5]在德国现代学徒制中,虽然政府、工会、各个行业协会与学校承担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是通过沟通协商的平台与制度,他们最终对学徒制的意见趋向一致。在这些具有不同职能的组织机构中,除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学校之外,行业协会主要代表雇主的利益,而工会主要代表学徒的利益。

在职业教育诸多组织与管理机构以及制度规范管理进程中,现代学徒制体现了多方利益的合作、协商、沟通机制。比如,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组建的领导委员会,其成员由雇主代表、工会代表、联邦政府代表以及州政府代表等按照一定的比例构成,对现代学徒制的运行发挥重要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各行业协会组成的职业培训委员会(成员包括雇主代表、雇员代表与职业学校教师代表等)对州政府的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相关事宜提供咨询建议;考试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同数量的雇主、工会代表和至少一名职业学校的教师代表组成,对现代学徒制进行考核与评价。学徒津贴与学徒工资是由雇主和工会集体协商来确定的。德国《职业培训条例》是规范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制度,它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沟通协商机制。总而言之,德国学徒制的发展与完善无不依赖着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与沟通进而达成一致。

第四,培训税征收的沟通机制。政府与企业界就征收培训税展开博弈、沟通与协商。2004年5月,德国政府通过了《保证培训岗位供应法案》,该法案准备对两种企业征收培训税,一是10人以上雇员企业,二是学徒占所有雇员比例少于7%的企业。该法案的颁布引起了企业界的公开反对,鉴于德国绝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学徒制培训工作,因此企业界认为这只会导致企业培训的岗位越来越少。为了阻止联邦政府推行这种培训税政策,政府与雇主双方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妥协意见。一方面,政府同意不实施该法案;另一方面,雇主同意联邦政府推行新的“国家技能与培训一揽子计划”,承诺未来三年每年增加30000个学徒岗位。[6]

三、课程开发与实现机制:职业导向,企业参与

《联邦职业教育法》和《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是规范德国职业教育学徒制课程开发与实践的基本法规,联邦各州、地区的法规制度作为课程开发与实践机制的重要补充,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行业协会与企业、雇主共同承担现代学徒制的课程设计、开发与实施。

德国“双元制”以职业分析为导向,以职业活动为核心开发学徒制课程。这种以职业活动为核心的课程开发模式,对学徒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与职业能力培养有重要促进作用。以职业活动为核心的课程设计与开发理念始终贯穿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课程开发的全过程,主要表现为:以职业活动为中心选择课程内容,构建课程体系与结构。从横向来看,学徒制课程主要包括文化课、专业课及实训课三类课程,这三类课程一方面突出技能培养,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7]从纵向来看,学徒所学课程分为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专长课程三个层次,而且围绕着职业活动,从泛到精、由浅入深,呈阶梯螺旋式上升。德国企业参与学徒制的课程开发,更加注重职业活动、职业经验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四、质量保障机制:法律为先,行会参与

德国现代学徒制中,无论是利益驱动机制、协调沟通机制,还是课程开发与实施机制,最终都需要质量来保障。因此,德国从法律制定、行会参与、经费支持和考试标准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质量保障机制,保证现代学徒制的规范运行与正常开展。

第一,构建完备的职教法律法规体系,为现代学徒制提供法律保障。继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后,德国又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有责任承担学徒培训义务,并对学徒培训的期限、工作时间、试用期、学徒报酬等做出明确规定。1981年修订《职业教育法》,并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2004年又修订合并《职业教育法》(1969年)和《职业教育促进法》(1981年),2005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开始实施,2007年德国对这部法律又进行部分修订。新的《职业教育法》对德国职业教育及其职业教育学徒制予以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更加符合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并呈现出企业与职业学校紧密结合、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紧密结合、教育研究与管理研究紧密结合三大特点,[8]为德国现代学徒制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构建完善的行会制度体系,为现代学徒制提供制度支撑。虽然德国的现代学徒制以企业为主体,但是行业协会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德国职业教育培训是通过行业协会强化实施对学徒制的监督管理来完成。行业协会在学徒制的管理中承担的职能包括:承担学徒培训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监督;负责学徒的考核;负责规章制度的制订;负责学徒制的监督和咨询等。德国行业协会一般对学徒制人才培养过程、结果的质量监督也较为严格。例如,所有学徒合同均需要在行业协会注册,行业协会同时委派专门的培训顾问对培训的开展进行监督。学徒只有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中期考试、毕业考试以及资格认证考试,才能最终完成学徒制培训。[9]

第三,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为现代学徒制提供资金保障。德国现代学徒制的经费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并受法律保护。基于“双元制”的德国现代学徒制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在学徒制中承担师傅工资、学徒工资以及设备、原材料等经费支持,同时还为学徒提供设备、培训场所等。

第四,构建质量评价体系,为学徒提供质量保障。为保障现代学徒制的质量,德国建立了客观公正的考核体系与评价机制。行业协会承担学徒制的考试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成立专门的考试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雇主联合会代表、工会代表及职业学校教师代表三方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考卷、监考及评分,从而能更加客观地评价学徒的培训质量。因为这种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的客观性、规范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德国现代学徒制的结业证书不仅被联邦德国承认,在欧盟部分国家也获得认可。

【参考文献】

[1]Steedman H. Apprenticeship in Europe: Fading or Flourishing[J].LSE Research Online Documents on Economics, 2005(12).

[2][7][10]叶鉴铭.校企共赢·我们在路上——校企共同体实践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

[3][5]关晶.西方现代学徒制研究——兼论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借鉴[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4]李夢玲.中西现代学徒制的比较研究——基于政府职责视角[J].职业技术教育,2015(7).

[6]Tremblav,Niane-Gabrielle&Iréne Lebot.The German dual apprenticeship system analysis of its evolution and present challenges[R]. Montréal:télé-université,Université du Québec,2003.

[8]姜大源.当代世界职业教育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

[9]关晶.英国和德国现代学徒制的比较研究——基于制度互补性的视角[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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