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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调官”与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5 08:44:25   浏览次数:

[摘 要]以往关于明代地方教育管理的研究中,大多认为明正统年间设立“提学”以后,参与明代地方教育管理的主要是“提学”和各儒学教官,由地方守令充任的“提调官”则负责校舍修建等后勤事务。考察新发现的《八闽学政》和其他相关文献可以看到:“提学”的局限性决定了“提调官”不仅限于负责后勤事务,而是负有更多、更重要的职责;“提学”与“提调官”分工合作,共同构成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的领导层,他们之间的分工合作,是地方学政兴废的关键。

[关键词]《八闽学政》,“提调官”,“提学”,明代地方教育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11-0017-04

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以正统元年(1436)设立省级“提学”官为界,此前地方教育管理由地方守令,即府州县行政长官负责,明代教育文献中常出现的“提调官”就是指府州县行政官员。学界对于“提学”设立之前,“提调官”作为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的领导层已无疑议。“提学”设立后,大多数学者认为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由省级的“提学”和地方各级儒学教官构成。代表观点有:张建仁《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认为明代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是“提学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管理体制是直线式的,领导层是“提学官”,执行层是教官;黄仁贤《中国教育管理》(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认为明代建立由“提学官”总管,由教授、学正、教谕和训导等具体管理府州县学的地方教育管理体制。周德昌主编的《中国教育史研究》明清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与熊贤君《中国教育行政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甚至认为明代设立“提学”,剥夺了地方官府对教育的管理权。

少数研究者简单提及了“提调官”。例如:吴宣德在《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明代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提到,“提调官”是指府州县等行政部门的官员,这些地方行政官员作为本地儒学的提调官,负有监督、检查儒学教育情况的责任;刘海峰、庄明水在《福建教育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中提到,以往地方教育行政多由巡按御史和府州县官兼管,到明代开始有专职的官员“提学”负责;但他们只是在论及“提学”的作用时附带提及,并没有做进一步研究。尹选波在《明代督学制度述论》中注意到了“提学”与府州县及布、按二司的职责有密切的联系,权限区分很微妙,也没有继续深入。

实际上,考察新发现的《八闽学政》和其他相关文献可见:明代设立专管学政的省级“提学”官,并没有剥夺地方官府对教育的管理权;“提学”的局限性决定了由地方行政官员充任的“提调官”除负责修理校舍等后勤事务外,仍在教育行政、日常教学、科考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提学”与“提调官”分工合作,共同构成了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的领导层。

“提学”的设立与局限性

明初到正统元年(1436)未设“提学”,地方守令官充任的“提调官”负责管理明代地方教育。正统元年(1436),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出现一个重大变化,即设立专管一省或数省学政的省级“提学”官。景泰元年(1450),明朝罢“提学”,地方教育管理体系大致恢复到正统元年(1436)之前的状态。天顺六年(1462)复设“提学”,直到明末。

明朝设立“提学”的主要目的是“专宪臣以督学之任”,即设专职来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提学”一届任期三年,朝廷要求他们遍历所辖学校,“敦伦纪、正文体、务实学、抑奔兢”,设“岁考”考察生员学业,分别生员第等,奖优黜伪;主持选贡、科举考试;考核升黜儒学教官等等。“提学”的设立,对于加强明代地方教育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提学”的局限性也很明显,明朝朝野对于是否设立“提学”始终存在争论。正统十年(1446)“提学”设立不久,广东左参议杨信民就奏称:“自设提调学校官以来,监临上司嫌于侵职,巡历所至,置之不问。如广东诸处,阻山隔海,提学者不过岁一至耳。虽曰专职,徒为文具。乞罢之使。”从明朝各省的实际情况来看,杨信民提到的是普遍现象,“提学”虽曰专职,但辖区很广,常常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巡遍,偏僻之处就更难巡至。“提学”不能常在,各儒学教官位卑权轻,则地方教育管理必须要有掌握地方实权的“提调官”参与,“提学”必须与各府州县“提调官”展开合作。即如《八闽学政·重师帅》一节所云:“本道之于诸生暂而疏,守令之于诸生亲而久,古称父母师帅……夫师则有造就之义焉,帅则有督率之义焉。”

此外,“提学”设立之初,选官较为严格,明中后期滥授“提学”的现象则较为突出,“提学”素质低下,多有不称职者。因为设立了“提学”,原本主管地方教育的“提调官”和负有兼督学校之责的巡按御史等官“嫌于侵职”“置之不问”,由是造成学校废弛。针对这些情况,明朝廷一面黜退不称职“提学”,一面也一再要求府州县“提调官”须照例管理学校,巡按御史和布、按二司官依旧兼督学政。即如《礼部志稿》卷七十《振饬提督提调》所言:“学校废弛,大是弊事,尔等即同都察院察诸不职者,以名闻,朕将黜之。其府州县提调官拘牵小嫌、故行避事,及巡按御史不举奏者,不可不治。”

“提调官”的职责

明初到正统元年(1436)未设“提学”时,“提调官”负有管理地方教育的职责,是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的领导层。《大明会典》第十卷《礼部九·敕谕授职到任须知》规定,地方守令需“培养生员,所以作成人才,以资任用,如一府所属本府学肄业生员几名,中间‘通经’成才者几名,年幼及未成才者几名。时加考试勉励,劝勤惩怠。遇有缺员,随即选补。其有入学已久不遵教养者,随即黜退,罚充令典。若建言实封,告讦把持官事者,依照已行榜文内事理治罪。所属州县,依前开报,考试勉励,务求实效,以称善俗良才之意。”拥有提调之权者,不仅有“提调正官”(地方守令正职),有时还包括守令“佐”职。正统六年(1442)十二月,被皇上采纳令行的山西应州儒学学正奏章中就规定:“宜严督府州县官,不拘正佐,但掌印者,即当提调。”

正统元年(1436)设立“提学”后,“提学”的局限性决定了明代地方教育管理必须要有“提调官”参与。天顺六年(1462)复设“提学”时,颁给“提学”的敕谕中即规定了“提调官”的职责:“府州县提调官员,宜严束生徒,不许出外游荡为非;凡学内殿堂斋房等屋损坏,即办料量工修理。”。万历三年(1575)也有类似规定:“府州县提调官员。宜严束生徒,按季考校;凡学内殿堂斋房等屋损坏,即办料量工修理;其斋夫膳夫学粮学田等项,俱要以时拨给,不许迟误剋减。”这两条敕谕明确要求“提调官”负责校舍维修等后勤事务,容易给人以“提调官”只负责后勤的印象。而“严束生徒、按季

考较”说得相对含糊,实际上,“提调官”的职责远不止这些。

《八闽学政·重提调》一节详细而系统地则记载了“提调官”的职责,从《八闽学政》的记载可以看出“提调官”参与了儒学日常管理、考较生员、选贡、科举考试、士习等各项地方教育重要事务,掌握了地方教育管理的实权。《八闽学政·重提调》一节云:“况诸生之所望于提调者,又非有甚高远难行之事也,不过曰勤其课、公其鉴、时其饩、昭雪其诬罔、修举其废坠,如是而已。”这句话可以看作一个提纲:

“勤其课”,主要是指“提调官”须主持每月朔望的“讲书”和每季的“季考”。《八闽学政·勤季考》云:“守令每月朔望进诸生讲书,一岁中每季期诸生校艺……(“提学”)按临时,提调官及教官仍将季考、月考次数题目及前列姓名另开手本送查。”

“公其鉴”主要指选拔童生入学、生员的在学管理、选贡、科举等:

(1)据《八闽学政》相关部分记载,童生入学的过程:从“开报童生送县逐名审过”、“取具各该里邻尸首甘结”、“考选”、“取保”、“复试”等等,一直到最后“见本道提调官”、“择日送学”,都必须有“提调官”的参与。

(2)生员在学期间,“提调官”必须和教官一起参与学校的一些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教官进行督导。例如,《八闽学政·各提调官》一节记载,“提调官”必须“督同教官查照旧式造格眼总册”,包括总册的详细格式,廪、增、附、青衣、发社等各种增降情况等内容,在造册的过程中“提调官”皆须与闻。

(3)每逢科举考试,“提调官”必须全程参与。《八闽学政·类考科举》一节记载了“各州县提调官遇文到,即查上科科举名数,倍取贰名送府,府倍取壹名送道”等情况。《八闽学政·应考生儒》一节指出:“先一日,提调官与教官开造花名二本送道。”《八闽学政》中的《试日》《试前一日》《试卷》《发落》等节,则讲述考试前、中、后“提调官”的职责,包括在考试过程中“唱名散卷、收贮号簿、查算收贮试卷”;在试后发落前一日,“提调官查照前道赏格折价包封听用”;发落之曰,将各试卷“发府拆号填名”以及贴榜、赏罚等情况。对于缺考的生员,《八闽学政·生员临考不到》一节规定:“提调官”必须查清临考不到的生员的具体情况,其中一些情况必须由“提调官”结申报予上级官员。此外,《八闽学政·选贡》一节还涉及“提调官”在选贡中的作用,包括由“提调官”将“应贡生员查无欺隐等弊取结,取本生亲填方册送道发府编号,查丁忧、患病等未领布政司批文者待病痊或是丁忧期满后查照原行起送”等。

(4)“提调官”必须在“提学”出巡各府州县时配合“提学”的工作。《八闽学政》中的“本道出巡”、“起马日”、“下马日”、“驻扎衙门”、“试日合用员役”等几节记载的就是“提学”出巡所辖学校的过程中“提调官”的职责:出巡前“提学”“牌行知会”各处,“各提调官即便搭盖蓬厂、考校生童、制造各项文册”,“将所属州县酌量远近并人数多寡开造花名数目呈送,以便搭配、定期考试”;“提学”抵达时“提调官递各项文册书籍”,下马次日“谒庙礼”以及“陈设驻扎衙门、准备各项所需物什”,等等。

“时其饩”和“修举其废坠”主要是指“提调官”须负责儒学经费管理和校舍的修缮。即如《八闽学政·各府州县》一节所云:“各府州县有纲银、学租、斋膳余银、岁季银两、本道赃赎等项,提调官备将各项款收掌、员役支用规则并新旧收除实在之数逐一清理,按双月填报”。“提调官”修缮学校建筑的记录在地方志中也屡见不鲜。此外,《八闽学政·复社学》一节还特别规定,“提调官”须维修或新建社学并负责选拔社学教师,“不堪师范者,听提调查革另换;有堪作养者,遇考径送府示优”。

“昭雪其诬罔”,主要指“提调官”须择吏记录生员“可嘉”、“可耻”之事。据《八闽学政》各相关章节,针对“奔竞者猎恬静之誉,龌龊者蒙清修之声,特立负俗者有盆覆之冤,一事诖误者无瓦全之望”的情况,“提学”要求“各提调官查照旧式置三等簿并门簿,送道印发。择吏之诚实者司门簿,遇有生员进衙门者,不问其何事,即书某日某生见某衙门。按季缴报三等簿,提调自司之,留心访实,除中等不报外,上等者必填报其某某事可嘉,下等者必填其某某事可耻,历历有据”。

此外,“提调官”还须负责其他一些与学政有关的琐碎事务。《八闽学政·造宪纲》一节,“提学”要求府州县“提调官”主持编造各地学政“宪纲”,以供“提学”查阅。“宪纲”内容包括:“首提调正官、各佐贰首领、教官履历”,“次乡贤名宦、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乡饮宾介行实姓名、先圣先贤祠墓、乡士大夫及举监姓名、境内山林隐逸、社学址所、教读姓名、-学田租税数目、本处郡县山川图志、古迹碑刻、书籍”等。

“提学”与提调官的分工与合作

“提学”专管一省或数省学政,是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中的最高领导层;由地方行政长官充任的“提调官”则握有地方教育管理的实权,是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的次一级的领导层,各儒学教官则是主要的执行层。领导层和执行层各有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分工负责的特点,即王廷相所谓“建学校以养贤,择师儒以立教,复责守令以提调之权,专宪臣以督学之任”。《八闽学政·自约》部分也表明,即使是身为一省教育最高长官的“提学”,为避免侵犯“提调官”职权和舞弊弄权之嫌,在案行各处的公文中也明确“自约”(自我约定),不插手”‘提调官”职事。

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提学”到“提调官”再到教官,又彼此联系、相互合作。观《八闽学政·核官评》:“且郡邑大寮、提调师帅,学使(即“提学”)所为同舟共济者也,何可不知其品?佐领、杂秩分猷宣力,学使所得臂使而程量者也,何可不定其衡?韬钤、介胄协谋效力,学使所得请具以相从者也,何可不悬其鉴?至如学博、司教、司训,与学使分曹而振铎,其贤而能举职也,则学使之教举;其不贤而不能举职也,则学使之教不举……”“提学”与“提调官”是“同舟共济者”,他们没有直接的行政上下级关系,他们之间合作情况的好坏与地方学政的兴废息息相关。试以学政中的祀典为例,《八闽学政·重祀典》云:“(祀典)匪异人任,学使与守令共之者也。”一旦出问题,“学使诚有罪,守令亦何辞7”这种合作关系还涉及下级人员,作为“提学”“臂使”的“佐领、杂秩”,负责教学的教官等等,他们称职与否,也事关学政兴废。

实际上,由于“提学”、“提调官”、教官各有职责,在开展工作时各有优势和局限,也使得他们之间的合作既有可能性,也有必然性。以地方儒学的日常考试为例,《八闽学政·勤月考》曰:“学使一岁一考,道里辽阔,尚有跋涉之艰,提调一季一考,簿,书旁午,无多暇裕之日,唯学师之处于庠序中,犹塾师之在馆舍内也,其有不与诸生相朝夕而精神隔越者,岂其制则然哉?朔望升书。月一考课,此诸生之学规,而学师之职掌也。”“提学”主持岁考,“提调官”主持季考,身处庠序的教官则需“勤月考”以补不足,三者各尽职责,三种考试互相补足,体现了“提学”、“提调官”、教官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分工与合作关系。

张建仁博士也提出了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分工与合作,不过他认为这种分工与合作是由“提学”和教职人员完成的,没有将“提调官”考虑进去。他认为明代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是“提学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管理体制是直线式的,领导层是“提学官”,执行层是教官。实际上,从上述“提学”、“提调官”、教官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分工与合作情况可以看出,探讨明代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乃至整个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提学”、“提调官”、教官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教官是明代教育管理体系的最低层和执行层,需要接受“提学”和“提调官”的领导。专理学政的“提学”和具有地方行政长官身份的“提调官”共同构成明代地方教育管理体系中的领导层。他们之间的分工合作情况的好坏,是地方学政兴废的关键。

[作者简介]董兴艳,女,四川峨嵋人,厦门大学历史文献学硕士,厦门大学历史系专门史博士生。

[责任编辑:蔡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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