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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及其启示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2:57   浏览次数:

摘 要 为满足中小学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日本把建构并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作为教师教育领域的长期工作重点。该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制保障、经费保障、机构保障、实践保障和激励保障等内容。日本中小學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效果显著,对其展开深入分析有利于我国中小学师资队伍的改善。

关键词 培训质量 保障机制 中小学教师 日本

建构并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是日本教师教育的长期工作重点,其目的是顺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新要求,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综合素质能力,并为中小学教师创造终身学习环境。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是日本提高师资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对其深入分析有助于建立并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

一、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

1.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法制保障

为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的机会和培训效果,日本建构了专门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法制保障体系。该体系以《教育基本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为基础,由《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的相关法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搭建起基本框架。《教育基本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基本地位:“法律规定学校教师要深刻领会自己的崇高使命,持续参加研究和修养,努力履行自身的责任”[1];《地方公务员法》则从培训目的和培训提供者的角度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做出了阐述:“为了发挥并提升职务效率,教师要被赋予参加培训的机会,该机会由任命者创造”[2]。在此基础上,《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将教师视为公务员的特例,从培训性质、机会、初任者培训、十年经验者培训角度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参加培训是教师履行责任中的关键要素。教师既要进行主体性的培训,也有义务参加持续性的培训;教师要被赋予培训的机会,在所属部门许可时,教师可以离开岗位参加短期或长期培训;初任者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新任教师对于教师岗位的自觉,培养其顺利、独立开展教育活动的能力,新任教师有义务参加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初任者培训,其所在学校要在校长的监督下创设以指导教师为中心的初任者培训体制;具有十年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要参加与其能力和适应性相符的培训,教师任命者要对十年经验教师的能力和适应性做出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运营的相关法律》从培训的操作角度做了详细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可以不限于《地方公务员法》的规定,由市町村委员会负责。市町村委员会必须协助都道府县委员会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实施初任者培训的市町村立中小学,可向都道府县委员会事务局申请派遣由都道府县委员会承担费用的兼职指导教师;制定关于指导能力不足教师的评价标准,都道府县委员会可以开除参加培训之后仍不能指导学生的中小学教师[3]。

2.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经费保障

日本中央政府及都道府县级地方政府以合力推进同时联合民间力量的形式制定经费保障措施,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顺利开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第一,日本中央政府的经费保障。该保障是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相对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如下特点:受益对象涵盖全国范围内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和有教职经验教师的长期培训;支付方式为中小学教师培训事业费用补助资金,在中央政府允许的范围内为教师各类培训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新任教师培训的支付额度为100%,有教职经验教师长期培训的支付额度控制在总经费的50%以内;文部科学省代表日本中央政府对经费进行管理,制定专门的经费交付要纲规范经费使用;经费使用不当或教师培训中途停止,文部科学省会要求都道府县政府全部或部分返还划拨的经费。第二,日本都道府县级地方政府的经费保障。此项保障是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得以符合地方教育发展要求的重要基础,具有如下特点:培训预算由都道府县级地方政府根据教育发展需求制定,为本地区内的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主要满足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教师培训以及补充中央政府经费的不足,与中央政府的经费保障相辅相成;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政府的培训经费,支付国家规定教师必须参加的培训以及教师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参加的终身学习培训的费用。第三,日本民间培训的经费保障。民间培训是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征:民间培训团体开展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是此经费的保障对象。教师缴纳的会费是民间培训经费的主要部分,额度由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教师的工龄和工作内容等决定;民间培训团体发行的学术类教育研究杂志收入等是民间培训经费的有益补充,大型公司及财团法人等提供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也是民间培训经费保障的有效途径。

3.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机构保障

日本通过新设培训机构等形式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多样化。第一,承担教师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以及教职研究生院。为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此类机构自身教师培养功能的延伸,受地方教育委员会以及中小学校的委托,为中小学教师提供培训或进行培训的理论研究。教职研究生院还为在职中小学教师提供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的培训机会,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不需要提供毕业论文,只需修够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第二,专门的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此类机构主要是国家级和都道府县级的教师培训中心。“独立行政法人教职员支援机构”位于茨城县,是日本国家级的教师培训中心,是日本教师培养、录用以及培训的核心据点,主要开展中小学教师的中央培训、为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的培训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开展提高教师资质和能力的调查研究、为教师任命人员提供教师培育指标方面的建议等[4]。都道府县设置都道府县级的教师培训中心,每个地方一所,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提供基本培训、专门培训和特别培训,开展教职、教育科目以及教育信息化等研究,支援教师校内培训以及收集、提供教育资料和信息等。第三,民间性质的教师培训机构。此类机构指民间性质的教育团体,可以为缴纳会费的中小学教师提供培训机会。如日本教职员工会,每年都会为会员举办讲座以及研讨会等,此类机构还会发行教育研究类杂志,以推动培训理论研究的社会转化。第四,教师的工作学校。该机构是教师参加校本培训的重要场所,中小学教师可以就某一问题与学校内教师开展探讨,也可以就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得到其他教师的指导。第五,开展函授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教师培训的目的是解决教师培训的时空限制,参加培训的条件较低,培训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面授课程也包括远程教育课程。

4.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践保障

日本教师培训实践保障机制将强制性与自主性融为一体,使教师能够享受范围全面且样式灵活多样的培训。该实践保障机制主要由行政性培训和自主性培训组成[5]。第一,行政性培訓包括国家级培训、都道府县级培训以及市町村级培训。国家级培训由独立行政法人教职员支援机构实施,包括:学校管理培训,该培训以学校校长和教导主任等教师为对象,如校长和教导主任等培训;地方公共性团体讲师以及企划指导者培训,如学校组织管理以及国语能力提升指导者培训等;地方公共团体委托的公共事业性质培训,如产业教育指导者培训等。都道府县级培训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实施,培训活动包括:法定培训,如初任者培训以及十年教龄教师培训;教职经验者培训,如五年教龄教师培训和二十年教龄教师培训;职能培训,如新任教务主任培训、校长培训等;长期派遣培训,如派往民间企业;专门知识技术培训,如教科指导以及学生指导。市町村级培训由市町村级教育委员会等实施,主要是市町村教委、学校、教师个人的培训。第二,自主性培训包括教师的校内培训和民间教育团体开展的培训等。校内培训有如下特征:由教师所在学校开展,培训场所多为教师所在学校;“校内研究”指的是在1年或数年时间内,针对某一主题,全校教师集体通过上课研究会或事例研究会展开研究,研究结果要在研究纪要或研究会上公开发表;“教员培训”指的是在1年时间内1次或数次的针对学生指导、学生发展方向指导以及学生性教育等主题开展的培训,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讲义、演习、教师间的意见交换及讨论等,内容倾向于教学技术等演习性内容。民间教育团体开展的培训有如下特征:由教师、教育研究专家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教职员团体或教育研究团体是培训的主要提供者;教师缴纳的会费是培训经费的主要来源;培训内容主要为教师日常教学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专业发展规划等。上述机构在全国各地分布,为地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并定期召开全国性大会,同时发行杂志等以推进教师培训成果的社会化。

5.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激励保障

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激励机制以赋予教师对未来发展前景的期待为基础,通过教师资格证书的等级化以及定期更新制得以最终落实。教师资格证书是中小学教师进入工作岗位的先决条件,《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将其分为普通资格证书、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形式,按等级划分为专修资格证、一种资格证和二种资格证(高中教师未设置该等级资格证);持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获得专修资格证,持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可以获得一种资格证,持有短期大学学位的人员可以获得二种资格证;获得各类资格证还需要相应的学科专业科目、一般教职科目和教职专业科目的学分;欲取得更高等级的资格证,教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以及所对应的学位和要求的学分;虽然工作经历可以抵用晋级资格证所需的一小部分学分,但参加培训始终是中小学教师获得相应学位和学分的主要方式[6]。2007年颁布的《关于部分修订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以及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法律》以法律形式正式引入师资格证书的定期更新制,是教师培训的制度保障。《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修改之后的要求如下:教师普通资格证书以及特别资格证书的更新有效期限为10年,此类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需要在更新有限期失效之前的两年内提出资格证更新申请;教师只有在参加大学等文部科学大臣认定机构所开设的30小时以上的讲习课程,并在知识技能等方面达到要求之后才能更新教师资格证;虽然教师能够通过资格证书更新持续性地拥有教师资格证,但当教师受到免职处分时,其资格证书的效力将会消失,资格证书也将会被收回。《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修改之后的要求如下:公立中小学教师的任命权者对于指导能力不足的教师必须实施指导改善培训;指导培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任命者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最多可以延长至2年;任命者要认真研究接受指导培训教师的能力和个性,为其量身定做指导改善培训计划;在培训结束时,任命权者要对指导改善程度做出认定[7]。

二、日本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保障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法制机制

完善的法制机制是从国家角度定位中小学教师培训地位的重要举措,对于师资结构的改善以及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我国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国家层面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只是笼统地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培训的实施主体以及实施过程等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以地区社会实际情况为基础的地区性中小学教师培训实施办法或规则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地区社会针对培训问题处理的具体标准缺失。因此日本做法值得借鉴: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专门法律,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培训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社会成员对于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使培训做到有法可依,为保障培训质量树立最低标准;制定符合地区社会实际情况的地区性中小学教师培训规程,明确教师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相关激励措施,通过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层面规则规程的有效结合,增强培训工作的强制性以及可操作性;加强法律法规落实程度的监督力度,增强培训提供主体、培训参加主体等的法制意识,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做出合理配置。

2.确保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经费到位

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国家级教师培训经费主要用于骨干教师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所获得的经费仍然偏少;我国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不均衡发展现状,也制约着国家级经费对教师培训经费不足的弥补力度;教师培训经费的相关法律并未对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经费额度做出明确规定,专项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经费难以落实。借鉴日本经验我们可以:设置专项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继续加大国家级培训经费的财政投入力度,对于中西部地区及偏僻地区,国家要给予必要的倾斜性财政政策,提高教师培训经费占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百分比;打破教师培训是政府行为的传统观念,通过吸收民间力量等方式推动经费投入的多元化发展;改变传统的经费拨付方式,推动公用经费比例支付向以培训实际需求为基础的支付方式转变;将培训经费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及教师所在的工作单位,推动教师培训的灵活运作;完善培训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机制,保障经费的专款专用。

3.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机构建设

培训机构作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主要推进载体,其运作模式的高质量化、专业化发展成为制约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稳步提高的“主要矛盾”。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建设面临着以下问题:国家重视程度不够,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不能进入“主流”教育机构行列;用于培训的教育软硬件资源陈旧,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更新;优秀培训人员“出多进少”,素质水平良莠不分,僵硬、呆板的培训内容与方法限制了培训的专业化发展进程。日本的保障措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以终身学习视角下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在体现我国各地区差异化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国家标准,同时严格推进标准的有效实施;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教师培训机构体系,根据培训的重要程度安排培训机构,以机构的差异化发展带动培训的高质量;改革培训机构的拨款方式,通过竞标等方式将机构所能获得的拨款与机构的培训质量直接挂钩;通过倾斜性待遇等措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成为培训机构教师,优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

4.转变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践方式

多元化的培训方式是建构高效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方式的主要途径,其目的在于实现培训质量的最大化,是将培训各个要素优化组合、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参加培训的有效范式。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实践方式亟待改变:实践方式的弹性应对能力不高,传统形式的培训依然居于主导地位,国家层面的教师培训机会偏少;脱产培训是当前教师培训的主要实践方式,培训以知识的理论传授为主,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其实践指导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参考日本做法,我国可以考虑:拓宽国家级的培训渠道,增设县级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培训路径;通过专业调研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和课程,改革传统培训理念和方式,加强区域范围内教师培训机构的实质性合作以及相关培训资源的有效共享,通过引入e-learning等信息交流技术加快推进教师培训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小学教师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及时收集中小学教师对于培训工作的信息反馈,并以此为基础改革培训方式。

5.注重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的内生动力以及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在推动教师由“要我培训”到“我要培训”的观念转换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教师培训激励机制:教师资格证书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更新制度,对于激励教师参加培训的持续性作用无法充分释放;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比较单一,难以体现出知识结构不同人员的资格差异;教师工资结构中虽然体现出学历的差异但并不明显,对教师积极性的调动相当有限等。日本的激励措施值得借鉴:将教师的知识结构作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重要依据,建立教师资格证书的等级制,依据中小学教育对于教师职业的复杂需求推动教师资格的类别化发展;以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取代教师资格终身制,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以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为目标,将参加培训并获得相应学分作为获得持续性教师资格的主要途径;改革教师的晋升、聘任和工资等制度,拉大学历对于教师工资的影响程度,规定教师只有在参加完相应的培训并合格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晋升或延聘;改革中小学教师培训结果的评估方式,通过引入过程性评价等方式综合评估教师的培训过程,激发教师参加培训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1] 教育基本法.[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8/H18HO120.html.2017-4-20.

[2] 地方公務員法.[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5/S25HO261.html.2017-4-20.

[3] 地方教育行政の組織および運営に関する法律.[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S31/S31HO162.html.2017-4-20.

[4] 教職員支援機構.機構について.[EB/OL].http://www.nits.go.jp/about/.2017-4-20.

[5] 文部科学省.教員研修の実施体系.[EB/OL].http://www.mext.go.jp/a_menu/shotou/kenshu/1244827.htm.2017-4-20.

[6] 教育職員免許法.[EB/OL].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4/S24HO147.html.2017-4-20.

[7] 文部科学省.教育職員免許法及び教育公務員特例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について.[EB/OL].http://www.mext.go.jp/b_menu/hakusho/nc/07081707.htm.2017-4-20.

【责任编辑 郭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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