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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及推进路径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13 08:39:50   浏览次数: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饮料类消费市场不断出现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文章选取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细阅读了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在7年间发布的65份CSR报告,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全面地评价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深入分析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弱化的原因;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关键词】 食品饮料行业; 社会责任报告; 履行效果; 推进路径

近年来,我国食品饮料类消费市场不断出现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从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008)、四川广元“柑橘生蛆”事件(2008)、“雪碧汞毒门”事件(2009)、“王老吉夏枯草”事件(2009)、“农夫山泉含砒霜”事件(2009)、“圣元奶粉性早熟”事件(2010)、味千“猪骨汤精”事件(2011年)、“雨润问题肉”事件(2011)、“染色馒头”事件(2011)、“瘦肉精”事件(2011)到“毒胶囊”事件(2012年)、“水晶虾仁”事件(2012),不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而且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当今社会,普遍的认识是企业不仅要关心利润和经济绩效,也应该回应和满足社会对企业的多重期望。①卡罗尔(Carroll,1991)提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行裁量责任”金字塔模型。卡罗尔解释说,处于金字塔底部的经济责任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同时希望企业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律是社会对企业的行为是否接受的判断准绳;上层是企业伦理责任,在该层次上企业有义务去做那些正确的、正义的、公平的事情;而在金字塔的最上层,寄望企业成为一位好的企业公民,也就是期望企业履行其自愿/自由决定或慈善责任,能够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作出贡献。②

反观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一顾追逐短期经济利益,弃基本的法律责任而不顾,缺乏职业道德,漠视社会责任……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有力地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责任报告(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CSR)反映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外界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途径,通过对一个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能使我们深入了解该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现状,并能针对性地提出该行业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这些年来,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的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比例不高,不能确定没有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究竟是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还是默不作声地承担起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文选取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详细阅读了7年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发布的65份CSR报告,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履行情况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分析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和信息披露弱化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社会责任推进路径。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效果分析

(一)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1.食品饮料行业CSR发布数量和比率低。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总体披露情况不容乐观,披露CSR报告占上市公司的比例较低,2011年是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数量和比例最高的一年。如表1所示,深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54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12家,披露比例为22.22%;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37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9家,披露比例为24.32%;深市和沪市2011年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共计91家,其中披露CSR报告的有21家,披露比例为23.09%。综合分析,中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披露的比例不到1/4。

2.食品饮料行业CSR发布增长速度缓慢且不连续。食品饮料行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比率不仅低,而且增长的速度缓慢,发布的次数少。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正式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相关信息提出了规范和指导。当年深市25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3家自愿发布了CSR报告,但随后自愿发布CSR报告的意识并没有显著增加,自愿发布CSR报告的数量增长比较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12家而已(见表1)。2008年5月,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同年沪市37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有5家自愿发布了CSR报告,随后自愿发布CSR报告的数量增长非常缓慢,到2011年为止,也只有9家(见表1),而且CSR发布并没有连续,2005—2011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发布CSR报告次数最多的是5次,只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1家,其从2006年开始发布CSR报告,但其2007年也停发一年。沪深两市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发布4次CSR的有9家,发布3次的有3家,发布2次的有3家,发布1次的有9家。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发布CSR报告的次数见图1。

3.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时效性不强。报告时效是指CSR报告发布日期距上财政年度截止日期的时间,反映了CSR报告发布的及时性。200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第三十六条指出,公司可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因我国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年报在财政年度截止日后120天,即4个月内报出,表2显示有44.62%的CSR报告滞后于年度报告,与年度报告未能同时披露。

4.社会责任报告篇幅偏短。社会责任报告的篇幅用社会责任报告的页码数表示,从表3可以看出,报告的篇幅长短不一,既有30页以上的唱片报告,也有寥寥几页的简短报告。食品饮料行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6—10页的比例最高,占38.46%;30页以上的只有2家,占3.08%;10页以下的CSR报告占54.84%。从数据来看,食品饮料行业发布的CSR报告篇幅偏短,很难全面描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5.社会责任报告表现形式单一。与上市公司年报相比,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大部分内容是文字表述,数据、图片比较少,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直观性和可读性;社会责任报告主要表现为电子介质,纸质的比较少。同时董事长致辞和签名的企业非常少,显示出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见表4)

6.CSR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依据不够权威。目前,国际上公认的CSR报告标准为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GRI分别在2000年、2002年和2006年发布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简称为G1、G2和G3。2008年5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鼓励上市公司按照GRI指南编制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中介机构开展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如表5所示,2005-2011年65家发布CSR的食品饮料上市公司中采用国际标准GRI指南的仅有1家,为2011年保龄宝(002286)编制的CSR报告,该公司采用2006版的G3编制;62家企业采用我国深交所、上交所指引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标准;采用我国行业标准的有4家;未说明报告编制依据的企业有2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见表5)

7.CSR报告的可信度难以度量。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首次推出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成为第一个实施全球契约、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并经过外部审计认证的中国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发布的《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第六条指出: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公司聘请第三方验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披露验证结果。③

2005—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共发布65份CSR报告,其中只有五粮液2011年的CSR报告经过了第三方审验。由此可见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难以判断,缺乏可信度。

8.社会责任报告语言风格。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责任报告的语言风格体现了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如表6所示,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大多采用主观和抽象的语言风格,中立客观具体的数据和实例不多,一方面反映了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实践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故意隐瞒社会责任实践方面的负面信息。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分析

1.分析方法描述。通过对食品饮料行业CSR报告内容实质性分析,可以洞察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目前,有关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最权威和全面的标准是2011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发布的ISO26000。本文采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和各大主题的各项议题(见表7),剔除其中未细分小议题的“组织治理”主题,共计36项议题,每一项议题赋值1分,满分为36分,对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内容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具体方法为:细致阅读65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每披露了其中的一个议题,则得1分,汇总计算每一份CSR的社会责任履行内容的得分,以此评价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

2.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总体得分情况。从表8看,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总分为36分,最高得分为27分,且只有1份,占满分的75%,可以说社会责任实质性履行内容尚未达到良好的水平。得分占总分60%(19.6分)以上的有35份,占53.85%;得分占总分60%以下的有29份,占46.15%。这些数字意味着如果按照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衡量,食品饮料类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内容没有达到良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都是不合格的。

3.社会责任各主题覆盖情况分析。从表9和表10看,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各主题的覆盖度和关注度区别很大,其中均分较高的是劳工实践(总分5分,均值4.4分)、环境(总分4分,均值3.82分)和社区参与(总分7分,均值4.12分),显示这三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比较广;得分偏低的是人权(总分8分,均值2.88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58.47%)、消费者问题(总分7分,均值1.82分,4分以下的比例为95.38%),显示这两个主题实践的覆盖面非常窄。

(三)分析结论

1.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自愿披露意识不强。根据前述对表1、表2和图1的分析,我国食品饮料上市公司的第一份CSR报告均是在证券交易所发布社会责任指引或通知后才发布的,且每年发布数量和比率不高,发布数量增长缓慢和发布时效性不强。这些分析结果都体现了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不强。

2.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水平不高。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水平主要体现在一些编制技术指标上,本文通过报告结构、表现介质、篇幅长短、表现形式等指标进行衡量。表3、表4分析结果显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CSR报告结构不完整;主要以文字叙述为主,缺少图片、图表;篇幅偏短,色彩和版式单一;报告可读性和明晰性都不够。

3.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难以界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可从编制依据、第三方审验、表述的客观性等方面评价,从表5、表6可以看出,我国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依据缺乏国际性和权威性,甚至还存在随意性;缺乏利益相关方评价、CSR专家评价和第三方审验;报告表述比较主观和抽象,正面信息披露较多,负面信息缺乏披露,缺乏信息来源的标注,这些都使得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信息质量。

4.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内容履行不完整。表9和表10显示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覆盖面不完整,在劳工实践、环境和社区参与方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比较完整;在人权和消费者问题方面信息披露覆盖面较低。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饮料行业往往关注带有广告效应和名人效应的慈善捐赠等外在的、表层的社会责任表现形式,忽视甚至藐视其应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社会责任履行内容出现严重偏颇,这是食品饮料行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中投机动因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我国反复出现食品饮料安全事件。

二、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履行弱化的原因分析

(一)从理念层面看,对社会责任缺乏认识和重视

本文查阅了91家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的网站,网站上专门设有“社会责任”一级栏目的公司只有6家,仅占6.59%,而且公司网站上未提供公司社会责任报告,有关社会责任内容的描述基本是公司的爱心奉献和公益事业。⑤这体现出食品饮料企业对社会责任重视不够,在理解上存在偏误。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公司对这些责任的大小应是依次递减的,承担社会责任绝不等同于仅仅参与公益事业,公司要对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负责。

(二)从监管层面看,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管弱化

我国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断在完善法律和法规;2004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又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科技部和其他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权,形成了以部门按照食品链环节进行分工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框架。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责权重叠和推诿,大大弱化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力量。

(三)从社会层面看,缺乏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

推动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包括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和审验标准。在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各种论坛、评选活动层出不穷,社会责任这个主题已经成为众多媒体、企业家、组织热议的话题,但是并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成为“责任泡沫”,成为一种“口号责任”下的“责任假繁荣现象”。

(四)从管理层面看,社会责任组织管理体系未建立

大部分食品饮料上市公司未从战略层面上思考社会责任,没有将社会责任融入公司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未能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组织的系统与流程;尚未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缺乏社会责任的决策制度、沟通制度、评价与改进制度;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战略意识和系统的制度保障体系,使得社会责任履行的内在动力不足,很难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并与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

三、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推进路径

推进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资本市场监管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和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四位一体”的多方位推进路径。

(一)政府层面——从政策和制度上加以约束和激励

1.强化约束性制度政策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和建立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将食品饮料行业社会责任的监控和食品饮料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对食品饮料安全事件的惩罚力度。应注意从法律、法规到行政规章制度,通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形成从原则规定至具体实施的法律体系,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要职责明确、协调一致和高效运转。

2.利用激励性制度政策调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提高食品饮料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需要建立一种有利于食品饮料行业的激励性制度机制,如可以考虑要求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给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给履行社会责任的食品饮料企业在税收上适度减免。这些激励性政策能让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产生成本的同时,从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企业声誉等方面得到回报,激发公司执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在全社会广泛形成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政策环境。⑥

(二)社会层面——营造社会责任环境

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舆论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营造一个社会责任履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1.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考虑到食品饮料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己专业或独立的优势,积极推动和参与适用于食品饮料行业的各项社会责任标准和指南的研究和制定。

2.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发挥社会力量监管作用:一是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让消费者有足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组织监管能力;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及时揭露食品饮料行业不负责任的行为,营造倡导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市场层面——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市场机制

资本市场层面应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入手,辅助以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和社会责任评级和社会责任指数等资本市场引导机制,增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性和主动性。

1.建立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审计制度。我国监管部门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强制要求仅涉及到三类公司⑦,监管部门应修改或制定新的规则,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出具社会责任审验报告。

2.建立社会责任信用评级制度。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建立社会责任评级机制,定期发布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用等级,引导各类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责任建设上来,如商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发放贷款审核时,加入社会责任考核指标。

3.培育社会责任型投资。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型投资的发展,通过社会责任型投资可以推动上市公司落实社会责任。中国资本市场也应引入社会责任型投资:一是由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社会责任投资指数,有助于投资者寻找稳健、充分披露社会责任的企业。如美国有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DJSGI)和纳斯达克社会指数(Nasdaq Social Index)。⑧二是发起设立专门的社会责任型投资基金,并在所有基金投向的契约中引入社会责任概念。

(四)公司层面——将社会责任融入到整个管理体系

食品饮料行业上市公司要将社会责任有效地融入到组织的整个管理体系中,建立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实施社会责任审核和改进机制,在组织内整合社会责任实践,提高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竞争力。

1.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战略与企业文化。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责任导向的愿景、使命、战略和目标,提升社会责任的意识;可以通过建立内部行为规范和标准,将社会责任构置于公司的系统与流程中,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内部环境。

2.建立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实施机构,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序,将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入到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使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相结合。通过专门机构的管理和推动,推进社会责任的实施。

3.建立社会责任评价与改进机制。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责任评价部门,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社会责任自我评价报告,识别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的缺陷,改进公司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行动和实践,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J].国外社会科学,2006(2):34-38.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S].2008(5).

[3] 郑承志,刘宝.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行为[J].学术界,2009(4):205-206.

[4] 李泱.从境外交易所经验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和发展[J].证券市场导刊,2011(6):15-16.

[5] Carroll,A. B. ,1991.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34),July-Au-gust.39-48.

[6]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26000 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S].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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