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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权利平等的伦理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10:07:56   浏览次数:

摘要:权利作为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实质性要素,权利平等则是全体社会成员进入国家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视域里,权利平尊不仅是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平等,而且是权利资源的分配平等,即机会的平等。通过对弱势群体利益补偿以在最起码的限度上提供新一轮竞争机会均等的逻辑起点即起点上的平等,才能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关键词:和谐社会;权利平等;利益补偿;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志码:A

毋庸置疑,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实质性要素,成为衡量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标志。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视域里,个体不仅享有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应该做到权利的平等分配,使所有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和谐社会是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是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要求,从臣民社会到公民社会,从人治国家到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不仅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而且是现代社会伦理道德之所求。

公民的权利是指在社会关系中,主体因法律、道德、传统的赋予而拥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不可干涉的享有、实施、索求和要求某种利益的资格或名分。权利不仅具有法律规定性,更具有道德合理性。从伦理视阈看,权利与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的尊严紧密相连,权利的存在从本质上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即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权利就是从应然意义上对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给予价值上的确证,权利的实质就是个体的意志自由。“不允许一切人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他们自己斟酌行事的能力,就不会有自主,就不会有进步,就不会有德行和幸福。这是一种具有高度神圣性的权利。”对于权利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判断和自主行为的能力,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而必须积极加以尊重和维护。另一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其中,体现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尊严的需要是最根本的,它是一种高级的超越性的需要,能诱导主体通过自己积极的有意义的行为追求祟高的价值目标,塑造理想的道德人格,权利就集中体现了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和地位生生不息的执着追求,成为一种主体满足自身需要和确证自身价值的方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充分肯定权利存在的道德合理性,明确表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他提出要建立一个扬弃人的异化,树立人的尊严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全面而丰富的本质,并在自由自觉的劳动中实现“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可见,权利即主体的自由,即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尊重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尊重;反之,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就缺乏最基本的实现条件。

道德不仅赋予权利存在以本质意义,而且对权利的合理存在也提出了史高的价值规范和诉求。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道德的基础是对人们正当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这一命题包含三个层次的基本规定:一是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上,应当注重对每一个人正当权利的尊重,以维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为制度安排和运行的基本伦理原则。二是每一个道德主体的行为应该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尊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选择,维护他人正当权利的实现。三是人们拥有的权利应该是正当的。包括正当来源、正当性质和正当使用等。”也就是说,权利的伦理意蕴不仅突出权利的正当性与价值合理性,更在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价值取向上突出权利的平等性与互相尊重,这是由人的尊严和独立人格所决定的。英国米尔恩教授的人权哲学思想就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人不是手段,每个人都应当被他的伙伴成员所尊重。“违背伙伴关系的原则,因为只把他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表明对他的幸福漠不关心。这也违背公正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否认了他所应得的一切。最糟的是,这还违背尊重生命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等于把他的生命当作为某种目的的可牺牲的东西。”所以,只有按照公正原则、尊重生命原则等普遍道德原则行事,才能符合人道地维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权利体现着个体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但由于受不确定信息和有限理性的约束,权利的界定总是不完全的,总是存在着交叉性;同时,人具有一种不断地追求自己权利最大化的倾向,即有一种不断地扩展和超越自己既有权利边界的本能,这就必然发生人与人之间权利上的矛盾和冲突。由社会主体的不同利益需要所决定,权利冲突客观地存在于所有社会的权利体系和权利分配活动中,权利冲突本身构成了一定社会权利体系不断丰富和走向衡半的动力基础,但权利冲突和对抗过程中带来的权利失衡又冲击着人们心中的平等和公平观念,冲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里,权利资源在不同的利益主体(或阶层)间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即权利配置和实现的不平等已经成为潜伏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隐患。多年来,由于我们在发展问题上走入误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下,过分追求效率,忽视了公平,导致权利失衡,产生了权利贫困的弱势群体:首先是城市的户籍壁垒把全体农民都变成了弱势群体;其次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医疗保障体制的歧视性规定把无国家单位、无大型企业的城市贫民变成了弱势群体等等。弱势群体由于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文化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上处于无力状态,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表现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承受力的脆弱性和社会地位的边缘性。在遭遇权利贫困时,弱势群体也常常无处寻求救济,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得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存的途径;而强势群体不仅各部分之间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他们对国家、地方政府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制度供给就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这样两种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结构失衡,即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是造成目前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更可悲的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正住发生代际转移,而权利贫困和经济贫困的代际转移,也正是他们绝望情绪、怨愤情绪和反社会化情绪的代际转移。因为人都有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半等的待遇时,他们会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人性遭到了侵蚀的感觉。这种感觉的存在,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严重影响我们党执政的}十会基础和整个国家、民族的凝聚力。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权利贫困”和“权利缺位”现象,实现权利的平等分配。每个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都必须享有权利,人人平等地享有权利,而不主要是那些已经占有大量社会资源的人才享有权利。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正义的首要价值就是权利的平等。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是

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按照亚里斯多德的观念,正义就是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一个和谐、包容、公正的社会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只有在权利平等的框架下,社会成员才能不分贫富、不分强弱而一律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只有最大限度地实施权利平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才有可能激发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去,这样,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只有认真解决权利失衡问题,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享有基本权利的机会,并给予切实的保障,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社会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才能使社会成员产生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对社会的认同感,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一句话,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已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性因素。

在一个存在利益多元和利益差别的社会里,如何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这是一个长期为人们所关注的理论命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命题。和谐不否认差别,不否认人的能力的差别以及他们经过努力导致的最终收入和结果的差别,但和谐社会必须保障权利的平等,使所有社会成员各得其所。

1 权利平等是全体社会成员进入国家社会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权利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许可和承诺,是以平等为精神内核的,“平等不仅是经济权利的基础,也是政治权利的基础,个人权利观念起源于平等观念。”卡白克认为,平等的含义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马克思则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与人的实际的同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的关系或人的关系。”

作为社会关系的体现,一方面平等表示主观的认同,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客观的公正,即平等是人们在自然和社会两方面地位的相同,从根本上说是指人民权利的相同,是个人在社会结构中与别人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阐明了现代社会关于所有人的权利平等的原理,他们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所要求和实现的是“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恩格斯还强调:“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权利平等不仅是革命理论家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理想和目标,而且也是社会文明的主流共识。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宣称:“我们相信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在现代社会里,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是以人的人身、人格权为基础,与人的自由权相并列的基本人权,它涵盖在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以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和权利内容的多样性为基础。所有人的权利平等受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是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和重要目标,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理所当然,它也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2 权利平等不仅强调基本人权平等,更强调权利资源分配(或配置)的平等,即机会均等。平等本身是一种权利要求,是一种利益的分配,但权利现象本身也蕴含着不平等的因素,“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人的天赋不平等不以阶级、种族、民族是否存在为转移,它永恒地存在于一切作为自然人的生命个体之间。即使同一类健康、正常的人群,彼此之间在身体、能力、技艺、品德及其他心理素质上也是不平等的。所以自然法基础上的权利平等是建立在人的天赋、能力、知识等天然不平等的基础上的,不可能做到真实的社会平等。马克思认为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就要消灭阶级差别,放弃“按能力计酬”的权利平等。“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

那么,如何实现权利分配的真实平等,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特别提出了两条可以在分配上应用的正义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1)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2)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都是不同的。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人人平等,不容许有任何差别。第二个原则适用于财富及社会地位的分配。它并不强调绝对的平等,认为那样反而是一件损害社会进步的事。第二个原则在优先适用第一个原则的前提下适用。罗尔斯的贡献在于提出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公平的机会均等”思想。罗尔斯对机会平等提供了两种解释:一种是“前途的平等”(careers ane open totalents),一种是作为公平机会的平等(equality of fair oppomInicy)。罗尔斯认为单纯的前途平等,是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资源和手段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因此罗尔斯转向公平的机会平等,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得到它们。“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

罗尔斯的观点给我们深刻的启示,权利平等应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平等。机会作为重要的资源,影响到人们的选择权利和成功可能,应该平等地给予所有的社会公民。也就是说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机会应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每一个社会成员只要愿意,就有权利参与竞争去获得机会。它旨在

通过对每个社会成员尽可能提供平等的机会,以充分开发社会成员自身所拥有的潜力并进而从总体上激发社会的活力。

3 保障权利资源的分配平等,就必须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机制。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平等有两类,第一类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第二类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每个人都能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关心,强调人本身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某些机会或义务的平等分配。在他那里,“对每个人的平等和尊重”是背景权利的本质性内核,而平等对待的权利则是派生的。从“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和尊重”这一终极的基本权利出发,公正强调的是保障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非保障相同待遇的权利,这是公正最实质的内核。对于和谐社会而言,要保障每个公民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就不仅需要机会均等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更需要纠正因机会均等所带来的强弱分化这一新的社会不平等的机制,以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基本人权,即平等对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或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当拥有的资源,因此无法与强势群体进行平等的机会、条件和利益的竞争。根据德沃金的“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弱势群体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给他们补偿本应拥有而没有拥有的那部分资源。

与德沃金观点相似,罗尔斯也特别强调了补偿原则:“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即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的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点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这就是说社会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分配要臻于公平合理,就要保障每一个人在人格和尊严上的平等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保障每个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也应由社会采取某些制度使机遇首先向社会最不幸福的弱势阶层倾斜。即建立一整套确保弱者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收入分配及其他各种权益分配上的特别优惠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以弥补、缩小强弱贫富之间的能力、素质、社会出身等方面的差别,在最起码的限度上提供作为新一轮竞争机会均等的逻辑前提即起点上的平等。“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有通过对弱势群体权利资源的倾斜与补偿实现机会均等,才能在更公正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

所以和谐社会要实现的权利平等,不仅是抽象的,形式上的基本人权平等,还应当是关爱弱者,保护弱者,救助弱者的具体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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