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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社区冲突及文化的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09 08:38:14   浏览次数:

摘 要:法律社会学的视阈之下,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既非来源于抽象的理性,也非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量,而是来源于社会自发生成的秩序本身。这种法律规范的多元观有助于消解法律的僵硬和刻板,但也会造成新的理论困境。通过对具有高度典型性的高能物理学社区中的各类规范冲突进行分析,寻求在科技人类学给出的文化视角和建构论基础上对这种规范冲突所造成的理论困境进行消解。

关键词:规范冲突 回应性 法律社会学 科技人类学

一、 法律社会学的法律观及其衍生困境

(一)传统法学对法律规范本质的认识及分歧。按照社会学的定义,社会规范是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和社会活动的准则。长久以来法学界对于法律的规范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解。自古希腊至19世纪中叶的西方法学虽流派众多、异彩纷呈,但总体上基于两大根本立场的分歧:实然法(law as it is)与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之别。两者虽均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但前者坚持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凭借其特殊的强制力而制定并保证实施的刚性规范;后者则倾向于认为法律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精神的规范预设,即人为设定的人们交往规范的理想模型。

(二)法学理论的社会转向与法律社会学。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西方法学研究出现了社会化转向。法律社会学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即“活的法”或“事实上的法”的观念。社会法学自产生后发展很快,并形成了许多支派,成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

(三)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的特点及其衍生困境。

法律社会学在对法律的规范性认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从研究方法来看,它主张研究范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效果。(2)从价值取向上看,它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认为规则的实际作用比其抽象的法定内容更重要。并根据其适应程度来评价法律规则的优劣。(3)它倾向于更加重视民间法或非成文法,而相对轻视成文法和国家法。(4)持法律多元观,认为法律不仅仅限于国家制定的刚性规则,习惯法、判例法、习俗等都是法律的形式渊源。

可见,在法律社会学的视阈之下,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各种类型的社会规范,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基础既非来源于抽象的理性,也非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量,而是来源于社会自发生成的秩序本身。这种法律规范的多元观有助于消解法律的僵硬和刻板,但也会造成一个新的困境,即:多元规范共存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当多元共存的规范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甄别取舍?取舍的标准又是什么?以特拉维克为(Shalon Traweek)代表的人类学家把研究范围扩大到整个科研机构,研究科学论文和技术仪器的文化重构,其代表性作品《物理与人理——对高能物理学家社区的人类学考察》成为科学技术人类学的在该发展阶段的标志性作品。笔者试以《物理与人理》一书所提供的详实人类学考察资料基础上来对人类社区中的规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二、多元规范共生的典型场域——高能物理学社区

高能物理学社区是众多顶级物理学家汇集并共同探寻物质世界基本粒子构成的场所。在这里,人类的精英分子与大自然的终极奥秘交汇、碰撞并彼此征服,形成了多元规范冲突而又共生的经典场域,为法律社会学的规范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典型对象。高能物理学社区中共生的规范主要包涵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然定律。所谓自然规律(定律)一般指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内部规律性、必然性、本质性联系。外在于人的主观意志、纯然自在的自然规律不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我们这里所谈的“自然定律”系指科学研究者们以人类的语言和符号对所认识的客观规律的一种描述或表达。与其他各种社会规范相比,自然定律经过了无数科学实验的推敲和验证,具有最强的客观性;然而相对于客观规律本身而言,它们仍然是人类主观认识的产物,在不断的自我修正过程中无限的趋近于客观规律本身。

(二)科学技术规范:科学技术规范是指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在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称。技术规范调整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人们要正确地认识和改造自然,要合理地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就必须认识和尊重有关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各种有关的行为规则,如科研规程、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反映了自然科学的成就。违反技术规范,不仅无法有效地进行生产,还会对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造成破坏,甚至有可能使劳动者本身和社会也受到严重损害。[1]科学技术规范是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这一文化活动设定的规则,其规制对象是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它一方面受自然规律的限制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人类经验所带来的主观性印记。

(三)社会评价规范:所谓社会评价,是指由来自社会层面的监督和评价因素对科学研究活动给予精确或模糊的评价,帮助科学研究者或科学机构认识自身的工作绩效,并以这种外部的压力和激励机制促使研究主体改善自身的工作。其他社会主体对某一科学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及其研究活动作出评价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采用的主观或客观标准,即为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评价规范。相对于前述的两种规范而言,社会评价规范的客观性和刚性减弱,而主观性和弹性则有所加强。

(四)社会交往规范。科学研究是高能物理学社区中生活的主题,但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每一个研究主体又同时处于社会人际网络之中。高能物理学者在社会生活中为实现沟通信息、磋商问题、交流情感等目的进行社会交往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即为本文中所要研究的社会交往规范。在高能物理学社区的各类规范中,社会交往规范具有最为彻底的主观性和主体性,也表现出最为强烈的社会“建构性”特点。

三、高能物理学社区中的规范冲突

(一)“部落”的“探测器”文明:“客观”的科技规范与“主观”的承认规则;

高能物理学部落的“探测器”是其物质文明的核心和象征。它由实验小组设计、制作并使用,探测器可以当做各实验小组的“签名”,它们是粒子物理学家科研活动中最重要的东西。“探测器的理念和开发、维护,以及它在使用中分得的宝贵的束流时间做某项实验的效能,是各小组全体成员为之伤神、为之希望、为之心碎、为之振奋的事情。”[2]

对于“探测器”这样一种用于发现微观世界的精密仪器,它的性能、实验结果的有效性,应该是按照严格、统一、客观的技术规范来予以评价的;从《物理与人理》作者的字里行间来看,似乎也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高能物理学家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虽然作者并没有明确这些规则是什么,只是在一些地方提到过“看到稀有事件”“追踪到漂亮的径迹”等语),物理学家们也是根据这些规则来评价同行们的实验成功与否、做出了何种意义上的贡献的。这使得高能物理学界的探测器设计、使用及其实验成果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客观的科学技术规范标准。

然而,事实上,从《物理和人理》一书的描绘来看,高能物理学家们在评价同行的探测器及其成果和贡献时,并不仅仅依据上述客观标准,至少有以下一些因素在这个评价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作用:(1)小组及小组领导人的地位或声望;(2)该探测器的设计理念是否有“创意”;(3)该小组是否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探测器的制造成本);(4)取得成果的小组与评价者是否有较为密切的“网络”关系,如交流研究人员、通告研究数据等。这些因素都是科学技术规范之外,具有非常强烈的主观色彩的规范。但他们在量子物理学评价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部落”的发展周期: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

高能物理学的发展,是靠一代又一代的物理学人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物理学家——小组领导人——物理学政治家的发展轨迹纵横交叉支撑起来的。在这个传奇般的轨迹上,决定一个特定的高能物理学研究者将会在哪一点上停下脚步的刚性因素有:(1)是否对高能物理学研究有不竭的兴趣;(2)是否接受过专业系统的高能物理学教育;(3)是否有在声誉好的实验室工作或实习的经历;(4)所参加或带领的实验小组是否取得过重大研究成果。(5)是否有适合高强度工作的敬业精神。(6)在《物理与人理》一书作者看来似乎还包括:是否是男性。

《物理与人理》一书对上述刚性因素的描述,无疑符合我们对这一高深莫测的研究领域的想象,但作者通过深入的访谈了揭示出了一些我们想象不到的但在高能物理学者成长过程中具有重大决定意义的柔性因素的考察:(1)研究者是否具有某些特定的性格特征。比如,要成为一个受青睐的高能物理学博士后需要“展现自己的魄力、敬业和个人魅力”。“只有那些‘不会转弯抹角的、聪明的坏蛋’才能有出息”。“实验室中年轻的物理学家实在是‘太优秀’了点儿,反而不获成功。”[3](2)是否具有某种社会身份或社会能力。例如,物理学政治家位于上述成长金字塔的顶端,但决定这种地位的关键因素却与物理学研究本身相距很远。他需要能够管理一个实验室、争取资源建造加速器、团结一群人、指挥他们。他们不再做具体的物理学研究,他们招收学生,为实验室筹款,为科学筹集资金,关注公众对科学的认识。

(三)“部落”与其环境的关系:内部评价规范与外部评价规范。

作为一个科学研究机构,能物理学实验室及其所有成员,要完成特定的物理学科学研究使命,在物理学领域内的各实验机构和同行之间,一个高能物理学实验室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1)它是否有性能先进的加速器和探测器;(2)是否集合了当前高能物理学界最优秀的人才;(3)是否取得了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

然而,作为一个座落于人类群体中的实体机构,高能物理实验室与其他任何单位或机构一样,必须面对来自机构外部的社会评价,而无论是高深的粒子物理学研究成就还是上述内部评价规范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足以说服一般社会民众安然接受与一个如此神秘的机构成为街邻。来自社会的外在评价更重视以下内容:(1)该实验室对其所在社区周边是否直接无害。(例如粒子加速器是否会给周围带来辐射危害);(2)该实验室对人类社会总体是否抽象无害。(例如粒子实验室是否参与军事武器的研究等);(3)该实验室是否对周边社区有实在益处。(如提供科学普及场所等)虽然高能物理学实验室根本上是为内部评价规范所设定的目标而存在的,但如果它不遵循外部评价规范,则同样可能面临生存危机(例如本书中所提到的针对实验室辐射危害的抗议)。

(四)“部落”生存的终极命题:lifetime的绝对有限性与beam time的相对无限性。

作为一个高能物理学领域的研究者,毕其一生在上述相互冲突的规范之间辗转和拼搏,忙于应对来自于神秘的自然界和多变的人类世界的诸多挑战。从生物属性而言,物理学家们的生命长度(lifetime)特别是能够用于物理学研究的学术生命时间毫无疑问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不能回避、无可更改,因而是绝对的。而粒子加速器能够提供的用于研究的“束流时间(beam time)”如同大自然以特定方式向人类传送的密码,它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等待着天才们去破解,相对于人的生命而言,它似乎是永恒和无限的。但由于同一粒子加速器每年只能运行特定一段时间,并且同时为不同的研究小组提供支持,所以每个物理学家都必须为了获得更多的束流时间去和同行竞争、磋商,因而束流时间对于物理学家们又是有限的稀缺资源。正是lifetime与 beam time之间的张力造就了高能物理学“部落”中的所有人人类学和社会学景观。

三、规范冲突的文化回应性消解

上述对于高能物理学社区中多元化规范之间的冲突描绘,似乎印证了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即:多元并存的规则是否都是合理的?如果都是合理的,那么其共同的正当性基础何在?如果不都是合理的,那么甄别取舍的标准何在?在法学领域之内,恐怕无法提供一个非主观价值性的答案。然而科学社会学和科技人类学,似乎从更广阔的人类文化领域给出回答,那就是:将人类的所有科学活动及其所谓的“客观”规范同样视为人类的文化活动,承认其“建构性”。

谢晖教授认为:文化是人类符号化的“类生存”。[4]据此,所有籍以符号来表达的对于世界的认识和感悟都属于文化现象。科学研究作为一种高度符号化的理性思维活动,当然具有文化属性。

特拉维夫大学教授、科学史家耶胡达·埃尔卡纳在《关于知识人类学的尝试性纲领》一文中明确地提出要把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系统来考察。他提出,在传统上,“科学很少被认为像艺术或宗教那样是属于人文文化整体的,因为它被看作是某种不相同的、独一无二的、互相背离的东西”,但他的“基本前提是,文化的不同维度:宗教、艺术、科学、意识形态、普通常识、音乐,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是文化系统。” [5]

综上,科技人类学倾向于将人类的所有科学活动及其所谓的“客观”规范同样视为人类的文化活动,承认其“建构性”,那么,科学研究活动与社会交往活动就因而具有了同质性,调整两种活动的规范也就必然是同质的,同样具有“构建性”的主观色彩。而两种同质的规范是可以针对特定情景进行比较和取舍的。至此,科学人类学的科学观和建构论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理论困境给出了颇具价值的解答。

基金项目:天津商业大学青年科研培育基金(编号091116)。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230.

[2][美]沙伦·特拉维克.物理与人理—对高能物理学家社区的人类学考察[M].刘珺珺,张大川等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3:58.

[3] [美]沙伦·特拉维克.物理与人理—对高能物理学家社区的人类学考察[M].刘珺珺,张大川等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3:103.

[4]谢晖.法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0-32.

[5]转引自:刘珺珺.科学社会学的“人类学转向”和科学技术人类学[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8,(1):25.

作者简介:

邹晓玫(1979-),女,浙江省衢州市,汉,社会学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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