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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4-04 08:41:56   浏览次数: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引进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其中,包括铁路运输检察制度。而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俄罗斯联邦(苏联)一直都在进行“摸着石头过河”式的运输检察制度改革。研究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或者说研究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改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苏维埃俄国运输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

(一)苏维埃俄国运输检察制度的初步建立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依据马列主义关于摧毁旧的国家机关、建立新的苏维埃国家机关的理论,颁布了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撤销了十月革命前的检察机关。但是,新的、对革命法制状况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并没有马上建立起来。1918—1920年国内战争胜利、1921年进入新经济时期后,关于建立苏维埃检察机关以加强革命法制的问题被提上了工作日程。1922年5月2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初步建立了包括运输检察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同一年,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也通过了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同类似的检察监督条例,初步建立了类似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1 苏维埃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

依照《监督条例》第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下述四类权限:以国家的名义对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经济机构、社会组织、私人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其途径是对犯罪者提起刑事追诉,对违法的决议提出异议;对侦查机关揭露犯罪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对国家政治局各级机关的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对是否正确监禁被羁押者实施监督。

2 苏维埃俄国的检察机关体系

1922年《监督条例》第18条规定,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即检察机关处,设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之内。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免的司法人民委员兼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处。但自1928年起,检察长由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一名副司法人民委员兼任。各省、州、自治州的检察长也直接隶属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长。这就是说,1922年《检察监督条例》确认了检察机关体系的集中统一原则。

3 苏维埃俄国的军事运输检察机关

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里,除上述区域性检察机关之外,还成立了军事检察机关。当时,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法庭里,设有一名领导军事检察机关的共和国副检察长。而在革命军事法庭和革命军事运输法庭里,设有隶属于上述共和国副检察长的军事检察长。1921年5月2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和《监督条例》,都对军事运输检察机关作出上述规定。这就是说,运输检察机关作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的一个结构性分支机构,是与区域性检察机关同时成立的。

二、苏联运输检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变化

(一)苏联运输检察制度的确立进程

1922年12月30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立了统一的联盟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简称苏联)。1924年1月,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由《苏联成立宣言》和《苏联成立条约》两个文件组成的《苏联根本法(宪法)》。苏联的成立,要求将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联合为一个统一的全苏联的检察机关体系。作为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过渡阶段,成立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是第一步。1923年11月23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苏联最高法院条例》。依照该条例的规定,1924年成立了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当时,火车是那一时期最主要的运输工具,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线不仅成为苏联发展国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的生命线,而且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的生命线。按照行政区划建立起来的区域性检察机关,无法对跨地区运输线上执行法律的情况实施有效的检察监督。针对这种情况,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30年11月27日联合颁布了《关于铁路运输线法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决议》。依照该决议的规定,苏联在各加盟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了专门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其目的是加强与运输领域犯罪行为的斗争,使犯罪案件的审理更接近于犯罪现场以及缩短案件审理所需要的时间。应当指出的是,在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建立的过渡阶段里,加盟共和国关于成立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法律文件的颁布要早于苏联。例如,早在1923年1月1日,依照俄罗斯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组织条例的规定,西伯利亚铁路局就下设了军事运输法庭和西伯利亚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运输法庭设立在鄂木斯克市。

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二阶段,是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院,建立一个独立的苏联检察院。1933年6月29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成立苏联检察院的决议》。1933年12月17日,又进而通过了《苏联检察院条例》。《苏联检察院条例》是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创立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背景下制定的,它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苏联的检察机关。在这一阶段里,为了与水上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34年6月7日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的决议。1936年4月7日,水上运输检察院转交给苏联检察院直接领导。当时,苏联检察院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有:军事总检察院、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一般监督处、刑事司法处、民事司法处、侦查处、专门案件处、羁押场所监督处、申诉处、干部处、核算和信息处、特殊工作处、事务局、秘书处。

建立统一的苏联检察机关体系的第三阶段,即彻底完成阶段,是1936年7月20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组建联盟——共和国性质的苏联司法人民委员部决议。该决议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检察机关从相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中划分出来,直接隶属于苏联检察长,以使各级检察机关的联合进程彻底完成。依照该决议的规定,苏联中央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改组。1936年底,联盟国家一级检察机关(苏联检察院)下设lO个分支机构。它们分别是:军事总检察院、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检察院,一般监督处、刑事司法处、民事司法处、侦查处、专门案件处、监所监督处、申诉处。直接受苏联检察长领导的有:负责完成特别委托的检察长、负责重大案件的侦查员、各种专家和顾问。

至此,由苏联检察院的铁路运输总检察院、水上运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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