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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法

作者:jnscsh   时间:2020-08-30 11:17:07   浏览次数:

  赴唐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合肥学院 管理系 09级信管专业 高鸿运 0913011050

 关于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据统计资料显示,现阶段年我国外出务工农民达到1.5亿,并且规模还有持续增大的趋势。这表明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现阶段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坚定力量。

 然而,农民的的劳动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黑心企业主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上班时间严重超时、农民工不断发生工伤等事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人利用暑假时间,通过问卷调查、与出工作的农民工老乡谈话和网上找资料等方式结合在一起,做了关于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关键字:农民工、劳动权益、权益保障、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制度

 正文:一、农民工及其劳动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人口群体,截止2008年,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超过1.5亿。农民工,就其内涵来讲,是指户口仍在农村、户籍身份仍是农民,但是长期生活在城镇或城市,长期或临时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的劳动者。农民工作为一名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应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主要权利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1、劳动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业政策不平等,许多政策为农民工就业设置了种种障碍。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或企业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规定只招本地户口的员工,外地人员一律不招。这样,就剥夺了很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2、休息权得不到保证。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环境条件差的工作,很多农民工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证。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超过90%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的休息时间都不满意,只有5%的感到满意。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

 3、劳动报酬权遭侵害。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近年来,企业主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屡屡被媒体披露,而且还发生过总理帮农民工讨薪的事件,可见,农民工的报酬权极容易被侵害。与在家老乡的交谈中,关于薪酬的问题,他们都有过被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经历,很多时候企业方在开始时都会答应按时发工资,然而在月末总会找一大堆理由来搪塞,或者干脆就“躲账”。老乡们表示,对于这种事,很多时候都是无助、忍让。

 4、职业安全权没保障。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然而,很多被调查者都表示,职业安全权对他们来说太遥远了。很多农民工限于自己的文化水平,往往从事于采矿、冶炼、建筑、制造等行业。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

 5、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没有他们,就没有高楼大厦、柏油马路,就没有“鸟巢”、“水立方”。但是,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倾尽了全力,却没有享有和城市人一样的社会保障。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工社会保险

 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对此,出外工作的老乡们意见很大。他们的小孩往往被拒绝于当地学校门外,或者要交上一大笔“赞助费”才可以入学。对于本来收入就不高的他们老说,无疑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且,这种不平等,在小孩子心中也有一种阴影。

 总之,现在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是很脆弱的,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而且在执行方面,又没有足够的保证力度,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还任重道远!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体制原因。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政策性、制度性因素依然不同程度地制约农民工权益保障。

 ?2、认识偏差及新的城市管理服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社会原因。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发展经济,对维护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过分看重因少数农民工给城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采取了一些限制性政策。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不到位,影响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3、现行法律体系在保障上还存在问题。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收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劳动法》本来就不够完善,存在位阶低、缺漏过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另外,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再者,《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的不平等待遇。

 4、缺乏组织保障,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有组织的外出务工更少。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得到维护。

 5.自身素质低,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内在原因。农民工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低,导致农民工经常被“黑职业介绍所”和用人单位欺骗、利用。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法制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1、继续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

 2、改革现行就业制度。政府应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应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因为这两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劳动力的恢复再生。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当然,以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4、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

 5、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今天,在举国上下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的时候,我们更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的权益,政府和用人单位应该抱着以人为本的态度,积极地制定合理健全的农民工用工、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等制度,来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利益的保障。

 结论:唐山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和全国其他城市大致一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还有待完善,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充分体会到社会的温暖。

 致谢,在此向王领导以及黄老师对于本人完成此项报告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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