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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中小学校长固守教育本位的重要举措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0:24   浏览次数:

目前,“教育家办学”已成为社会共识,伴随着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的讨论,对其可能性和实践性问题的讨论也逐步升温。“教育家办学”具备了多少现实土壤?人们应该为之付出怎样的行动?如基于教育的广域视角和系统思考,国家和地方在剑指大学“行政化”痼疾造成“教育家”贫乏的同时,也注意到中小学校“行政化”造成校长偏离教育本位、难以产生大批“教育家”的问题。作为学校教育之基础的中小学教育,如何在实践上摆脱过度“行政化”干预,以及作为中小学教育主导者的校长如何抛离“官僚气”,增强“人文气”,如何成为“热爱教育”、“懂得教育”、终身“站在教育的第一线”的“教育家”等问题,也成为现在亟需研讨的课题。

所谓“教育家办学”,实际是鼓励校长都努力成为“教育家”,或者是都成为具有“教育家”精神的校长,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校长必须首先固守教育本位,或者必须在偏离教育本位之后走向回归。没有稳固而准确的位置,校长就不可能拥有切合正确方向的教育理想和为理想而付出的切实实践,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名校长”、“教育家”,甚至不可能成为“合格校长”,同时也就谈不上“教育家办学”。一些校长教育本位的失守和偏离,从根本上来说,往往不在校长本身;教育行政化倾向当是其根源之一,校长培训和评价的失衡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对现实,再度把握一些“原点”要素,促成校长教育本位的固守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在促成中小学校长教育本位的固守上,政府和其主管部门至少有三大重要举措当成为现实的必需思考,并在思考日臻成熟的基础上务实推进。

一、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公选制实施步伐,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温家宝总理说,应按照教育家而非官员的标准选拔校长,让校长一心办学,而不是追求短期的政绩,追求官位升迁,这才能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回归作为教学单位的属性。目前,一些地方推行的以中小学校长公选制、教师聘用制、绩效分配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人事改革,其中有一共同特点,即把校长公选制作为改革的首选和关键。很大程度上来说,这应该是按照“非官员的标准”选拔校长的重要尝试,有它明显的优势。传统的经由组织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后进行的校长直接任命或聘任产生出的校长,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可能是对“职位”负责,而不是对“职业”“事业”负责。现行的校长公选制,原则鲜明,视野宽阔,方式公道,坚持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坚持把群众公认作为最重要的依据,坚持把公平竞争作为最主要的方式,坚持把民主参与贯穿于全过程,能够为拥有教育理想、社会责任和个人成就欲望者提供平台,在公开选拔程序和规则的同时,把具体标准交给群众,让更多的普通人广泛参与,使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机会展示才华、参与竞争,注意考察参与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真正变官员“相马”为群众“选马”,树立了良好的用人导向。实践证明,如此产生的校长,从工作角度看,大都能摆正自己的职业责任和服务主体,以应有的“教育家”气度来“看好自己的园,种好自己的田”,体现出明显的职业本位,是对传统校长选任方式的重大突破。

但问题是,这种中小学校长的选拔机制的推进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省域着手组织试点或县域主动“破土”试行该种机制的单位数量尚为有限,二是试点或试行中尚存在着机制配套的欠缺和现存机制中元素个体之间的偏颇。因此,克服这些不足,也需要从两点做起:一是对校长公选制的认识应该深化,胆识应该增强。应端正校长选拔机制改革不进行,学校行政化倾向即难以改变,行政化倾向不改变,学校即难以迈向内涵式发展正轨的认识;端正“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的意识,克服可能存在的“官本位”意识和“利益博弈”行为,避免以“稳”为托辞,固守区域内可能业已存在的“稳而散、安而乱”的实际困局。二是做好系统平衡的大文章,逐步完善校长公选制的相关配套机制。这些相关平衡和配套的机制除较易认知的方面外,还包括如何放宽视野,在把眼光投向校内的同时,也投向校外,在看到中小学校长应该如何选任的同时,也看到地方教育局长应该如何选任,“努力加强我国地方教育局长的专业化建设”,“尽快建立地方教育局长的专业化标准”,“建立完善的地方教育局长选拔任用制度”,科学布局,精心实施。保证校长公选和局长“专业”选任的基本同步,进而保证处在同一“教育集合体”内“领导”元素的协调并进,求得区域内部管理的均衡和谐。同时,在推进校长公选和局长“专业”任用办法的过程中,科学设计校长和局长的“权力、待遇和罢免”规则,保证校长和局长责权利的统一,尤其是做好校长、局长“组阁制”的制度设计,保证群众的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校长成长规律、与校长公选配套的校长职级制度和适当的校长流动制度,努力促进校长队伍成为学校管理的源头活水。

从实质上看,校长公选选拔方式和局长“专业”选任方式都主要是解决“为谁服务”和“怎样服务”的问题,“服务”是这个问题的核心。客观上来说,“服务”所包含的众多要素,如情感、态度、价值观、学识、技能等等,对校长和局长个体而言,不可能兼备所有,但最大程度的拥有却是职业所需。而对这些“服务”要素的理解和把握,的确需要更宽的专业视野,这种专业视野,通常不是政府所能够具备的。据此,地方教育行政管理应以积极的视角,创造条件,让作为业内人群的教师或校长等,参与校长公选或局长“专业”选任,破除对固有方式的据守。当然,校长公选只是破除教育过度“行政化”的方式之一,探索其他方式,也是可以确立的课题。

二、适度扩大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健康的政府和学校的职能关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及政治体制的持续改革,教育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教育权力的下放改革,包括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放权实效。近些年,一些地方勇于尝试的中小学校长公选制,特别是与此相关的校内“组阁制”以及教职工聘任制、绩效分配制,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学校的自主权力,但这并不能说就形成了健康的政府与学校的职能关系。原因是,校长负责制和校长公选制还只是运笔于校内管理,尚处在相对微观的层次,没有触及相对宏观的办学大局,严格地讲,还只是狭义的管理自主权,尚不能算作“办学自主权”。袁贵仁部长在谈到政校关系时分析说:从政府的角度来说,要强调转变政府的职能,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要改变目前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模式,改用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正确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实际上,这里包含着这样一条重要原则,即政府应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窄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但应认识到,政府与学校关系的重建过程,实质上是参与教

育管理的不同主体共同推动的制度创新过程,是新制度设计被构造与旧制度安排被替代的过程,并不是放权或扩大自主权那么简单,它需要政府发挥新的作用,承担新的角色。其内涵主要为:通过教育立法,让学校成为自主办学的实体。明确校长不是公务员身份的特征,学校也不是政府或官员的下级部门,而是具体实施国民教育的自主单位或社会机构,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如此通过法定的“身份”界定和职权授予,促使政府和学校各司其职,营造校园更加平等、自由的学术氛围,赋予师生更加宽泛的思维环境。作为政府,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提供相对优越的办学条件,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政府管理学校的方式和手段应从直接走向间接,从微观转向宏观,从包办走向监督和服务。作为学校和校长,应该被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课程设置和课程管理权,自主招生和推荐优秀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权,整合校内外资源、自主办学权等。

建立健康的政府和学校的职能关系,适度扩大中小学校办学自主权,是对校内层面推进校长公选制,乃至是对校外层面推进局长“专业”选任制改革的合理构建,它既是从宏观层面对现代教育制度的有效完善,也是从中观层面保证局长、校长适度有权、用权的有效举措,同时更能从微观层面保证学校和校长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繁琐应付,着手于内涵发展。如此对于和谐政校关系,最终推动现代学校的特色发展,形成特色学校,培养多能型人才,满足国家及社会人才资源需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推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学校内部管理和校长“回归”,意义重大。

三、重新审视校长培训和校长评价方略,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各国政府与学校关系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对于作为组织的学校而言,单纯依靠从角色和责任的维度调整结构,使学校的改进自然而然地发生是不可能的。排除官僚体制的障碍,赋予学校更大程度的自主权也仅仅是提高学校质量和效能的前提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如何用权”和“如何用好权”的问题。因此,实现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创新也就成为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可见,政府对学校的简政放权和授权进行中小学校长公选,很大程度上只是为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效益创造外部条件,而真正提高学校管理效益的主要条件仍在学校内部,仍在作为学校主导者的校长身上。自主权的扩大、公选制的实施,较大程度上只能保证校长“身份”上的回归,为校长更加“名正言顺”地进行内部管理提供保障,但还不能保证校长“心理”上的有效固守,即以应有的“涵养”从事“看园种田”,实现最大程度的教育产出;同时。自主权的扩大、公选制的实施,较大程度上来讲也只是对校长的激励举措,即鼓动校长积极参与职位竞争,践行职业抱负,但还不能说是有效的制约,虽然政府对校长放权有其适度性,公选出的校长也可能有其面临教职工“弹劾”的风险性。所以,促使校长全身心固守本位、进行内部管理的要领,还不仅仅在于设计了激励机制;相对科学和符合实际的制约机制,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激励和制约永远都是一把相辅相成的双刃剑,共同挥舞出接近圆满的弧线。校长的真正本位固守,除助力于更大的自主权的获得和由公选而来的身份获得之外,除校长主动自我进修、强化专业成长和发展之外,参与外部培训和接受外部评价仍是要面对的“制约”课题。无论是从职业需要,还是从人的社会完善等众多角度来看,校长就像其他行业人和普通人一样,不可能游离于规范之外,获得纯粹的自由。校长培训和校长评价既是校长要面对和接受的,又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改进的。只有达成了符合动态实际的培训和评价,才可能更加有效地促成校长的本位固守,也才可能实现真正的内部管理效益,尤其是保证教育的正确方向。为此,在目前形势下,应该重新审视校长培训和校长评价。

第一,对校长培训的重新审视。首先是在培训目标、内容上,应考虑中小学校长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担当多重角色、身负多重责任以及处在不同需要层次的特点,确立务实的整体目标、内容和阶段目标、内容,突出组织校长共同研讨素质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勇于和善于参与政府的相关决策的具体目标、内容。教育行政化倾向形成、校长与教育天职渐离渐远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是以校长为代表的学校基层群体“话语权”的滞塞甚或缺失,学校和校长办学自主权的相对扩大,为话语权的更大拥有疏浚了渠道,而如何运用好“话语权”,即是校长为首的学校群体所亟需获取知识和亟需修炼的技能。相应地,在培训对象上,也就适宜于考虑扩大校长培训的“外延”范围,将代表地方政府进行教育施政的地方教育局长纳入其中,实施中小学校长和地方教育局长的“一体化”培训形式,抛开局长、校长分别独立的“小团体”概念,实施“大兵团”研习。尤其是事关如何简政放权以及此后如何做好局长、校长的“角色融合”的研习内容,更适合采取这种培训形式。此间,应着意克服传统上校长专业培训偏多,局长专业培训偏少,且校长、局长专业培训各自为战的倾向,应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解除中小学校长培训活动中的现时“短板”效应和“离群”效应。因此,在培训模式和培训管理上,也应本着培训效果和培训效率兼顾的原则,实施具有地域特色的个性化培训。目前,一些校长培训,或侧重于校长岗位角色意识培训,或侧重于教育管理专业学历培训、专题提高培训、高级进修培训等,既分散了校长、局长培训的“一体化”,也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不少校长的实际所需,出现了“培”而不“训”、“训”而乏“实”的情况。改进相关机制,探讨高校资源下放到市(县)域以及建立市(县)域校长工作室、局长工作室的个性化研修和管理模式,以期提升校长、局长解决现实具体问题的能力,是应该面对的课题。

第二,对校长评价的重新审视。校长评价体系的构建和评价制度的推行,一直是学校内部管理、上级督导管理和社区监督管理的难点,长期以来,中小学校长的评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困难而产生混乱、继而出现盲点的尴尬。但中小学校长公选趋势的萌发,校长办学自主权的适度扩大,又不光迫切需要校长评价,而且迫切需要与其配套的评价机制。重新审视校长评价机制的相关要素也成为必然。在评价对象和评价主体的确定上,当再行界定,应积极促成校长评价与局长评价、学校评价与教育主管部门评价、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等相关元素集合体的有机统一,为学生评价教师、教师评价校长、校长评价局长以至社会对教师、校长、局长的评价搭设平台,逐步促进教育相关集合体利益的统一和责任的共担,同时促成集合体各元素责权明确的框架体系。应充分保证校长公选制格局下的学校师生内部评价权。并将学校内部评价效度的获取方法,作为学校教育科研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的设立上,既不能丢弃科学、完备、具体的原则,又要避免追求大而全而空,应建立标准和指标的“最低限度”,尤其是校长评价的“最低限度”。鼓励作为处在学校教育轴心位置的校长在达到“最低限度”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业已拥有的办学自主权,发展学校特色,建设特色学校,同时对学校特色和特色学校的评价,又要建立一套崭新的方案,予以务实推进。在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的运用上,当切实处理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校长个体素质评价与学校综合管理水平评价的关系,在基本评价与学校特色评价中注意特色评价,在成果评价与过程评价中重视过程评价,在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中重视动态评价。应注意校长公选制格局下的校长校内绩效性评价、临时性评价和校长校外督导性、长期性评价的结构建造,确立奖惩本位和发展本位密切结合的结果评判方式。

促成中小学校长固守教育本位乃至回归教育本位,是一个综合性的宏观课题,它包含有众多选项或需要改变的客观元素。从特定的角度来看,与其说是让中小学校长固守或回归教育本位,倒不如说是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先行固守或回归教育管理本位。学校教育的返璞归真,不是固守传统;校长的本位固守或回归,也不是否认变革。基于现实所采取的一切大胆而冷静的举措,都应该成为可被企望和可被鼓励的行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宏观依据,如何兼顾整体、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加以落实,已成为教育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

(责任编辑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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