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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问题之立法建议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5 09:54:06   浏览次数:

摘要:当下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急剧变化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为更好观察探讨近几年来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保护问题,法学学子,深入基层,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用所学法律知识接触、了解社会,身体力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

关键词:农村弱势群体;留守儿童;保障;法律问题探究;法律援助

我国留守儿童形成的原因十分复杂,但究其根本还是在于两点:首先,国家户籍制度缺乏合理性,当地户籍制度与各项社会资源的紧密挂钩使得留守儿童问题难以解决。其次,国家的立法保护不完善。另外,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应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具体制度对策,且整个国家尚未形成一种重视儿童权益保护的社会意识。要缓解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

要想从根本上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依然必须从户籍制度改革入手。

(1)必须缩小我国东西、城乡资源配置的差异

促进西部大开发,完善农村、小乡镇的基础设施,发展乡镇工业,继续发展“三农”事业,提高农民待遇,丰富农村、小乡镇、小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缓解人口迁徙压力。

(2)将户籍制度与各项社会资源,如社会保障、养老金、退休金等脱钩。

关于各项社会福利的确定应确定一套完整的标准,如看公民是否在此地有固定居所,是否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是否纳税等,而非根据其户口所在地和户口类型来确定。政府应下设专门的社会资源管理机关,让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也可以免费享受城市的教育资源、文化资源等。

(3)彻底改革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建立全新的户籍制度,并将户籍制度赋予新的意义,即仅应作为统计学的数据,方便人口管理,而非社会资源的评定标准。

二、出台关于留守儿童保护具体措施的全国性文件

(1)应建立起寄宿制为基础的,以学校为主体的留守儿童保护方案供地方执行参考

我国应尽快建立起以学校为主体,以寄宿制为基础的留守儿童教育制度。以学校為载体,为留守儿童举办学习、娱乐活动、提供营养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等,从而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关爱。

(2)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具体状况,对于确实因特殊条件无法实行寄宿制或不利于实行寄宿制的,应当提供完善“家庭监护”的具体方法,供无法实行寄宿制的地区实行 如“职业监护人”制度的设立,监护人的教育的加强,留守儿童自身权益的保全措施的完善,国家对家庭监护的经济支持(如免费亲情电话的开通,必要的监护补助,对职业监护人的补助等),监护人实行监护的具体标准、要求的确定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另无法享受学校寄宿制的留守儿童通过监护制度的完善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发展。

(3)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留守儿童社会关爱的具体衡量标准。

如社区中留守儿童活动室统一标准、社区中健身器材设施标准、社会资金支持鼓励制度(如对为留守儿童教育发展事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予以表彰)等等。这旨在在寄宿制或家庭监护制的基础上,从社会层面对留守儿童给予更全方位的关注,保障留守儿童更好的成长。

3.对于上述的寄宿制教育制度,国家对家庭监护经济支持方面的制度等必须同时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机制,如资金募集制度,监督监管制度等以保障其实施效果。首先,政府必须保证留守儿童相关事宜的资金充足,在国家财政划拨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其他渠道如募集社会资金,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对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积极作用等,这是留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前提。另外,国家必须加大对留守儿童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杜绝腐败现象,确保相关资金到位并发挥实效。此外,国家还必须明确相关的问责制度,明确政府的责任。

作者简介:

曹守红(1997—),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高 玲(1999—),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高 瑞(1997—),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枣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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