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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预防弱势群体犯罪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2-24 08:41:57   浏览次数:

摘 要:以城市无业人员、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态势。事实表明,现有的以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具有诸多弊端,难以抑制日趋严重的弱势群体犯罪。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推崇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该理论所假定的一系列事关社会支持与犯罪关系的命题多被实证研究所证实。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缺失已是不争事实,这已经成为致使弱势群体犯罪的一类重要社会因素。社会支持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犯罪具有一定的解释力。社会支持理论所推崇的积极刑事政策为预防和减少我国弱势群体犯罪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积极刑事政策;社会支持;弱势群体;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6-0086-08

以城市无业人员、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近些年来,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一种日趋严重态势,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①。总体而言,国家对弱势群体犯罪采取的是一种以事后刑罚惩罚为主的刑事政策,这在学术界反映的是一种社会控制理论主导的犯罪学理念。社会控制理论强调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一种被动的、外在的、强迫性的消极刑事政策。

实践表明,消极刑事政策不仅难以降低弱势群体犯罪率,而且与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也不相协调。因此,寻求一种积极刑事政策为形势所需。西方社会支持理论从人的利他动机视角探寻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角度寻求预防犯罪对策,倡导一种主动的、内在的、非强迫性的积极刑事政策。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以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支持理论内涵

社会支持指的是由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向特定对象(一般为弱势群体)提供的可以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物质上的或精神上的给予。社会支持具有四方面特征:(1)社会支持的提供者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该网络由不同的社会层次组成,如政府、群体或个人等。(2)社会支持的接受者一般为需要接受支持的个体,大多为弱势群体。(3)社会支持的内容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4)社会支持具有缓解个体心理压力、并能影响个体行为选择的功能。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弗兰西斯•卡伦(F.T.Cullen)从犯罪学角度提出了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假设人既有自私和犯罪的动机,因此需要控制;又有利他及接受和给予支持的潜力,因此需要帮助其发挥潜力。当这种给予并接受支持的潜力得以实现时,犯罪的危险性就会降低。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如社会控制,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社会支持也可以是其他变量影响犯罪的前置条件。比如说,当社会支持较低时,社会压力更可能导致犯罪

② ⑤

参见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1、93-95、97页。)。

(一)社会支持在预防、降低犯罪过程中的功能

根据卡伦的研究,社会支持在预防、降低犯罪过程中具有如下功能②:(1)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当一个人感受到家庭或者社区的支持时,这种感受有助于减轻社会紧张和压力的负面影响,进而降低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可能。(2)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一个具有明显利他思想和行为的人会更少地从事犯罪行为。(3)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4)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5)给予社会支持也可以减少犯罪的可能性。

(二)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实证研究

1.政府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

以国家福利支持为例,通过对不同国家杀人犯罪率的比较分析,萨瓦雷南(Savolainen )发现,在那些高福利国家几乎不存在这些受经济上不平等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杀人犯罪。迪弗伦佐(DeFronzo )进行了一系列的有关财政福利水平与犯罪率关系的研究。在一项针对美国39个大城市的研究中发现,对贫困家庭的公共援助水平与杀人、强奸以及盗窃等犯罪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Uberto Gatti ,Richard E. Tremblay,“Social Capital and Aggressive Behavior”,Eur J Crim Policy Res,13,2007,p.236,pp.242-243.)。

2.群体层次、个体层次的社会支持与犯罪相关性

桑普森(Sampson )等考察了“集体效能”( collectiveefficacy)与犯罪率的关系。集体效能指的是社区居民间相互信任并且愿意为了共同利益而介入公共事务。集体效能以社会控制规模和社会团结和信任规模来衡量。在控制了市民种族、年龄以及之前谋杀犯罪率等变量基础上,集体效能水平与亲密人群间的谋杀及非致命性暴力侵害犯罪率呈现负相关,此外,邻居间表现出的高水平的集体效能,还使得妇女们更有可能化解相互间的矛盾,转向相互间的支持④。

赖特(Wright)和卡伦(Cullen)的研究发现,父母确实影响子女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控制方面,而且表现在父母对子女的支持方面。父母支持对子女犯罪的可能性有直接的影响。父母控制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个人层次上(即以个人为分析单位),父母支持的影响更明显地表现在家庭层次上(即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对子女支持较高的父母更可能对子女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二者的结合产生更高的父母效能⑤。

(三)简要归纳

理论假设和实证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社会支持对预防和降低犯罪能起到直接的作用,也可以影响其他变量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

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关系表明,从预防犯罪角度考虑,应该想方设法提供各个层次的社会支持,通过家庭、福利及教育机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群体、邻里以及城市去加强社会人际网络联系,提高社区参与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减少个人主义,宏扬社区精神(注:Uberto Gatti ,Richard E. Tremblay,“Social Capital and Aggressive Behavior”, Eur J Crim Policy Res,13,2007,p.245.)。

二、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之表现及其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影响

社会支持的接受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已成为我国当前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

(一)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之表现

当前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

1.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弱势群体的规模约在1.4亿—1.8亿人左右,有的学者估计有2亿(注:参见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三类 (注:参见林昱炜《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困境及其分析》,复旦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一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自然性弱势群体、“体制外”的人员和传统“三无”人员为主。二是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这类弱势群体以困难企业职工、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为主要对象。三是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这类群体以农民、民工和失业人员为典型代表。

2.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提供者日趋减少。一方面,“单位制”社会支持方式正在迅速瓦解,导致群体支持不足;另一方面,业缘关系、血缘关系日益淡漠和疏远,削弱了来自同事、同学及家庭的个体社会支持。其次,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支持方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 由于传统提供社会支持主体的缺失,必然出现一个数量庞大的需要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在此背景下,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政府支持体制, 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政府支持机制是一个由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但是,转轨时期的政府应起的主导作用并未很好地发挥出来,表现在没能够建立起一套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体系(注:这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缺乏前瞻性;二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筹性;三是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不足;四是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参见陈文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中国金融》2007年第23期。)。

3.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一般而言,社会支持缺乏主要讲的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上文提及的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指向的主要是物质方面的社会支持。但是,在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也很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社会对弱势群体精神上的关爱不够,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以民工为例,民工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⑥

参见肖春飞等《我的民工兄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9-30页。)。然而,我们对如此重要的民工群体缺少关注和关心,我们平时热衷于谴责一些民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却不去关注民工的生存现状。更为严重的是,民工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我们往往由于一些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否定民工之群体,并把他们“妖魔化”,如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一些现代化小区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春节将至,民工回乡,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意识”。还有人建议在公共汽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以减少民工对其他乘车者带来的不便⑥。甚至有大学在校门口打出了“严禁民工入内违者罚款10元”的牌子

参见王莉《大学门口立牌严禁民工入内 违者罚款10元》,《华商晨报》2005年7月14日。)。其次,现行主导的医学模式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心理救助(注:参见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实践证明, 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不仅在精神性、心因性和功能性疾病方面无能为力, 即使在躯体疾病方面, 其诊治也不是万灵的。这是因为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变因除了生物学变因外, 还有心理和社会变因。但遗憾的是, 尽管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存在着种种弊端, 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正在逐渐兴起, 但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生物医学模式, 它不仅影响着对心理疾病的正确诊治, 而且大大削弱了它的预防功能, 难以给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救助。再次,一些弱势群体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还是以民工为例,他们常年流动在外,往往没有固定单位,又远离家人,情感上得不到满足。

(二)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之影响:以流动人口犯罪为例

以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口是当前弱势群体的重要代表。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剧,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流动人口犯罪不仅危害严重,而且涉及面广。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统计表明:北京流动人口犯罪占总犯罪数的40-50%,上海占70-80%,广州为70-80%,深圳达97%(注:引自肖金军《流动人口犯罪研究综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流动人口犯罪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注:参见郑永红《基尼系数与流动人口犯罪》,《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其次为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从社会支持角度考虑,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1.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宏观分析

就宏观而言,社会支持缺乏给流动人口带来了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方面,流动人口大多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各种福利待遇(如医保、劳保、低保等);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所受教育及社会网络关系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找到工作。因此,贫困和失业常常与流动人口相伴。而贫困和失业与犯罪存在密切的关系(注:参见汪明亮《犯罪生成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69页。)。有学者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实证研究后得出如下结论:“贫困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 (注:方建中:《流动人口犯罪实证研究》,《求索》2003年第6期。)

2.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影响之微观分析

可以用相对剥夺理论来解释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所带来的微观影响。相对剥夺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朱迪斯•布劳和彼得•布劳提出,其主要观点是:下层阶级成员由于他们的种族和阶级地位,不能通过合法方法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同时他们又居住于富人也定居其间的城市的一些地区,亲眼目睹了富人的富有,由此最终形成了不公平和不满意感。他们感到被剥夺,从而不信任这个造就了社会不公和阻碍了他们合法的发展机会的社会。经常的沮丧,产生了处于压抑状态的攻击、敌意,导致了一种失范和愤怒的状态,相对被剥夺者正义性地感到愤怒,终于以暴力和犯罪的方式爆发,以释放他们的敌意。日益凝聚的社会不公平感与收入不平等直接相关,并且在那些穷人与富人生活密切邻近的社区中形成(注:参见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原因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贫富差距过度悬殊会引发暴力行为,尤其是与生俱来的不平等更容易导致暴力(注:参见Peter M.Blau,Inequality and Heterogeneity,New York:Macmillan,1977。)。

社会支持缺乏必然带来贫富差距,使弱势群体陷入贫困和失业处境,进而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是相对的,必须被弱势群体感知,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对自己所处阶层的认知。如同马克思所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的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到受压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7页。)弱势群体是否感知权利被剥夺,往往有一个“参照群体”,即一般是根据某个真实的或想象的社会群体的标准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行为的(注:Robert Merto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New York:Free Press,1957.)。值得注意的是,参照群体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化。相关研究表明,在以往,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更倾向于选择自己周边的人或与自己身份地位相似的人作为参照的对象。但随着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身份认同开始出现“断裂”特征,这有可能导致人们在选择参照群体时,已不再限于自己周边的社会群体,而可能根据他(她)们通过各种信息了解到的理想社会群体及生活方式来评价自己的社会地位(注:参见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这就在某种意义上促使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相对剥夺感的弱势群体的扩大。

基尼系数是用来测量社会总体财富分配不均的重要标准。据有关统计数据,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7(注:引自楼继伟《关于效率、公平、公正相互关系的若干思考》,《学习时报》2006年第6 期。)。相关研究表明,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基尼系数的成长和犯罪的增长成正相关(注: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页。)。基尼系数愈大,社会分配就愈不公,弱势群体的相对被剥夺感愈强,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愈大,“相对丧失论是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注:麻泽芝、丁泽芸:《相对丧失论——中国流动人口犯罪的一种可能解释》,《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此外,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会对相对剥夺感起到一种强化作用。就流动人口而言,如果他们的人格权在城市得不到尊重,情感上得不到满足,这必然会强化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对某些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构建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

实践表明,以社会控制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不足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应该构建预防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用一种积极的刑事政策来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笔者认为,此种积极的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观念: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和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

第一,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树立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理念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实践中,愈演愈烈的弱势群体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用事后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并不能从长远意义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一方面,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现代刑事科学研究表明,仅盲目地科以严刑峻罚,并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注:[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弱势群体犯罪原因,从社会支持视角看,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同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现代化进程以及急剧的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弱势群体的犯罪活动己经深深扎根于种种社会、经济问题之中,社会支持缺乏是转轨时期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因此,从社会支持视角看,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的关键在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保障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具体来说,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既涉及家庭内外的供养和维系,也涉及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支持与帮助。特别是在改革单位管理制度的背景下,这种社会支持体系必须以政府支持为主导,以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为依托进行构建,尽可能使弱势群体获得物质及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掌握各种信息资讯和知识技能,解决其生活上所遇到的问题及精神上的压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二,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培养“互构”的社会支持意识针对的是弱势群体,也即社会支持接受者。在研究社会支持时,国内外对社会支持内容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主体对客体单向度建构的一维层面上, 即将社会(或社会网络)作为主体,将弱势群体作为客体,从物质与心理两个角度寻求主体对客体的救济与帮助。而有关弱势群体自身对社会支持的主观认识与能动建构的研究与倡导并不多见

③ ④

参见杨海龙、楚燕《社会资本与“互构”的社会支持》,《理论导刊》2007年第7期。)。然而研究表明,社会支持不是单向过程,而是在提供者和接受者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个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接受或提供的社会支持的类型和数量(注:参见Cathleen M. Connell, Anthony R. D"Augelli,“social support and human development:issues in theory,research,and practice”,Journal of Community Health,13(2),1988,p.108。)。

“互构”的社会支持具体是指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相互建构,二者是互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互构”的社会支持观强调弱势群体的意识自觉与能动建构, 是一个弱势群体对社会支持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的实践过程。单纯强调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将不利于社会支持均衡、稳定与持续的展开③。

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急需培养弱势群体“互构”的社会支持理念。因为单向度社会支持的长期存在,弱势群体很难克服自身被支持的客体意识。该客体意识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受中国单位制社会长期存在的影响。单位制的资源配置与需求依赖格局作为一种“场域”长期束缚住了人们的头脑,同样也束缚住了弱势群体的思想,造成了他们难以形成社会支持意识自觉。只有帮助弱势群体摆脱这种被动思想状态,才能使其主动寻求与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支持, 即“互构”的社会支持④。

(二)多管齐下: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除了转变观念之外,当务之急是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缓解他们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系统,关键在于加强四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二是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三是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四是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

第一,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面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力量毕竟有限,因此,应该建立起由政府支持、群体支持和个体支持组成的综合社会支持体系,也即社会支持提供者应该多元化。

政府支持是一个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组成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政府应进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应该更多地强调中央政府的责任,以实现公平性、统一性和前瞻性

参见陈文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中国金融》2007年第23期。)。

群体支持是由非政府团体或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主体。在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注:参见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一是由工作单位提供的群体支持。在转型时期, 各种工作单位已不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承担繁重的社会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种工作单位无须承担它们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由群众团体提供的群体支持。这主要是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利用自己独特的组织优势, 通过开展送温暖工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等活动, 从而在社会支持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三是由海外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这是指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 和海外华侨组织出于人道主义或家乡感情而向我国的社会弱者提供的现金或物资的支持。四是由慈善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慈善组织是由民间的社会团体或宗教团体出面组织的专门为社会弱者提供与社会支持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五是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群体支持。社区服务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支持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烈军属以及其他处于生活困难中的社会弱者。此外, 还应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宗教组织、志愿者团体在群体支持方面的作用。

个体支持包含了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和以人道主义、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组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体系。具体而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家庭成员和亲戚方面的社会支持;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来自邻居、同乡等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业缘关系为基础的个体支持主要是源于同事、同学方面的社会支持;以人道主义思想和博爱精神为基础的个人支持主要是来自部分实业家、富裕阶层的部分成员、宗教、慈善人士, 志愿者以及善良、乐于助人的普通百姓的支持(注:参见李强《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天津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由于个体支持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初级社会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因此,在社会转轨过程中,个体支持在整个社会支持体系中也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发挥个体支持的作用。

第二,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除了强调社会支持提供者多元化外,还需强调社会支持接受者多元化,也即尽可能地扩大社会支持客体,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

如前文所述,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状态的差别为标准,可以将弱势群体大致分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三类。在实践中,这三类弱势群体所受到的社会支持是不一样的,呈现出一种不平衡性。社会支持分布的不平衡性主要体现在相关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面(注:迄今为止,为了对弱势群体施以法律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等。),现行的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方面的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弱势群体多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弱势群体中的自然性弱势群体(如妇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而对有传统组织的弱势群体以及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既不受社会关注又无组织代言的弱势群体中的农民、民工的社会支持明显不足。因此,应进一步扩大社会支持的弱势群体范围,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把更多的弱势群体纳入社会支持体系,尽可能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第三,提供社会支持内容多元化。除了尽可能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外,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还急需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因为提供物质上的社会支持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提供精神上的支持则更具可行性。提供精神上的社会支持,关键在于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舆论。物质上的不平等已经使弱势群体形成相对剥夺感,如果再遭受人格与尊严方面的歧视,就可能使他们冲破忍耐的底线,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强程度上导致社会心理动荡,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利用媒体宣传的力量,营造关爱弱势群体的社会舆论,呼吁全体社会成员关爱弱势群体,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他们,关注、鼓励、帮助他们,尊重他们,让他们感觉到全社会的关怀,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把基于物质上的不平等给弱势群体带来的相对剥夺感降到最小处。二是构建弱势群体心理支持系统。构建弱势群体心理支持系统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 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心理宣泄和疏导等, 对弱势群体社会心理的各方面, 包括成就动机、认知模式、社会情感、社会态度以及人际交往等进行指导、重建, 引导弱势群体逐步形成理性、科学的社会心理。

第四,社会支持方式多元化。无论是政府支持、群体支持还是个体支持,无论是物质支持还是精神支持,其方式都不能单一。特别是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支持,更应该采取多元化方式。以政府应该提供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方式为例,总体而言,加强人权立法(注:参见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28—336页。),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是实现政府支持的根本方式。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险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的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的制度供给,具体包括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四个方面(注:参见李红楠《政治文明视域下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论析》,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是弱势群体获取最基本生活帮助的最重要途径,它是“最后的安全网”。在现有社会救助制度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例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更多的协调及合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统管统支的经费保障机制,等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我国弱势群体现有的利益诉求机制存在的缺陷,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弱势群体问题的产生,并增加了弱势群体救助工作的难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制度建设。例如,改革选举制度、完善信访制度、规范听证制度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责任编辑:刘迎霜)

评审意见:

文章从社会支持角度研究弱势群体犯罪原因及对策,不仅拓展了犯罪学的研究视角,而且对预防和减少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总体而言,该文视角独特,观点新颖,思路清晰,论证严密。论文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借鉴西方社会支持理论,从社会支持角度探讨弱势群体犯罪原因,这在国内尚属首次;首次提出“反思以刑罚打击为主的消极刑事政策,倡导以社会支持为主的积极刑事政策”之理念;从理论假设和实证研究角度论证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的关系,即社会支持缺乏是引发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归纳了当前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缺乏之表现,即三个方面:社会支持接受者增多、社会支持提供者减少、精神方面的社会支持缺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以流动人口犯罪为例论证了社会支持缺乏对弱势群体犯罪之影响;提出了构建预防弱势群体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的具体设想。鉴于国内收集资料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论文在论证社会支持与犯罪生成的关系时缺乏国内的相关数据支持,这是作者今后作进一步研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这将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

评审专家:

李晓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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