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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学开放式学校经营制度及启示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9 08:40:23   浏览次数:

“建立开放的学校”是日本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提出的问题和讨论的课题,而在学校经营方面真正采取措施,还是近些年的事。从学校“说明责任”制度的确立、“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实施,到“学校运营议会”制度的推行,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开放式学校经营的发展过程,以及从开放式向参与型发展的明显趋向。

一、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知晓学校状况的“说明责任”制度

1.学校“说明责任”的提出。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1996年7月《21世纪我国教育的展望》咨询报告中指出:学校要尽可能地开放,为更好地发挥地区共同体的作用,要对家长和社区的人们,就自己的想法、教育活动的现状明确地告诉他们,同时,还要努力地认真倾听家长、社区人们和相关机构的意见。在1998年9月《今后的地方教育行政》咨询报告中指出:社区居民要参与学校运营。为赢得社区居民对学校的信赖,学校要与家庭、社区联合协作开展教育活动,学校的经营责任也有必要采取措施明示。从这一观点出发,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具体的教育计划,以及实施状况的自我评价等各种情况,都有必要向家长和社区居民说明。2000年12月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中,就建设社区信赖的学校提出议案: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各种信息,建设开放式学校,实行说明责任是必要的。教育目标、活动状况及成果等,学校的信息要积极地向家长和社区公开,学校对家长的日常意见要快速反应,并反馈结果。中央教育审议会在2003年3月《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和教育振兴基本计划》咨询报告中再次重申:今后的学校,一方面就自己的教育活动状况积极地实施信息提供等说明责任,另一方面求得家长和社区人们的积极参加和协助也是重要的[1]。日本从1996年开始,已多次提出或重申中小学校的“说明责任”问题,可见其重视程度。

2.学校“说明责任”的实现途径。日本文部科学省依据中央教育审议会的提案,在2002年3月的小学、初中、高中及幼儿园设置基准中规定:学校有义务自我评价并公布结果,学校要积极地向家长和社区提供信息。此规定已在同年4月实行,也即为学校说明责任的实施提供了途径。例如,《小学设置基准》中指出:小学为提高教育水平,实现学校的目标,要对本小学的教育活动以及学校运营状况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价,并尽可能将其结果进行公布。同时,在进行检查与评价时,要尽可能根据各项教育活动的宗旨进行适当的项目设定[2]。在初中、高中、幼儿园的设置基准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学校都要根据各自学校与社区的状况,对学校概要、教育目标、教育课程、学习指导、学生指导、就业指导等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成果,以及校务分管、事物处理、设施设备等确定评价项目,实施自我检查与评价,并要公布其结果。学校从实施说明责任的观点出发,对所获得的评价结果,要通过学校信息网、召开说明会等方式,想办法使用便于让更多的家长和社区居民了解的方式公布。不仅如此,还要根据学校和社区的情况,考虑怎样使家长和社区居民参与评价。

二、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协助学校运营的“学校评议员”制度

1.学校评议员制度的设立。日本在1998年中央教育审议会《今后的地方教育行政》咨询报告中,提出了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设想。2000年的《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等部分修订》中,对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目的、意义及措施等作了详细说明,并决定从2000年4月开始施行。至此,日本确立了委任家长和社区居民作为学校评议员,校长听取评议员对学校运营意见和建议的规定,这是日本第一次将家长和社区居民参与学校运营制度化。日本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宗旨是为了建立赢得家长和社区居民信赖的学校,学校与家庭、社区联合协作,形成一体,使孩子们能够健康成长。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学校在把握家长和社区居民对学校运营的意向、得到他们协助的同时,也有责任把自身的运营状况向家长和社区居民作以说明,所以说学校评议员也是学校实施说明责任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年来,日本重视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认为重要的是学校和社区形成一体,开展有特色的教育活动,以及针对每个学生的个性给予细致的指导。学校评议员的设立,一方面可使学校、家庭、社区携手,在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的同时,提高学校的自主性和自律性,校长可在更进一步把握社区呼声的前提下,决策学校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期待通过学校评议员,使学校与社区联合的教育活动的蓬勃展开,如建立社区信赖的有特色的学校;配合与支援“综合学习时间”的实施;建设与形成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社区;参与社区的有益活动等。

2.学校评议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关于学校评议员如何设置,有一系列的规定,如中小学可以根据所属的教育委员会的决定设立学校评议员;学校评议员要应校长的要求,提出与学校运营有关的意见;学校评议员要从本校职员以外的对教育熟悉、理解的人员中选择,由校长推荐,由本学校所属的教育委员会授权;国立大学的附属学校,要根据大学校长的决定来设置学校评议员,也要选择这所国立大学职员以外的对教育熟悉、理解的人员,由附属学校校长推荐,大学校长授权;学校评议员的人数与任期等具体内容,也由教育委员会决定[3]。学校评议员的职责是讨论学校的有关事宜,帮助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组织师生参加社区活动,邀请社区居民参加学校活动等。导入学校评议员制度学校的校长,要对学校评议员就学校的活动状况等作详细的说明;学校评议员要能够广泛、真实地代表家长和社区提出建设性意见,也能把学校的管理运营状况传达给家长和社区,从中起到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学校更进一步得到来自家长和社区的协助[4]。

学校评议员制度实施以来,日本多数的公立学校已设立了学校评议员。校长听取学校评议员与学校运营有关意见的方法,基本上是通过召开合会的方式,多数学校每年召开2~3次以上;也有少数学校不召开合会,而是个别听取意见。学校评议员提出意见、参与活动的主要内容,在与社区联合协力、学校基本目标和方针的制定、学校评价、学生指导等方面涉及得比较多,教育课程方面稍少一些,此外还有小中高联合、学校的危机管理、入学考试的方法等内容。在学校评议员的任用上还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评议员意见的活用、评议员合适人才的确保、通过评议员与社区联合听取评议员意见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谢金、交通费的预算等。

三、 让家长及社区居民参与学校决策的“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

1.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的产生。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使家长和社区居民对学校教育高水平、多样化和开放式学校运营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为适应这样的要求,使公立学校更受信赖的策略之一,就是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学校运营协议会是教育委员会从家长和社区居民中任命部分成员构成的合议体组织。家长和社区居民通过学校运营协议会,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直接参与学校运营。2004年6月日本通常国会修改了“地方教育行政的组织及运营的相关法律”,导入了家长和社区居民具有一定的权限可以参与学校运营的“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并于同年9月开始实行。学校运营协议会以小学、初中为中心,幼儿园和高中可以在全国所有区域的公立学校设置。学校运营协议会的委员由教育委员会从学校所在地的居民、学校在校生的家长及校长和有学识经验的人等教育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人员组成。家长和社区居民通过参与式的合议制机构“学校运营协议会”,具有一定的权限和责任,有可能参与公立学校的管理运营。家长、社区居民和教育委员会、校长有共同的责任,携手开展学校运营,以建立向社区开放的、得到社区支持的学校。文部科学省为使这项制度在各地区灵活、有效地实施,使新型的学校运营能真正地推进,在《初中等教育相关的重要施策与课题》中提出了“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推进计划”,规定了学校运营协议会应有的任务和职责。

2.学校运营协议会的权限。作为合议制机构的学校运营协议会,其权利之一是确认校长制定的学校运营的基本方针,即具有对校长提出的学校运营基本方针认可的权限。这样可以使家长和社区居民的多种愿望在学校运营中迅速而确实地得到反映。权利之二是具有向教育委员会反映与教职员任用相关的意见的权力。教育委员会在实行聘任时要尊重这些意见。例如:基本方针中的重点专业和确定的学科,要聘用对这个学科指导得好的教师,使教育活动的效果更好。总之,学校运营协议会要对学校运营全面地把握,对校长所制定的学校经营计划进行认定,对与人事相关的教职员任用,向任命者反映意见,任命者要尊重这些意见[5]。从这些规定来看,应该是期望学校运营协议会是与学校教育、人事、预算有关的,作为学校决策的参与策划机构存在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日本的学校运营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是分开的,决策职能由包括外部委员的学校运营协议会承担,执行职能由校长承担。学校运营协议会还具有对学校运营的监察职能。这里的监察不仅是对学校运营过程的查证,还包括对结果的评价,对更进一步改善与发展计划的建议等。

至于校长与学校运营协议会的关系,校长原则上是作为学校运营协议会的成员参加,校长自己制定的学校经营计划,学校运营上出现的重要问题,都要向学校运营协议会作以说明,并得到认可。校长对学校运营协议会承认的事项予以执行,并负有说明责任和经营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日常经营者,作为学校最高领导者的身份不变。因此,也越来越期待学校领导者具有经营能力和领导能力,对学校运营协议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3.学校运营协议会的目标与意义。日本把已建立学校运营协议会的学校简称为“共同体学校”。共同体学校使家长和社区居民可以对学校运营提出各种意见和愿望,但这并非是唯一的目的。这个制度的确立,得到家庭和社区居民的大力支持,使学校教育向更好的方面改善。学校运营协议会在具有法律地位的权限参与学校运营的同时,也和校长、教职员成为一体,作为责任共有的学校运营主体,使面向社区、可信赖学校的建设向前迈进。同时,共同体学校也使学校和家长、社区居民成为一体,使各种创意活跃,推进特色学校的建设,促进整个社区的全面发展。

学校运营协议会的建立,对构建自律的学校经营有着重要意义。学校运营协议会从教育委员会那里得到一定的权力,这也就意味着学校权力的扩大。学校与家长、社区居民形成对等关系,共同处理、解决学校的问题,可使双方产生紧张感和责任感,学校明确自己的经营责任,也有助于学校综合能力的构筑与提高,双方都必须更好地配合与发挥作用。对校长基本方针的认定和对校力查证的学校评价等,也均为学校的改善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6]。

四、 日本中小学开放式学校经营对我们的启示

我国也一直倡导学校、家庭、社会合力作用的发挥,但做什么、怎样做等一系列具体落实的问题却没能得到解决。我国目前的学校管理尚属封闭式的,从如何教育好学生的角度,学校与外界的交流甚少,没能很好地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对学校教育的关注与支持作用,这种局面应尽快打破。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概括地说是学校或教育系统关门办学的倾向严重,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甚为缺乏。具体说,一方面是学校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即使听到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也无法汲取;另一方面,在让家长、社区居民、教师、学生参与上差距甚远,家长委员会几乎形同虚设,社区组织不健全或根本谈不上关注教育,教师和学生参与的机会就更少。

日本的做法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某些地方也值得我们借鉴。我们首先应该在思想上重视,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与办法,使我们的学校教育更贴近学生、贴近每一个人,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以利于学校的发展和各学校特色的形成。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考虑:(1)充分认识开放办学的重要性。社会各界要迅速转变办学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者的事的观念,打破封闭式的办学模式。这一点尤为重要,只有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有踏实的行动。(2)积极发挥家长的作用。家长应该是学校办学最热心的关注者,所以,一方面学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家长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家长也应认识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改变把学生交给学校就万事大吉的甩手做法,而是要积极地做好配合与支持。(3)争取社区居民的协助。要改变学校办学与社区居民无关的想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为学生创造丰富的参与体验的环境,也为全社会关心、援助教育提供机会。还要在学校与社区联合协作的具体方式与内容上多加探讨。(4)确立可行的制度与政策。开放式学校经营的实行,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政策,以明确运作的方式、方法及各方面人员应履行的具体职责等,以便于执行与监督。(5)学校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利于学校在社会这片广袤的沃土上吸取营养、茁壮成长,成为令家长和社区居民满意的、学生热爱的学校。

参考文献

[1] [日]中央教育审议会,适应新时代的教育基本法和教育振兴基本计划,文部科学时报,2003(5).

[2] [日]初高中教育计划科,学校和说明责任,教育委员会月报,2002(8).

[3] [日]杉浦久弘,关于学校评议员制度,教育委员会月报,2000(7).

[4] [日]小岛弘道,21世纪学校经营设计,教育开发研究所,2002(4).

[5] [日]初中等教育计划科、教育制度改革室,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教育委员会月报,2004(10).

[6] [日]小岛弘道,关于学校运营协议会,教育委员会月报,2004(10).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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