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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新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1-07-09 09:04:59   浏览次数:

摘要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在西藏民族区域自治、推进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定位不清、未能体现一般性与西藏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的结合及实践教学环节加强与深入的问题,提出对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新思考,以期有益于西藏高校培养法律人才。

关键词西藏高校 法学专业教育 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何剑锋,法律硕士,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研究方向:经济法和教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37-02

一、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贡献

作为高等教育中重要一环的西藏高等教育,对于推动西藏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西藏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在为民族地区培养法治人才、推进民族法制建设,实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及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2000年西藏高校法学本专科在校人数只有527,研究生5人,而在2006年法学本专科在校人数达到了2609,研究生70人。而仅西藏民族学院在1993-2009年7月底,培养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就有2000人左右。为西藏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输送了大批合格法律人才,为加快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西藏仍然需要大量合格、适应西藏要求的法律人才。西藏出台的《西藏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在政法、宣传思想文化、教育、医药卫生、民族宗教管理、防灾减灾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急需紧缺人才49240人。”在2010年7月14日至15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三次援藏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人才援藏”工作,通过采取推进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和西部基层法院志愿服务行动等一系列措施,着力解决西藏法院人才短缺问题。这些都反映了西藏法律人才的需求与培养之间的缺口。同时西藏的法律人才又有其特殊的要求。目前西藏的高校甚至全国的民族高校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尽管努力、探索新路子,但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教育定位不清

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的双重教育,存在着定位问题。尽管西藏的高校的法学教育在努力探索,但也不例外。

(二)法学专业教育未能体现一般性与西藏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的结合

法学专业教育所体现出的一般性,是因为国家法具有普适性,不可能过多的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特殊需求。西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虽然涉及到一些西藏民族地区特殊性,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

1.教材的选用上:西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16门核心课程的规划教材,难易程度、适用性与我们西藏民族地区的学生有一定的距离。既没有适合西藏民族地区学生的专门性的教材,也未能很好的体现出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结合。容易造成学生学习困难,理论知识与西藏法律实务工作的脱节。

2.课程设置上:第一,民族法律课程设置较少。西藏高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为西藏培养法律人才,需要掌握民族法律知识,这是体现其特殊性。第二,缺少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基本素质和职业技巧的课程。第三,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课程。不具有司法伦理的学生走上司法工作岗位是危险的。

3.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目前,我们的法学专业教育更多体现的是一般传统的理论教育,未能与西藏的区情紧密结合起来。

实践教学环节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深入:目前,西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已有相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但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偏小,效果有待提升,实践的方式有待多样化及和西藏的结合应更广泛、更紧密、更深入。

三、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建议

(一)明确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

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坚持主要服务于西藏的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辐射民族区域及全国,其专业教育应具有在通识的教育基础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少数民族法律问题(主要是西藏民族法律问题)学术能力的理论教育和适应西藏区情要求实践性的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传授法律知识,熟悉国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民主法治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法律实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发现、思考和研究少数民族法律问题。西藏有其特殊性的区情,因而其高校法学专业教育有别于其他高校,应体现出其特殊性。只有这样一个清楚的定位,才能培养出西藏真正需求的法律人才,推动西藏法制建设和民族区域建设。

(二)强化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1.在注重教学效果的基础上,选用适合的或编写西藏法学教材

为解决通用的法学教材与西藏高校学生学习的不适性与距离的问题,西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选用的教材应该是贴合西藏高校学生的学习。最好能在符合教育部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16门核心课程大纲的基础上,立足于西藏的区情,组织、调查和编写西藏高校法学16门核心课程教材。尽快形成西藏高校通用的法学专业教材;在这个基础之上,进一步编写包含西藏法律实例的系列案例教程,辅助专业课的学习与吸收。同时为解决西藏法律人才的短缺问题,西藏高校应该积极开展编纂司法考试辅导和法律职业实务培训的藏汉双语教材。

2.课程设置上的建议

第一,增设民族法律课程,体现法学教育的民族特殊性:当法学毕业生走上法律职业工作岗位的时候,应该是一种由应然至实然的回归,一种由理论至实践的回归。是西藏高校培养的学生是为西藏法制建设服务的。很难想象一个不懂得西藏相关的民族法律知识和区情的法律人,如何开展法律工作?因此应该增设相关的民族法律课程如《民族法学》、《民族区域组织法》、《西藏习惯法研究》、《西藏法制史》等等。这样既能促进研究西藏民族法律问题,又能实现西藏高校培养的法学毕业生从理论到实践的回归以及解决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适用问题。

第二,增加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技巧课程设置,强化法学素质教育。针对目前,西藏高校法学教育素质课程设置较少,应该增开像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法哲学、历史学以及西藏的历史、宗教、文化、地理等相关的课程。还应增设职业技巧培训课程,培养学生的谈判技能、调节技能、辩论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得知识和信息的技能、交流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

第三,增加司法伦理培训课程的设置。司法伦理是良法实现的重要环节。增加司法伦理培训课程,强化学生司法职业伦理,熟悉国家的民族法规,树立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仰。

3.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解决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问题

在教学内容上:重点强调《反分裂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侧重民族法学教育,为他们将来回到民族地区从事管理和建设工作提供坚实的民族法制基础。在民族地区,所面临的纠纷大多涉及婚姻家庭及土地、山林和水利等内容。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是民族地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最重要工作。

按照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的观点,法律学问的求的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认识法律,探究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样一个东西;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律,于认识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运用法律;最后一个层次,我们认识运用法律之外,应当知道哪一种法律是适应的时代和社会,并且如何使法律现代化、社会化。以上三个层次相应的教学方法应是不同的。因此,在课堂理论教学中:在第一个认识法律层次上,教学方法主要是讲授,强化基础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达到认识法律;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之后,在第二个层次上,通过课堂上的案例教学达到运用效果。这主要通过老师先期的引导性分析案例,中期的观看庭审影视作品,学生自我分析及老师的评议、纠正错误,后期学生独立的分析案例、解决问题,形成应用能力;第三个层次,在完成以上两个层次之后,老师引导,学生长期学习积累。在教学和案例材料的选用上,尽可能结合民族地区发生的相关的案例进行。

三、改进和加强教学实践教学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近年来为我国民族高校法学教育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针对西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问题,我们应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阶段上,分阶段在实习基地进行参观、观摩、实习。针对西藏高校的实际情况,应该对实践教学建立起分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在一年级强化基础法律基础知识上,带领学生去有关的司法实务部门或建立的实习基地去参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二三年级,进行专业的观摩或旁听案件的审理,逐步的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同时,聘请有关的理论和实务专家,做专业的报告,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在四年级进行专业的实习,应该在侧重民族地区的实习基地实习的基础上,兼顾区外的实习,全面的锻炼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以便今后很好的适应和胜任民族地区法律职业工作。

第二,在环节上,通过建立合作关系的司法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司法各个部门的司法工作内容和程序及方法。

第三,在实践教学上的方式多样化、专业化。如可以采用的方式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宣传与咨询、模拟法庭审判、诊所式法律教育、送法入藏区、司法实务部门的参观、学习和实习、法律调查报告与论文的撰写等。此外,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应严格要求,达到专业化的水准。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环节:其一,把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应制定模拟法庭的教学大纲,选择或编写适应民族高校需要的教材;其二,配备专业的且专职的教师和辅助人员及相应的设备;其三,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富有经验的法官现场指导,以纠正模拟环节中不足之处;第四,选择具有民族地区特色典型的案例,达到培养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在民族地区的应用能力。

第四,应重点推广学生送法入藏区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学生深入西藏民族地区农村送法下乡,一方面了解西藏民族地区的社会背景、风俗习惯等,培养学生对西藏民族地区的情感;另一方面,让学生以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援助的形式直接参与到各种纠纷解决的活动中,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正确应用法律。

西藏高校担当了民族教育的重任,在民族教育的发展中具有其他院校不可替代的作用。西藏高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应该立足于西藏的区情和民族特色,明确自身的法学教育定位,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为更好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发展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杨小峻,刘凯.西藏高等教育研究.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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