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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教育监管制度管窥及思考

作者:jnscsh   时间:2022-03-06 08:43:15   浏览次数:

前不久,笔者有幸赴英参加中英教育比较研究项目,重点关注了英国的教育监管制度。英国教育监管制度起源很早,如今已相当完备。中英之间的教育监管存在很多的不同,如在实施主体的组成、监管的方式和监管结果的应用上均存在差异。

一、英国教育体制与监管机制发展的历史背景

英国中小学校现行的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分为四层,政府层面的有国家教育部、地方教育委员会,学校层面的有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

为解决教育质量问题,助推英国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1979年的英国中央政府着手实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将学校教育管理大权从地方政府手中收归中央政府,废除皇家督学团,建立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OFSTED)。同时,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大多数教育管理权改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校长掌管。

目前,英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发挥监管职能的主要有两个:以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为主的国家监管渠道和以学校管理委员会为主的学校内部监管渠道。

二、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的国家层面的监管

OFSTED机构根据中央政府指令,制定全国统一的学校评估标准,并监管这些标准的落实。根据监管检查情况,会以杰出(outstanding)、良好(good)、需要改进(requires improvement)和不及格(inadequate)四个等级为学校评级。

1.监管内容

OFSTED机构对学校重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学校给予学生些什么;学生在学校是否感到安全;学生的行为如何;学生的生活方式是否健康;学生对学校和社区是否有贡献;学生的社会交往能力如何。

能够加分的项目有:学生和学校发展进步的情况,对有能力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培养。

2.监管方式

在监管方面,由最初的6年查一次,改为现在的3年查一次。优质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免检,而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学校就要经常接受检查。OFSTED机构会提前两周发出预警,给学校准备的时间。但后来发现很多学校弄虚作假,故从2010年起便将预警时间缩短为12小时。

检查之前,学校必须准备大量材料,并提供一个自评材料供监管人员进行实地评估。监管人员会在学校用2天的时间随意听课,与学生交谈,和学生一起活动,和家长联合会交流,观察学校日常生活。他们会关注学生是否都有玩伴,图书馆、专用室有没有学生在辅助教师工作,学生有没有对学校提出合理的建议。

OFSTED机构评价学校教学质量,不仅要看国家统一考试的成绩,还会查看教师的教案、学生的座位表和等级分数。如果是有残疾学生,就要检查教师是否完全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在课堂上,教师要用专业术语表达课程目标,并针对不同学习成绩的学生设计出不同难度的方案,而且还要不间断地检测学生的学习情况。

OFSTED机构允许校长对评估等级进行申诉,但最终评估等级的话语权在监管人员。OFSTED监管人员由以前当过校长、园长或在当地教育界有威望的专业人士组成。

由此来看,英国和我国现行的教育督导、教育教学大检查有些相似,但是在结果处理上存在不同。教育部会把评估等级公布在官方网站,学校也必须把评估结果公布在本校网站上。杰出学校可以在校门口立个牌子,还可以得到政府的额外奖金。如果学校评估为不及格,就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整,调整后若还不合格,校长、教师都要下岗,学校也要解散。

三、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内部监管

中小学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其重要任务就是实施对本校的民主监督,成员一般为11~19人。除校长是必要成员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官方代表、学校推举的家长代表、校内教师代表、所服务社区代表均选举产生。该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预算、课程建设、教师管理、硬件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向全体学生家长做年度报告。此外,该机构还参与制订学校办学方向和中长期规划,解决学校实际困难,为学校提供各种帮助;不定期开展工作,但成员没有任何经济报酬,学校具体的日常工作则由校长负责管理。

依据学校管理的具体内容,学校可自主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其中,校长主要负责执行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管理学校日常工作,负责学校政策、规划、计划、预算的落实,管理教师并对其教学进行评估。

教育部将很多权力下放到校长和学校管理委员会,强化了学校办学自主权。但校长是委员会约束下的管理者、协调者、领导者,无权做出高于委员会的决策。这样,就加强了地方教育部门、教师、家长和社区的多方代表对学校事务的管理。

学校管理委员会会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估,如果校长不称职,将会被解聘。任职合格超过两年的校长,一般很难解聘,除非出现极其特殊的情况,只要校长愿意继任,就可以任职到退休。校长职业的稳定和收入的丰厚,对教师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当然,校长担负的责任、压力也更大。

四、关于英国教育监管制度的一些思考

英国教育监管制度比较成熟,有些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在我国,对于中小学的监管,政府层面的主要有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学校内部的有全体教职工大会、教师代表大会、校长和内部设置的督学,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监管职能。督导和行政协同监管,强化了监管的效能。而校内监管力量又可随时监管学校的重大事项,提高了监管的实效性。督导机构和全体教职工大会无权决定学校的存亡和校长的去留,也符合我国公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有利于学校管理的稳定性。但是,少数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还存在管得过严、过多等问题,使学校办学自主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借鉴英国的做法,将更多的人事权、财务权等下放到学校,将更多的行政资源投入学校发展的指导上,可以解决当前学校发展特色不足的问题。

此外,在教育监管上,我国还存在一定的重监管过程轻结果应用的问题。在英国,OFSTED机构的监管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中小学的存亡,学校管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则直接决定校长的去留。这些监管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凸显了评估效能,可以激发学校办学内驱力和校长工作活力。

但是,英国的教育监管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弱化了地方教育委员会权责,不利于地方政府对学校进行管理和提供支持;校长任职的稳定性虽然有很多的积极作用,但也不利于校长和学校的创新和发展……这些问题,是我国在推进教育管理改革中需要避免的。

(责任编辑 张慧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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